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檢察就不收,公訴案件 公安局依法提交檢察院案卷但不收 還說謊公安局不收 怎樣才能讓檢察院收?

2022-10-07 14:10:21 字數 4170 閱讀 7706

1樓:嘆笑一世傾城

存在以下4種情況,可以免於起訴。

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或應當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是法律規定的應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3規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裡規定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有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以上七種情形,有的沒有犯罪事實,有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予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於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徵。

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法第37條規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是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還必須在其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後果等情節以及一貫表現進行綜合考慮,在確實認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對於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存疑不起訴的規定,徹底杜絕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4.附條件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起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公訴案件、公安局依法提交檢察院案卷但不收、還說謊公安局不收、怎樣才能讓檢察院收?

3樓:abc老四爸爸

讓公安局自己去和檢察院協商,因為時間長了吃虧的還是公安局

4樓:24k純金小白

個人認為除了管轄問題,檢察院沒有理由不收卷!這種情況,兩個正式民警,帶著執法記錄儀,看他收不收,不收放那裡就走,看他怎麼辦,他敢把卷扔了不成?法院可以留置送達為什麼我們就不能?

檢察院敗訴之後需要掏訴訟費嗎?

5樓:淮安浙江人

這要分具體情況

1、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1)法律監督機關;(2)普通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主體。

2、訴訟的類別:民事、行政、刑事。

3、刑事訴訟案件,對任何當事人都是不受訴訟費的,這是由刑事案件的性質決定的;

4、民事、行政案件中,如果檢察機關作為普通的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時,其敗訴後當然也要依法繳納訴訟費。

比如在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蓋樓時欠了某工程建設公司的工程款,對方起訴追討時,檢方敗訴的情況;

又比如在行政案件,檢察機關作為行政相對人,被當地**下令拆除某建築物,檢察機關對當地**的行政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

5、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刑事、民事、行政皆可)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時,這是現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定方式。此時檢察機關同樣面臨抗訴失敗的風險,但抗訴失敗後,檢方是無需繳納訴訟費的。

因為此時檢察機關是作為國家和社會的公益代表,提起和參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通過訴訟方式維護的是國家和社會及公眾利益。當然也是在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樓:清泉

要看是什麼案件,你說的是民事案件吧,民事案件也要分情況,比如檢察院代表公眾利益而起訴的公益案件是不掏訴訟費的,但如果是一般民事案件也要掏訴訟費的。

7樓:老法大

檢察院所提起的公訴案件沒有敗訴之說,且檢察院是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刑事訴訟,是不收訴訟費的。在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中,也是不收訴訟費的。如果檢察機關作為訴訟主體,與其他機關、企業或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如果敗訴,是需要繳納訴訟費的。

8樓:骨架太大

1、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繳納訴訟費,由國家財政承擔

2、檢察院因與其他個人、企業、其他組織等之間產生民事糾紛,如檢察院裝修、採購等行為導致的民事糾紛,向法院起訴的,應當繳納訴訟費。

9樓:水鄉

檢察機關一般不受費的

若檢察院將自訴案件錯誤提起公訴,法院應該怎麼辦

法院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詳見新刑事訴訟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 法釋 2012 2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 已於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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