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案件的法定審理期限是多久

2021-08-03 00:14:55 字數 2134 閱讀 5395

1樓:人人哦哦哦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樓:筱曉小魚兒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行政複議的中止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少日?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的中止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少日沒有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期間有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對因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對因其它原因而中止複議的,沒有時間限制,要等服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複議審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四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4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期限60天算到什麼時候,行政複議期限到底是60天還是15天?

行政複議期限60天是從知道具體行為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直至計滿六十日。在該期限內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超過則不能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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