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勞動仲裁減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勞動仲裁判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時我要了經濟補償金,但是沒有要兩倍的賠償金,現在還能要嗎?

2022-08-05 05:15:31 字數 5439 閱讀 1719

1樓:六和尚

符合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即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下列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監理師

看解除的原因和公司是否違約,違法。

如果因為不籤合同,不繳社保,拖欠工資,公司倒閉,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等解除合同,必須有賠償。

如果因為員工個人原因,或違反公司規定,或違法解除,沒有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有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前十二個月工資計算)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判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仲裁時我要了經濟補償金,但是沒有要兩倍的賠償金,現在還能要嗎?

4樓:周律師說

你好,這種情況已經來不及了。仲裁時你只要求經濟補償金,沒有要求雙倍賠償金,視為你自己放棄部分權利。起訴到法院的話,也得不到支援。

5樓:紅豆妹子

裁決已經生效,則不能再要求補償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內容沒有看清就簽了,仲裁還能拿到賠償金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庭裁決是否違背勞動合同法,你需要為自己的主張作出舉證。你最好也排練一下,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7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80%可以成功。單位必須在這份協議上明確告知按照勞動合同法單位應當支付給你多少經濟補償金,經協商一致你願意放棄這些經濟補償金,那麼單位有了經過你簽字的協議才可免責。

8樓:鄭聯忠

該協議書違背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該協議無效。

公司拖工資,昨天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經濟補償,現在還沒有辦離職手續我可以去新公司上班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是不能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必須拿到原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新單位才能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能續轉。

10樓:多虧你影視

你公司拖欠工資,你申請勞動仲裁,勝訴了嗎?我現在與你也是一樣的,廠裡拖過工資,我以這條申請勞動仲裁,我想知道你這事勝訴了嗎?

申請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可以去其他單位上班嗎

11樓:濤聲海韻

申請勞動仲裁解除勞動合同期間,不可以去其他單位上班,因為在仲裁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當事人屬於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現在去其他單位上班,就有可能被原單位作為違規處理。

原用人單位既可以同時請求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任意選擇該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該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只要該用人單位存在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為,且因該行為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不論該用人單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還沒與上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一般單位不會與你籤合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準備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如何去進行勞動仲裁

13樓:韓飛律師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4樓:深圳張勇律師

1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麼樣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違法解除賠償金的標準則是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要保留好員工與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資條,工作證,社保紀錄等等一切能夠證明員工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明材料。

勞動仲裁要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立案,排期,通知**,**,裁決。一般仲裁在2-3個月左右完成。

若事情較複雜,最好帶上材料諮詢律師後,再確定是否請律師幫你。費用方面,你可以到時與律師協商確定。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維權手冊】《勞動者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 是否有時效

16樓:蒼洱白子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要及時反映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服裁決的,要在15天內上訴法院。此過程不能超過60天。

17樓:真難起名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18樓:微風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爭議範圍,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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