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監護人是什麼人,哪些人是孩子的監護人

2022-07-12 07:35:15 字數 6333 閱讀 3613

1樓:找法網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哪些人是孩子的監護人

3樓: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未成年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

4、協議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5、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6、有關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4樓:制己制理

如果父母健在,那麼監護人就是父母,這是規定的。

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問題,那麼孩子的監護人是: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5樓:找法網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6樓:再看我就揍你

孩子的姑姑,姨,祖母等

爸爸媽媽誰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7樓:於璧侍平樂

母親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應該由母親來領取。離婚證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構去開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從血緣還是法律層面上,父母都是孩子第一監護人,除非有特殊情況。

9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沒有什麼第一第二,父母對孩子來說是一樣重要的。只是他們的責任不同罷了,對於母親來說,她需要關心孩子成長,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時時刻刻關心注意,孩子生病了,傷心難過了,或者誤入歧途了,都需要母親注意。而父親對孩子的愛不善表達,他的責任更重大,需要掙錢養家了,要不老婆孩子吃什麼啊???

在孩子犯錯時都是父親來用巴掌教育了,哈哈,而母親則在一邊哭泣。總之,母親需要照顧孩子,而父親教育孩子。

10樓:喔呦呦小貝貝

樓上那個為什麼不叫母父的 你托馬自己叫著不彆扭啊 缺心眼兒似的 那請問大家為什麼都在唱世上只有媽媽好!? 永遠是母愛最偉大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限定!但是法律不是完美的!有待改進的!你一定要作個區分的話可參考:養不教父之過!你說誰是第一監護?父母為什麼不叫做母父呢?哪個在前?

12樓:清池桑

都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分為哪幾種?

13樓:天枰萌萌雨

獵律網回答:

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

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14樓:杞雲夢

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

1、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

15樓:雲長雲霄

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

小孩的監護人是什麼人

16樓:黒色月光

監護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撫養關係者

17樓:牽手

第一監護人自然是父母,其次是直接扶養小孩的親人。

18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孩子的父母親,直屬親人。

19樓:找法網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20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1.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12.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

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嗎,未成年人一定要有法定監護人嗎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二 兄 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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