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買賣合同應該如何簽訂,要注意些什麼

2022-02-25 00:51:09 字數 6007 閱讀 9904

1樓:花舞輕塵

一、購房者一定要對售房者有較為全面的瞭解。

1、檢視產權所有人的身份證件。

2、房屋產權證上的產權所有人是一位還是幾位?如果是幾位共有,則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

**房產時,房屋的產權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也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及**人身份證件,由委託**人替其簽章。

二、對即將進行交易的房產進行必要的瞭解。

1、售方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是否屬實?

2、房產面積多大?

3、該房產用途是什麼?是辦公還是居住,或是其他?

4、該房產有沒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

5、該房產是否已設定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在這裡,如果該房產已設定抵押,那麼抵押方即為售房者,抵押權人就是售房者將該房產抵押的第三方即某人、某公司或某銀行;受讓人就是購房者。

這個規定的意思也就是售房者已將該房產抵押給第三方,在轉讓該房產時,並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購房者此房已設定抵押,那麼轉讓行為無效。只有在抵押登記登出或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此房產方可進行買賣。

2樓:舊螢火

房子裡是否有戶口貸款產權人是否都同意**,而後簽訂買賣合同約束細節問題,時間控制。辦理過戶後水電煤的交接!

簽訂個人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3樓:律兜諮詢1號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

2、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因為房產交易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導致違約行為。為了能避免以後出現扯皮現象,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利對等。 目前絕大多數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註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

4、必須註明費用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註明水、電、煤氣、物業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交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5、必須有**費明細單。

6、買方必須見房主。

7、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寫明,會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簽訂個人房屋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4樓:律兜諮詢1號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為居間擔保的情況下,該項問題更需引起客戶的注意。

2、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因為房產交易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導致違約行為。為了能避免以後出現扯皮現象,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利對等。 目前絕大多數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註明,但對於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3、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

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

4、必須註明費用交接時間。

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註明水、電、煤氣、物業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因為交接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同時如果是公房交易,對於物業、供暖等費用的交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5、必須有**費明細單。

6、買方必須見房主。

7、必須學會使用補充協議。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遇到合同條款不明確,或需要進一步約定時,要在合同相關條款後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後填寫附加條款,將合同中對雙方的意思寫明,會減少後續階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與麻煩。

個人房屋買賣合同應該如何簽訂,要注意些什麼?

5樓:雪菲菲

仔細閱讀合同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購房者要具有強烈的合同意識,知道在合同中儘可能地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必須確認房主真實身份。

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

付款方式的選擇

如果在合同中選擇分期付款,應儘可能增加付款次數、拉長付款的間隔時間,以便減少付款後逾期交房的風險。

違約責任

簽約的目的是為房屋**後出現的違約情形而提前設定一些防範條款,對違約的內容、違約的責任應儘可能用可以衡量的標準確定下來,這樣便於操作。

二手房交易稅費:

二手房交易稅費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稅務部門向買賣雙方徵收的各類稅費,包括:增值稅(原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教育費附加等。對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為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

05%(2023年至今暫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普通住宅的契稅為1%,高檔商品房契稅為4%。

房產過戶需要準備的材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影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影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機關的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檔案,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6樓:微光霸氣

買房必須謹慎,不能盲目投資,更不能貪圖小利或眼前利益。為使購房有所保障,沒有後顧之憂,購房者在買房時要與售房單位簽訂一份正式的經過公證的房產買賣合同。

事先還要做一番詳細的調查準備工作。這些調查準備工作的內容,首先是審查的資格。從法律上講,即指是否具有合同簽約的主體資格。

一個合格的應該有房地產開發經營範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立項批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證、建設工程規劃證、開工證、內(外)銷許可證,如果是現房,還應有工程驗收合格證。購房者應簽約前對上述證照向索要,檢視稽核。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銷售許可證和房屋質量合格證要認真審查,必要時影印留存。

只有具備了上述證照檔案,才能證明其享有該房產開發的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才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購買商品房在審查土地使用證時,要注意看是否蓋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公章,是否是"有償使用"。若標有"臨時"字樣,則說明開發單位還沒有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缺少銷售許可證,則說明的銷售權利不具有合法性;另外在審查銷售許可證時,還應檢視上面批准銷售的面積、地點、專案名稱、預售內容等條款。

如果以上這些要查驗的證照不齊,建議購房人最好不要與這樣的簽訂合同,因為買了這樣房子的後果,極有可能就是入住後拿不到房產證,小區基礎設施不完善造成生活不方便,或者是房子一拖再拖,購房人無法按時入住使用。

當然,簽訂合同前僅瞭解這些手續檔案是不夠的,還要對房產所在位置、環境、交通、社群規劃和物業管理及社群發展前景等多方面進行考察,只有這樣,所籤的合同不致盲目。

前期調查瞭解工作完成之後,購房人要與簽訂正式的房產銷售合同。這一階段非常重要,如果購房合同簽訂得不夠謹慎,條款不夠清晰、準確,那麼就會給以後留下許多後患,使自己受到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面的具體條款: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有關房地產購銷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參考的是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制定頒佈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範文字)》,但是即使是按照這一規範文字簽訂合同,必要的時候,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有關的補充協議,特別是有關房屋面積和購房人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一定要有細節性的明確約定。

關於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購房者在簽訂購買現房合同時在此條款中要求寫明建築面積,及建築面積中含共用面積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平米數,使用面積平米數,建築面積與實用面積的比例;購買預售房屋的除應注意上述問題外,還要注意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問題。因為設計施工圖與建成後房屋面積存有誤差是不可避免的,根據《民法通則》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此條款應如此表述"誤差在3%之內(含3%),視為正常誤差,但誤差部分應按實際面積和合同中規定的單價重新結算;若誤差超過3%,則視為賣方違約,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所購樓的樓號、房號、單元在整幢樓中的位置示意圖、單元的平面圖也應在合同中寫明或作為附件。

關於**、收費、付款額方面的條款,在一般合同中,**條款應是比較明確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錢。但購買期房的人應注意,條款中應有細項約束不得隨意加價,而且房價中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要求購房者付出的各種款項、稅費,購房者可要求售房方出示的有關規定和證明檔案,對於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據的收費,如聘請律師的費用、委託中介費、銀行手續費等,購房者有權拒付。

另外,在付款方式條款中,主要在預售合同裡容易出現一些問題,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詳細規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額等。

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這項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其附帶註解是否明確,這一點購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種含意。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火災、戰爭等。

"依照此法,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應該說是正確的。但實際在房產交易中,現在有一些卻將此條款進行了延伸、擴張。比如有的合同對"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註解: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銷售方不承擔責任。這樣的約定顯然是賣方對自己的免責範圍過於寬鬆,是違背法律原則的。售房方不能把因自己的過錯,如:

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專案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另外在合同中,有關房屋質量的條款也是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所以購房者在籤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

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裝置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傢俱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等上下內外的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同時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裝置保質期等。

再有就是售後物業管理的條款,也是購房人在籤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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