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如未查驗業主房產真實性,導致買方受損,需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2-08-14 23:55:24 字數 4910 閱讀 4327

1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必須的,中介公司有義務確保資訊真實,否則應承擔責任。

房產中介在交易中,有什麼責任?

2樓:華律網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資訊;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資訊;④**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2、使用狀況調查。

3、**調查。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把問題看的簡單一些:

房產中介在交易中.從帶看開始,包括簽定

《買賣合同》.貸款辦理.過戶交易.交房結單等等!都是包括在中介服務的範圍內.

比如說,付了定金給賣家後,賣家跑了,中介能做什麼? 這個你大可以放心.在您付定金以後!

雙方會簽定一個《三方協議》.又稱《定金協議》.是專門針對定金而擬訂的協議.

簽定以後.業主的房產證會經公司鑑定真偽.而扣留在中介公司!

有這樣的約束.一般的業主是不會跑的!

如果真是跑了!你也大可以放心!中介這邊定會啟動法律途徑.幫你討回所支付與賠償的相對數額.但同時你拿到所賠償的費用以後!也應當拿出部分感謝中介.

如果的業主的產權證丟失?這個問題基本是不會存在的!在乙方付完定金以後.

甲方簽收.產權證就會留在中介公司!如果沒有產權證,您的定金我們也不會幫你轉給上家.

所以這個問題基本不會存在的! 如果在交易中,耽誤了時間.這個雙方可以去協商的!

中介也會在中間調節.最好不要涉及到法律.因為整個交易中有很多雙方都要交涉到!

萬一關係搞僵了.大家後面都不好做. 如果非要涉及到法律.

中介這邊也會毫不猶豫的去維護任何一方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人!

還有在買賣過程中,需要過戶哪些證件???首先產證過戶產權人.水,電.煤氣過戶.有的地方水電是不用過戶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資訊;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資訊;

4、**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徵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徵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徵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裝置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裝置轉讓**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係侵權,以及維修**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調查:收集、調查、徵詢買賣**的**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資訊釋出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裝置、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字,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託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後由於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並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並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

5樓:匿名使用者

中介是媒介作用

所以他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找到相關的條款,只找到如下資料:

一、房產中介組織的社會功能與運作機理

中介組織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它是介於**、企業和個人之間,從事溝通、協調、公證、評價、監督、諮詢等活動的機構。它的業務活動以充當不同主體的媒介為核心內容,具有提高社會、經濟執行效率的社會功能。由於房地產市場本身所具有的特點,使得房產中介組織更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商品房市場特別是住房二級市場的形成,對房產中介組織產生強烈需求。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房地產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也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商品房供給結構失衡,新開發住房的單套面積越來越大,造成中低階消費群體適用型住房難買的狀況。

與此同時,較高階的消費群體普遍存在著對現有住房不滿意,希望賣掉舊房買新房的心理欲求。因為商品房價值巨大,所以賣掉舊房通常為改善居住條件的先決前提。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置換自然地成為了房地產行業的延伸。

然而住房二級市場繁榮的最大障礙就是交易資訊不通暢,即俗稱的「賣方找不到買方,買方找不到賣方」。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以個人行為去獲取交易資訊都是高成本、高風險與低效率的。房產中介組織正是基於市場對房產交易機會的需求,應運而生。

其次,房產中介組織對於解決房地產單筆交易中的不完全資訊、非對稱性資訊問題必不可少。房地產的自然特性形成了其獨特的「個體間異質性」。不同於其他產品,每一個房地產個體都是不同的,不同的開發商生產的產品是完全不同的,開發商設計建設等均相同的房地產會因地塊、區位不同而相異;相同的區位又因樓層結構朝向等的不一樣而不一樣。

這種「異質性」,直接導致房地產**的差異性,是房地產市場資訊問題的根源。另一方面,質量資訊是房地產交易中必須解決的又一資訊問題。經濟學中從對產品質量了解程度將產品分為三類:

購買前能瞭解其質量的,稱為「搜尋品」,消費後才能瞭解其質量的,稱為「經驗品」,消費後也很難了解其質量的,稱為「信任品」。房地產是介於經驗品和信任品之間的產品,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需要藉助某種專業、權威途徑才能瞭解房產質量資訊。房產中介組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幫助房產交易雙方解決掌握瞭解交易資訊方面的困難,如提供相對客觀的交易標的、市場**和相對權威的交易標的質量評價等。

第三,房地產交易內容複雜,涉及的權利關係複雜,需要藉助於房產中介組織。如房地產交易市場包括買賣市場、租賃市場、典當市場、抵押市場、拍賣市場等,其中買賣市場又包括現房買賣、期房買賣、公房買賣、商品房買賣、經濟適用房買賣等。每一交易行為中又產生估價、合同、公證、稅費等業務。

由於房地產不可移動的特點,房地產交易實際上是權利的交易,涉及到**的權利有:管理權、徵用權、稅收權、註冊登記權、優先購買權等;涉及到持有者的權利有:所有權、使用權、佔有權、收益權、處置權、抵押權、租賃權、贈與權、繼承權、典當權等。

要將所有的交易行為、法律關係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等全部掌握非常困難而且成本高。為此,就產生了交易主體對房產中介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依賴性。

基於上述提供房產交易機會、房產交易資訊和房產交易服務的三大功能,房產中介組織在我國於上世紀90年代開始產生,並在此後的十幾年中獲得蓬勃發展。為規範房產中介市場,建設部於2023年1月8日頒佈並於2023年8月15日修正了《城市房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房產中介服務定義為,房地產諮詢、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其中,房地產諮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資訊、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房地產**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的經營活動;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資訊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實踐中,評價房產中介行為和調處房產中介糾紛,普遍存在一種認識上的誤區:把房產中介服務狹隘地理解為房產買賣、租賃居間活動。筆者以為,這有失偏頗。

居間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給付報酬的民事活動。房產中介服務顯然不僅僅侷限於房產中介為房產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

以一個普通的房產買賣交易為例:賣方到房產中介登記售房時,通常會向其諮詢該房的市場**,並據此為參考確定售房**。這裡面涉及到房地產**評估服務。

買方到房產中介尋求**時,通常也會就其所供**的市場**、質量情況、權屬情況作進一步的瞭解。這時,需要房產中介提供房地產諮詢服務。交易雙方在達成一致意向後進行交易過程中,通常還需由房產中介提供一系列的交易手續方面的協助。

物價部門對房產中介收取中介費的核定**為,交易標的的2%-5%之間。本市房屋價位通常為10萬-50萬之間。以此推算,房產中介每促成一筆交易,收取的中介費至少是2000元-10000元之間。

該**總體是比較高的,應該體現對房產中介提供一系列服務的要求和對房產中介提供相關服務可能產生經營風險的考慮。所以,房產中介的三項服務內容,應存在這樣的關係:房地產諮詢、房地產**評估可單獨提供;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應一併提供前兩項服務的內容。

即買方或賣方與房產中介簽訂的委託售(買)房合同,不單純是個居間合同,而應是確定房產中介負有居間義務、附帶提供房地產諮詢、估價服務義務和享有收取相應報酬權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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