調解離婚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探視孩子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2022-05-07 22:35:37 字數 5033 閱讀 1135

1樓:呼延思煙

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或判決離婚的,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其享有探望權,探望的次數、地點、時間長短等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雙方未就探望權提出主張,而在離婚後發生探望權糾紛的,可以「探望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探望權糾紛」訴訟。

若當事人一方不按法律文書中明確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探望權,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因一方探視影響到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就不能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為的根本標準要看是否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從某種意義上講,探望的執行也是一種交付行為,即將未成年人安排與探望人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進**感交流的過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義務協助權利人行使探望權,據此,作為探望權案件的被執行人是不履行協助義務人,因為有義務協助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或者加以阻撓,那麼權利人行使探望權就無從實現。

由於探望權案件的情況比較特殊,涉及人身問題,應以說服教育為主、運用強制措施為輔的原則。執行具有強制性,這是法律賦予執行工作的權力,但是它只能是針對被執行人,或以暴力等手段干涉執行工作正常進行的案外人,這個範圍是法定的,是不能無限擴大的。它只能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並且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

說服教育就是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使教育物件提高認識,心悅誠服,自覺改正以前的不履行的不良行為,從而達到教育目的的一種方法。

探望權的實現應該提倡以強制執行為輔,以做工作協調為主。如果孩子已有了分析和認識事情的能力,在探望權的實現中要尊重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同意,就不應該勉強。

新《婚姻法》之所以規定探望權,主要目的還是為保護孩子成長、約束父母盡到撫養責任。

在探望權執行中還應明確子女非執行標的物。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案件過程中,絕不可對子女採取執行措施,要堅決杜絕對子女採取哄騙,甚至採取強制措施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三十二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2樓:正氣長春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也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離婚後雙方對孩子都有探視權,如果已經達成協議而對方不履行的,可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採取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來達到探視孩子的目的。

手續也很簡單,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法院的調解書等相關證件,到法院執行局申請就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被執行人拒絕履行判決規定,你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一案,業經*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於*年*月*日作出()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守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寫明各種生效法律文書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執行內容。被執行人應當給付事項的種類、範圍、數量等;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寫明被執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書中指定義務的情況。

此致**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調解書)身份證影印件,原件等,法院會稽核。

4樓:匿名使用者

好吧。。。看了前面幾個回答有點看不下去了。。。

朋友,雖然你沒有說清楚,但我想你應該是有權探視的被告了。

法律的強制執行一般不行駛於此,換句話說,我問,你覺得法院怎麼幫你強制執行探視?一幫人護送著你去看下小孩??

法院一般會幫你打個**說兩句,這種家庭性的東西法院不好介入太多的。當然,如果你硬要執行強制規則,我也不阻止,真的有這套程式,只是。。朋友你的目的是要看看孩子吧。。。

這樣對孩子對將來看孩子都不好。。不可能每次都強制的。。。

所以,按照一般的規律。我覺得你不該滿腦子想著強制,而是想想將來還要繼續去看孩子的,也就是忍氣吞聲,或者說是有頭腦的去和對方談好條件協議。不管怎麼說,判都這麼判了,道理總歸還是有的。

除非對方直接說「老子不講道理怎麼了」,為此以牙還牙外,我覺得談判是最最重要的,交換條件,如果看看孩子對你真的這麼重要的話,多給點撫養費來交換等等方法都可以使用下。

最主要的是目的。感情是王道,金錢面子都是浮雲。。。

最後祝福下。。。

5樓:天津市劉律師

「被告××享有對已婚長女××每月2次探視權」

:子女已經成年,怎麼還探視呢。

如果確實要探視子女,可持調解書直接去法院申請執行。

6樓:123終結者

他是起訴不了你的,你倒是可以告他,拖欠撫養費,這個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所要撫養費。至於探視權,沒有規定一定要抱回去的,探視只是說看孩子,和孩子玩,這個要求是不合理,你可以拒絕(你自己拒絕的話不太好,會讓人說鉛華)或者孩子拒絕。

7樓:八三老人

直接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8樓:於柱律師

現在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9樓:中華青年律師網

樓主,感覺你的題目貌似有點模糊,反正是有點不太懂!@#¥%對於你說的已婚長女的探視權的問題,這個問題個人認為只要你想看就可以看,除非你的已婚長女不想見你。

法律規定的探視權是對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賦予的一種權利,什麼樣的孩子需要撫養,如果不是成年以後還屬於無行為能力的來說一般是18週歲以下的孩子需要撫養權,同樣,探視權的規定也就是針對這個期間的孩子來說的。

如你所說孩子已經是已婚的,根據婚姻法來推定,肯定是成年了的,沒有撫養可言,依附之的探視權就無所謂有了。

10樓:鳳兒青

如果一方不執行法院判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申請。但需要說明的是對於探視權的強制執行,執行物件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並有權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是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也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離婚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法院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11樓:城外五十九

如下離婚調解書對方不履行,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一、攜帶離婚調解書、身份證到做出離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強制執行檔案材料,決定是否立案;

三、申請強制執行立案,申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執行費用;

四、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式。通知被執行人按照調解書履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物)。

五、人民法院執行中止或終結。查明被執行人確實無力承擔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執行中止的決定;被執行人履行執行標的的,執行終結。

六、人民法院通知申請人。

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一般只限於財產。當事人需要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接受到強制執行的申請後一般10個工作日就會給回執,但強制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有沒有履行還是要看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對方有財產就快,沒財產就慢;如果對方將財產在出現經濟糾紛後進行轉移,是可以申請撤銷的。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2樓:日照四季陽光

1、攜帶離婚調解書、身份證到做出離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不履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強制執行檔案材料,決定是否立案;

3、申請強制執行立案,申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執行費用;

4、人民法院進入執行程式。通知被執行人按照調解書履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扣押、查封、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物)。

5、人民法院執行中止或終結。查明被執行人確實無力承擔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執行中止的決定;被執行人履行執行標的的,執行終結。

6、人民法院通知申請人。

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一般只限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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