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清朝做小小的知縣,能夠享有哪些權利呢

2022-06-13 01:35:16 字數 6454 閱讀 7596

1樓:

清朝時,地方行政以省、府、州、縣,知縣在地方行政**體系中,屬於級別較低的一層。大興、宛平這兩個級別稍高的京縣知縣,也不過正六品,普通知縣則是正七品官階。

不過,知縣級別雖低,但對它們的選拔任用,歷來受朝廷重視。一般而言,知縣需要接受吏部審議,地方督撫考核,才可獲得實際官職。按照宣統三年統計顯示,當時全國有1263個知縣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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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古代中國地方治理中,有「皇權不下縣」的說法,意思是朝廷對地方治理,基本只滲透到縣一層的行政機構,再往下更多需要依靠宗族和地方鄉紳維持。所以,知縣是過去地方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處理實際事務的地方**。

在清朝地方行政職權劃分中,知縣才是真正處理地方實際事務的**,而他們的上級主要通過書面公文的方式,監督知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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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清朝知縣對地方行政治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下,朝廷政策需要由知縣實際負責。往上,他們比上級衙門更瞭解民間實際情況。

知縣人選優劣,決定朝廷政策能夠成功推行的關鍵。所以,知縣級別雖然不高,但需要處理的事務卻極為複雜,朝廷授予的職權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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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中國地大物博,各地情況差異較大,知縣職權也並不完全相同。如果是在江南地區任職的知縣,需要承擔更多漕運糧食徵收的任務。

如果是北方一帶任職的知縣,需要承擔更多徵調百姓服徭役的任務。如果是處在交通要地的知縣,就要負責接待來往**。情況不同,職權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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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知縣所需要負責的職權,主要包括:刑名、錢穀、治安、教化。刑名就是刑事上面的事務,包括民間糾紛、訴訟在內。清朝的時候,知縣會在每月選擇幾天時間,接受百姓遞交的訟狀。

尤其是每年二月到十月,這是朝廷徵收賦稅的時間,知縣還會對那些徵收賦稅不力的衙役,以及沒有按時交稅的百姓進行問訊,必要時會進行懲罰。全年只有春節和農忙時期,可以稍微歇息。刑名事務,其實跟錢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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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清朝知縣來說,地方賦稅是否徵收得力,屬於考核政績的一個重要標準。清朝時,地方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過程中,會對**政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直接決定**的仕途升降。

當然,如果知縣私自加徵賦稅或濫用刑罰,也會受到懲罰。

因為知縣如果在地方實行苛政,就容易引起百姓怨念,造成動亂。《大清律例》載有明文,地方官在考核評價中,如果得到「貪」「酷」評價,除接受懲罰外,還會被革除職位,永不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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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為什麼治安會成為知縣職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朝廷不希望看到地方動亂,就會把責任壓在知縣身份。想要維持治安,又不能只靠法律,教化成為其中的關鍵。

教化的辦法有很多種,比如勸說農桑、開辦學校、引導百姓婚嫁喪娶事務、祭拜孔廟等。教化的目的,就是勸導百姓良善,讓民風淳樸,不需要一直依靠法律來解決民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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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知縣的職權,也代表獲得相應權力。不過,除了明面規定的權力,知縣還有許多隱性權力。

清朝的時候,對地方衙門的設立十分簡單。縣衙中,除了知縣外,只有縣丞、主簿、巡檢等職位。跟一個縣的繁雜事務相比,這些人手根本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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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清朝的時候,縣衙中還有三班六房的衙役。衙役大多由當地人任職,且有世襲的可能。這跟知縣有很大不同。清朝地方官一律不得在本省任職,即便調往外省,也必須在家鄉五百里外才可以。

所以,很多知縣上任時,都會帶上自己的家丁、長隨,聘請幕僚師爺,協助自己處理事務。朝廷為了減免開支,處理好地方公務,也默許了這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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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知縣的家丁、師爺、幕僚長隨,都是由知縣自己花錢養活,朝廷可以不承擔相應開支。這些人到地方後,會跟衙役一同參與處理地方事務,把持衙門權力。

他們的收入來自知縣,故而對知縣極為謙卑,至少要保持表面的恭敬。這些人又不在正式編制內,不屬**行列,清朝的監察制度在這些人當中,無法正常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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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有地方主政**的庇護,這些衙役胥吏做事往往肆無忌憚,對百姓也極盡勒索的辦法。

各種名目的拿錢辦法,讓百姓走投無路,卻無可奈何。而知縣如果願意的話,只要憑著手上權力,藉助幕僚書吏,自親信隨從,就可牢牢把持地方權力,成為高高在上的「父母官」。

2樓:

對古代的這些事情不了那,都不知道知縣是管什麼的啊,所以不能回答。

3樓:小青不吃糖

清朝知縣對地方行政治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下,朝廷政策需要由知縣實際負責。往上,他們比上級衙門更瞭解民間實際情況。

一般而言,知縣所需要負責的職權,主要包括:刑名、錢穀、治安、教化。刑名就是刑事上面的事務,包括民間糾紛、訴訟在內。

清朝的時候,知縣會在每月選擇幾天時間,接受百姓遞交的訟狀。

4樓:光勝

這個問題很難解答,老百姓沒有什麼歷史記載,只有歷史博物館的工作人員大體知道~點總也不一定全明白。

5樓:明榮

不是有句古話嗎,好象是三年清知縣十萬白花銀,不知對不對哈,

6樓:三廣

清朝的知縣就是九品芝麻官,具體也要看地區吧,富裕的江南地區知縣的地位和權力肯定大很多,落後偏遠地區知縣就差很多!

