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檔案儲存期限是多長,公司內部人事檔案資訊,儲存年限如何規定?

2022-09-27 16:50:20 字數 4841 閱讀 5166

1樓:匿名使用者

兩年。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引用時間2018-1-14]

2樓:黃豔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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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

提問離職報告打後擋案最長可以保持多長時間

回答法律規定離職員工文字一般儲存兩年,檔案具體看單位。需要看你們單位的情況的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也就是說一般可保留兩年,期間可通知離職員工將檔案轉走,如果公司條件允許的話,可一直為其保留,避免以後的糾紛

提問再到另一個單位,中間的費用怎麼補

回答如果檔案在原單位的,您的檔案轉移的費用的,需要您和原單位進行協商

提問那肯定是自己補,去那兒補

不是一個單位

回答如果您的檔案是您的原單位保留的,您需要和您的原單位協商的,就需要去您的原單位補的

提問補五險一金

回答五險一金是在您的離職的時候需要跟著您走的,您可以直接將五險一金去社保局申請調走的,調到您的新單位的

更多10條

3樓:海洋之心

法律規定離職員工文字一般儲存兩年,檔案具體看單位。

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公司內部人事檔案資訊,儲存年限如何規定?

4樓:中顧法律網

1. 如果是留校保管的話,兩年。掛在人才市場與用人單位的話,沒具體時間限制的,只要每年交保管費就可以了,聽說還可以掛在街道辦的,據說這個事免費的。

2. 一般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永久儲存,就是無限期地儘可能長遠地儲存下去。

長期儲存,一般是指檔案須儲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儲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後兩者稱為定期儲存。定期儲存的計算方法,一般是從檔案產生後的第二年起計算,有些特殊檔案和專門檔案可以從其失效、結案後算起。

所有確定為定期儲存的檔案,到保管期滿後還須複查一次,如發現有繼續需要儲存的,仍應儲存下去,有的延長保管期限,有的轉為永久儲存。 具體情況還要根據各地檔案部門的詳細規定。

給大家 檔案的介紹吧,可以參考:

一、 含義

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檔案是有史以來最早產生的文獻之一,也是現代社會資訊的重要門類。

二、 詞源

中國明代以前對檔案的稱呼與文書不加區分,有典、冊、策、中(冊字的省形)、簡牘、文書、簿書、案卷、文案、案牘等稱謂。「檔案」一詞始見於清代,康熙十九年(1680)《起居注》中記載,康熙帝在披閱秋審眾犯冊時問:「馬哈喇之父與叔皆沒於陣,本人亦有功牌,其罪如何?

」大學士奏曰:「部中無檔案,故控告時部議不準。」大約成書於康熙四十六年的楊賓《柳邊紀略》則對檔案有所解釋:

「邊外文字多書於木,往來傳遞者曰牌子,以削木若牌故也;儲存年久者曰檔案,曰檔子,以積累多貫皮條掛壁若檔故也。」清入關後改用紙張書寫,但習慣相因,仍將儲存起來的文書稱作「檔案」、「檔子」。在其後的律令條例中,對於 「文書」和「檔案」的用法,更有較為明確的區分,多處使用「繕寫文書,收貯檔案」,「錄存檔案」,「檔案副本」等等。

按漢字本義,「檔」為橫木框格,係指存放東西的閣架;「案」即小桌子一類的東西,引伸為處理某一事件的案卷。「檔案」即存入檔架的案卷,沿用至今仍有其形象的和內在的意義,並賦予了新的科學含義。

三、 起源

檔案最早產生於怎樣的歷史背景和什麼歷史時期,歷來眾說紛紜。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階級社會產物說和原始社會產物說,後者又被稱為社會產物論。階級社會產物說的主要見解有兩種:

① 為隨著階級的出現和國家的形成,為了管理國家和大規模的生產,進行國與國之間的交往或戰爭,國家需要文字記錄作為管理和交際的工具,因而發明了文字。國家機關利用文字記載和傳達各種事務,於是產生了文書,它被儲存起來便形成了檔案。

②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前雖已出現了文字,但在原始社會人們並無儲存和利用檔案的社會需要,只有當階級產生和國家形成之後,國家為了進行管理,需要以文字記錄事務和表達統治階級的意志,才產生了文書並貯存檔案。這兩種見解共同的論點是,都認為文字和國家機關的出現,成為產生檔案必須兼備的條件;不同點主要在於文字產生的時期及其對形成檔案的關係各持異議。

5樓:低調boy傳奇

人事檔案是記錄一個人的主要經歷、政治面貌、品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檔案材料,起著憑證、依據和參考的作用,在個人轉正定級、職稱申報、辦理養老保險以及開具考研等相關證明時,都需要使用檔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從勞動法裡面提現到對於離職員工的檔案,由簽訂離職協議當天起,是規定公司最少要儲存二年的時間,但並沒有明細地規定最長的儲存時間。

勞動法並沒有明細提及最長保留人事檔案的時間,公司應該按照公司內部檔案的規定對人事檔案進行管理,最低儲存二年以上。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內部人事檔案資訊,儲存年限至少儲存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目前國家沒有明確人事檔案儲存年限的具體規定,各地實行的情況不一,一般來說,只要是人事檔案,都不會銷燬,分別保管而已。

但是針對一些金融行業就有保管就有相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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