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費問題,關於超時加班費的問題

2022-04-07 01:57:41 字數 3697 閱讀 3837

1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的官方計算方法

加班費的基數計算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補休還是付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國慶總共休息7天,但從目前國家的規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餘4天是把前後的雙休日調換來的。

所以1~3日的加班是國定節假日的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按300%計算),其它4天,是雙休日加班,由企業決定安排補休還是給加班費。

四種不能拒絕的加班

在一般情況下,加班是要得到勞動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以下四種情況的加班是必須的,不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它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

2樓:匿名使用者

沒太好的辦法,這種黑心老闆要到勞動部門舉報,加班費和休息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寫不寫都有效力.如果你們還想在這個工廠工作舉報要匿名

3樓:熒熒貓

先到當地的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若沒有解決的話,才能訴訟,但我想你也就不能再那裡幹了。自己權衡,另外提醒你,留心保留 證據,

4樓:

實在是協商不妥,那隻能用法律的手段維權了!可到相關部門投訴

老闆擺明在欺詐你們!!不能再默默的付出!

5樓:安利網上**全國招商

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認為應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哪幾條法律有提到關於加班費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實《***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2023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46號釋出 根據2023年3月25日《***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的決定》修訂)第九條非常明確的規定「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排除任何其他的因素,企業最遲應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規定,週六安排上班,是當然的加班,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

關於超時加班費的問題

9樓:

你好,如果申請綜合工時制的模式,是需要單位人事去當地勞動局申請的。這是必須的流程。如果沒有申請,或者申請了沒有批准,都無效。

就是標準工時制。週末加班2倍公司,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工資。不然就是違法行為。

10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勞動法》規定,員工加班的報酬,日常按150%、休息日按200%、法定假日按300%計算。嚴格執行《勞動法》是對的,少給是違法的,多給則是可以的。

就如設定最低工資標準一樣,不準低於這個標準,但高於這個標準是可以的,而且還應鼓勵。

11樓:

綜合工時制是必須上報當地勞動局,必須經過勞動局的批准單位才可施行,否則單位違法。

你們每個月的加班工時超過勞動法規定的36小時的上限規定,單位違法。

只有被勞動者批准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單位才可以按照1.5倍計算超時加班費(法定節假日3倍),否則就應當按照標準工時制來計算加班費,平時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可以調休而不支付加班費),法定節假日3倍(不可以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還是經勞動局批准的綜合工時制是計算加班費的關鍵因素和前提因素。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休息日加班: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 ÷ 月計薪天數21.75×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 ÷ 月計薪天數21.75×300%。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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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