7樓:草莓居居

知縣是一縣的老大,當然權利也是比較多的,比如行政,頒佈政策,司法,稽核犯人,當然也有拿工資的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首先做官肯定俸祿比平民老百姓高很多人,下人也多的。又自己的官宅啊

9樓:這名字好記哦

知縣,重要的縣,則為從六品;一般的縣,則為正七品。候補,是有的。候補道等。充當候補的人,或是捐官所得,或是科舉出身,或是才能卓越,準備提拔。。。一般沒實權。

10樓:林洛一一

首先有領取俸祿的權利:年俸45兩,祿米45斛,養廉銀1200兩;其次還有處理所管區域大小案件的稽核;還有所管區域的組織的科舉選拔。

11樓:

知縣又尊稱縣太爺,掌管所轄區的行政,司法,審判,稅務,兵役等大權。

在清朝如果一個縣令是滿族 然後府臺是漢族 他要聽府臺的話麼?

12樓:低調的研究者

通常是要聽的,但是清朝有兩套系統,一個是政務系統,另一個是旗務系統

在政務上,縣令要聽府臺的,但如果這個府臺正好是這個縣令旗中的,縣令又是那個旗的牛錄什麼的,府臺就算他的奴才,會很複雜

通常出現這種情況時,這兩個人都會避免見面

13樓:愚繡文

清朝是由滿族人建立的,那是一般叫滿洲的貴族

清朝時期,知州、知府、知縣有什麼區別?

14樓:鳶飛九天

知州、知府、知縣等官職,在宋朝、明朝、清朝等多個朝代都有過出現,當然,不同時期,同一個職務的職權也有差別。我們就以距我們時間最近的清朝為例。

清朝地方機構的設定,從上到下大致可分為省、府、縣。一省或一區的最高長官,就是我們熟知的總督和巡撫。基層的組織機構,則是縣,一縣之長,就是我們更熟悉的七品芝麻官兒——縣令,也就是知縣。

清朝**

而在省級和縣級之間的行政機構,就是府。因此,府就是省的二級行政機構,一府的最高長官被稱之為知府。當然也有例外,例如京師所在地的長官則被稱之為府尹。

清朝時期,府一級的行政機構,大致與我們今天的地級市相似。

作為轄有數縣乃至於數十縣的一府之長,知州之中當然不可能是光桿司令,按照清廷的設定,一個府設有知府一人,同時,作為知府的副手,還設有同知、通盤、推官等官職。當然,後來清朝又將推官一職裁撤,所以,知府的佐貳官分別為同知和通判。

南陽知府衙門

按照清廷的組織機構設定,一府之長的知府統領全域性。而作為他的副手,同知、通判則分管掌握糧食、食鹽、江海防務、督捕、河工水利、清軍理事等諸多事務。而且,根據清朝的明確設定,同知只是知府的副手。

因此,同知並不具備與知府對著幹的底氣和能力。至於出現如巡撫和總督一般的爭鬥,就更不可能了。更何況,清廷還明確規定了:

一個府的所有政務,都必須由知府上達總督和巡撫,才可以實行。因此,這就從根本上切斷了同知跳反的可能。

作為一府之長,知府的權力令人咋舌,再加上清朝人治和監察的落伍,於是有了「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說法。

清初清官——曾擔任黃州知府的于成龍

在清朝將推官裁撤之後,同知、通判等知府的佐貳官,多被派遣到一府之地的其他地域分防。因此,同知不但在職權上明確屬於知府的下屬,而且,連駐地都不一樣,彼此之間起衝突的可能性很小。由於同知、通判多被派遣到一府之地的其他地方分防,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廳」這樣一個行政單位。

至於知州,自然指的是一州的最高長官。州一行政機構在清朝也有設定,而且,清朝的州還為了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相當於府,而散州則與縣等同。

因此,清朝時期的知州級別變化比較大,直隸州的知州相當於知府,而散州的知州則只相當於知縣。清朝時期,全國直隸州有76個,而散州為48個。

清朝疆域

至於知縣,就更好理解了,知縣大概是普通人最為熟知的古代**了,所謂七品芝麻官兒,指的就是知縣。當然,雖然被調侃為七品芝麻官,但是,作為一縣之長,知縣的權利其實並不小。

