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供人其他已成犯罪事實會獲減刑嗎

2022-11-08 11:20:16 字數 5212 閱讀 2398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有法律規定的重大立功情形的,應當減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2樓:僧如雲

您好,我們是西南民族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針對你的情況,我們作出如下答覆(學生意見,僅供參考) :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02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數罪併罰是這樣規定的: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您的供認行為是屬於自首,但只會減輕殺人罪的刑期,不會減免。確定後殺人罪的刑期和此次刑期數相加。

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給出以上答覆,希望能幫助到你,如果你還有什麼法律問題,歡迎致電:028-85708540

3樓:淡如水

1/、供認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行為,是自首(全部如實、未掌握)。

2、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以公安機關未掌握線索),可根據情況為一般立功或重大立功(刑事案件未發生),視情況。

3、本次不減刑,自首的案件可減刑,如查實是立功,可減得多。

4、新刑期在本次判刑的刑期和新罪判決的刑期總和以內,在二罪中最高刑期以上。

5、實行先並後減,即現判決二罪的刑期後,要減去已服刑的刑期。

4樓:day天天

這次犯罪不會減刑,但是供述了上次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對上次的所犯之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5樓:逍遙

這是自首行為(雖然供出了其他人犯罪,但這個是與自己所犯罪的共犯,不是立功),只對供出的罪從輕處罰,對現在服刑沒有影響,如果是立功就不一樣了!

根據刑法,在服刑時發現漏罪,應當對漏罪單獨量刑後,與服刑罪,以先並後減的方法判處刑罰,一般情況下,雖然犯故意殺人罪,但有自首行為,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可能死緩或無期;

6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

供述自己參與的犯罪事實和同案犯的情況,屬於如實供述的範圍,不屬於檢舉揭發他人犯罪。

所述情況屬於準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判處。

刑法規定服刑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對漏罪先判決,然後與前罪剩餘刑罰和漏罪所判刑罰實行數罪併罰;原則上是在兩罪其中的最高刑期之上,兩罪刑期之和之下。

7樓:晚衣蝶

對於本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但是仍要判刑,與前罪未數罪併罰。

供出別人會被減刑嗎?

8樓:雷神之戀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一般地說,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是統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現而無立功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而無突出的悔改表現。

刑法規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都是減刑的條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備了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當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現又有立功表現,則可以在法定的減刑限度內給予更大幅度的減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得到法律援助基,被判十三年的犯人會不會減刑

9樓:戚廣利

只要符合減刑條件,法院會減刑的。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10樓:啥不來及

減刑,是需要條件的。比如,自首,立功,

11樓:匿名使用者

減刑要符合條件才可以

被抓後自首未被**掌握的不同類罪行,是先對自首案件減刑再數罪併罰還是先數罪併罰再減刑?

12樓:快樂催化劑

理論上是對自首的案情從輕或減輕 然後與前罪並罰。。。因為自首隻是針對一罪

我已經結判了,但是我想供出另一個同夥,他是參與者,公安會去找他調

13樓:李建成律師

可以報警處理,如果是事實,可以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關於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

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後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對於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會依法處理的。你構成立功,可以減刑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

關於「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於《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發資訊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

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徵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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