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存在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嗎

2022-09-11 13:55:39 字數 5530 閱讀 4601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存在,任何複議結果,都必須用到第二十八條,但如果用到第一款第三項還必須明確第幾目才可以,因為這是撤銷條款,要明確具體原因才可以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於2023年5月23日***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共七項,第三項規定如下: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行政複議法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6樓:泠映爍山新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7樓:

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是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行政複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複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4,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

5,行政複議基本原則,是指通過行政複議法所確立和反映的,貫穿於行政複議全過程,具體規範和指導行政複議的法律原則。

參考資料

行政複議決定的種類包括哪些

9樓:冷暖自知

行政複議決定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10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已經2023年5月23日***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複議決定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履行決定是指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複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式的。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關於決定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 行政複議機構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

第三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複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檔案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複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需要現場勘驗的,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六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原級行政複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期間涉及專門事項需要鑑定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鑑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第四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第四十三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維持。

第四十四條 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第四十五條 具體行政行為有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十六條 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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