一縣之內的幾乎所有事物,知縣都可以做主過問,所轄縣境內數萬乃至數十萬的百姓命運,知縣也幾乎都能一言而決,正所謂「破家的縣令」。清朝的知縣,相當於集今天的縣長、縣委書記、法院、公安等諸多職權於一身。清朝時期,全國知縣一共有1358個。

15樓:是你蘇然呀

回答省、地區、縣級的地方行政機構,在明朝稱為「布正使司」、「知府」、「知州」、「知縣」。知縣是一個縣的行政長官。知府,與現在的地區行政公署專員相似。

通常的知州,是一個大縣,可以管轄幾個知縣。巡撫是一個比較大的地區行政長官,可以管很多個知府知縣

省長,市長,縣長

清代縣令是個多大的官,有哪些職責?

16樓:秋媚讀史

縣是管理地方的基層組織,在周朝就已經有縣的設定。縣的行政長官是「周縣正邑宰」,秦漢時稱作令長,隋唐為縣令。知縣之稱,開始於宋代,當時為了消除外官不奉朝廷政令的弊端,以京官派為權知縣事,而縣令逐漸開始成為虛名。

清承明代而設縣,有的屬於府,有的屬於直隸廳、直隸州,長官稱知縣,掌管一縣政令。清代縣的設定數量不定,有增有減,事情比較少的州會改為縣,事情比較多的縣又會升為州,還有增地而分設以及改土歸流等。到了清末,全國共有1369個縣。

清朝知縣是正七品官(京縣為正六品),《康熙王朝》中,康熙讓六品的侍讀張廷玉出任懷柔知縣,其實是對號入座,在官階上一點也沒委屈他。

放在整個官僚體系中,完全就是「芝麻官」。在古代,皇權不下鄉,山高皇帝遠,相比督撫等封疆大吏,知縣更像是「親民」的父母官。他們如同朝廷的「毛細血管」,其行為舉止,直接關係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一)知縣品級不大,管的事情不少

按照《大清會典》的記載,知縣的職責為:

「平賦役,聽治訟,興教化,厲風俗。凡養民、祀神、貢士、讀法,皆躬親闕職而勤理之。」一、田賦稅務。

縣令如同一個基層的銷售主管兼裁判,銷售目標是多少,用什麼方式完成目標,即使上面有規定,也有很大的主觀性。

古代收稅就要丈量田畝,每戶的田多田少,知縣心裡清楚,但上報多少,按多少畝徵收,這當中的「門道」不必多言。看過《雍正王朝》的朋友都記得,康熙幾次想丈量全國的土地,可報上去的數字全是假的,問題的根源就在基層操作的縣令(只怪清朝沒有遙感衛星)。

二、訴訟審辦。一個縣那麼大,總會有各種糾紛,小問題會有當地的士紳、長輩調節,調節無效就會對簿公堂。

這就是考驗縣令智慧的時候,尤其是很多家庭糾紛,清官也難斷家務事。判案子的依據是《大清律例》,具體尺度的拿捏也沒有嚴格規定,有很大的「彈性」。《雍正王朝》中的李衛,大字不識幾個,看狀子都困難,居然也能當知縣判案,可見當時的基層有多糟糕。

三、禮儀、德化、教育事業。知縣是基層百姓的「楷模」,要起到榜樣的作用,平時還要做出一副為人師表的樣子;負責組織當地的禮儀性活動。

四、保境安民。當地如有人作奸犯科,知縣要負責懲治。

(二)知縣的搭檔(佐貳官)與屬官

領導辦事,需要有一群人幫忙。知縣是一個縣的最高長官,身邊也會有搭檔與下屬。

一、縣丞「丞」在戰國就有,而「縣丞」之稱到清代才有,外縣的縣丞為正八品,而京縣的縣丞為正七品,類似於常務副知縣。縣丞為常設職位,因事務的多少而增減。

二、主簿縣主簿最開始設定於漢代,清代的縣主簿主要是輔助知縣辦公,京外縣主簿官階為正九品,如同普通的副知縣。

縣丞與主簿分掌一縣的糧馬、徵稅、戶籍、巡捕等事務,共同輔助知縣。

知縣的屬官包含:

典史:掌管檢查、監獄等事,為未入流官;

巡檢:負責稽查盜匪、盤查人犯;

驛丞:負責郵驛以及重要人物的送往迎來;

閘官:開閘放水、閉閘儲水等事;

稅課司大使:找商人、地攤小販、個體戶徵收商稅

河伯所大使等:找漁民徵收魚稅;

縣倉大使:管理倉庫;

還有其他未入流的知縣屬官,因較少有縣設定,就不做一一介紹。

知縣,因品級較低,很難受到朝廷的重視。所以,對於有追求的進士而言,很少有人願意從知縣起步。分公司的基層員工,接觸大領導的機會比較少,很難有出頭之日。

縱觀清朝,指點江山的那批人,鮮有人擔任過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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