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的問題,關於離婚問題

2022-06-03 13:20:15 字數 6303 閱讀 3454

1樓:正氣長春

如果當事人的戶口已經遷到b地,那麼離婚時,如果雙方就離婚事項已經協商一致,離婚時須攜帶雙方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並親自到b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就離婚事項協商不一致,離婚時須攜帶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離婚訴狀等相關證件,到b地人民法院訴訟申請離婚。

如果兩本結婚證都在,請攜帶,如果只找到一本,依法也可使用,如果結婚證上男方身份證號錯了一位數,原則不會影響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時必須攜帶戶口薄,如果戶口簿丟失,可在戶籍所在地補辦或開具一份戶籍證明即可。

2樓:王佔民律師

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

一本結婚證就夠了。

協議離婚,需要帶上戶口本及結婚證及兩寸彩照。

3樓:

離婚?為什麼不再考慮呢?

4樓:匿名使用者

1、回a市辦理。

2、如果只有一本的話,先查當初的結婚檔案;號碼錯誤不影響辦理。

3、一定要帶戶口本,並且還要帶身份證。

5樓:大蝦球

被告的戶口所在地,所以應為b市

要戶口本

不影響辦理,但最好有戶籍地的證明

6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是回a市的原發證機關辦理,還是在戶口所在地b市辦理?」:

(1)在b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2)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第一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身份證號碼可能會影響辦理離婚登記,建議先去現在常住地的b市辦理離婚登記,不能通過時再回a地更正,如果能順利辦理就再好不過了。

3、如果結婚證不能用、需要重新辦理的:帶上身份證、介紹信到原a市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申請補辦、並更正身份證號碼,事先應到身份證辦理的派出所開出一份證明;如果是婚姻檔案已經移交到檔案館,還應先到a市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所在地檔案館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並出具蓋章的證明後,才能到a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

4、「離婚時一定要戶口本嗎?只出具身份證不帶戶口本可不可以? 」:

(1)一定要戶口本。

(2)不可以。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關於離婚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當事人是否離婚主要是看當事人的夫妻感情基礎是否已經徹底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基礎沒有徹底破裂的,法院不會判決離婚。你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基礎沒有破裂的證據。

如果離婚,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共同分割。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您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判決您們離婚,法院判決的標準一般是看你們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了,如果對方有證據證明,法院會判決離婚。關於房子,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張道鵬

你這種情況法院一般在一審時是不會判離的,再次起訴判離的可能性就會很大

11樓:

你的想法能理解,但婚姻是雙方的事。一方不想過了,就有權利提出離婚,法律不能要求當事人從一而終。人家都不願意跟你過了,你也沒必要非賴著人家不離呀?

好聚好散,給對方一個機會,也是給自己一個機會。

12樓:深圳劉勇

結婚時間短,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如無約定,應平分。

1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一般是協議離婚,雙方協議達成,拿個離婚證就ok,房子,孩子等都可以協議的

要是協議不成,就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看雙方是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來裁定。

至於你們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被分割,但是由於是不動產,不可拆分,房子會歸一方所有,但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同意的話,法院第一次判決一般不支援離婚,但第二次起訴後,一般判決離婚。

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

房子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支付相應房款給對方。

離婚時建議找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免失誤。

15樓:匿名使用者

他的理由太模糊。不能這樣糊塗地完事。不適合也要有理由,要有不可容忍和改正的理由。

不知你是不是對他太缺乏關心和注意,所以才搞成這樣,他那面很生氣,你卻毫不知情。現在你先不必想那麼多,他也可能以此逼你談判,讓你改變他不能容忍的某些方面(雖然這很不明智,也不排除確有可能)。至於房子的分割問題,一般只要是共同簽名的,都是五五分,各出多少不用理論,法院自有判決。

象別人,妻子一分沒出,但只要房產證上有她的名字,照樣分一半。這個事情,不要作為談判的內容,畢竟靠經濟左右的婚姻是不會幸福的。你不需要跟他們在這事上多說話,只要搞明白他離婚的原因,挖掘出他是不是有瞞著你對不起你的地方,這樣即使真離也可以多得些補償。

關於離婚的問題

16樓:答疑解惑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必須通過向民政局登記離婚或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在94年開始同居的在2月1日之前同居的話屬於事實婚姻,你的2個孩子的撫養可以找你丈夫的媽媽協商一樣吧,還有你的孩子沒有戶口計量去交涉的去補辦一下吧,估計很難沒有戶口怎麼上學呀是吧啊?你丈夫逃到臺灣,涉及到管轄的問題,按你丈夫的戶籍所在地起訴,你家在哪沒有寫到,還有你丈夫的爸爸的欠款可以找到你的丈夫媽媽所要,畢竟他有幾成你父親的遺產,你和你丈夫的欠款目前是隻能由你個人來償還了,還有那臺電腦雖然他爸爸生前有說給你補過已經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了,再想所要是很困難的了,建議你還是先低法院起訴吧,要回撫養費和應該擁有的財產,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傳喚你的丈夫,為了你的孩子,為了你今後的生活,用法律的**來保護你自己,這是你唯一的出路!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準備離婚???????????????

1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1]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問題,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兩者的回答都是不能。理由 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婚後共有財產屬於夫妻共有,離婚時有權分割。至於你的那輛車,車主是你父親的,所有權就是你父親的。你只是擁有該車的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更不屬於你們婚後夫妻共有財產。希望你滿意。但是,更希望你們在感情還有修復的餘地的情況下,不要草率離婚。謝謝!1房子是...

關於離婚財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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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孩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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