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員能否辦理退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該怎麼處理?

2022-03-29 06:55:53 字數 4817 閱讀 6904

1樓:乜今歌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合作社成員的基本權利。退社的權利是農民自主的權利,即當農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願意或者客觀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就可以選擇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九條對於合作社成員退社的時間、程式等問題做了規定。

主要明確如下內容: 1.退社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成員資格終止時間。提出退社的成員的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自動終止。 3.合作社成員退社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宣告即可,無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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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北漂hr愛讀書

回答親,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時,已經有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關規定。

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時,只要按照當初的章程規定操作便可。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起草章程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起草,在得到全體成員的同意後才具有法定效力。

4、在處理退社成員的財產時,要特別注意。退社成員資格終止後,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退社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額盈餘。但是為不影響其他成員的利益,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退社成員在資格終止前的本社的虧損、債務、成本支出等。

如果其在資格終止前和本專業合作社簽得有其他合同的,還要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按照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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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該怎麼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在退出的時間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提出要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前3個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但如果成員是組織或團體的應當在6個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規定的,要按照章程辦。

二是退社成員資格終止時間,只要辦理了退社手續,在財務年度終了時便可自然終結。

三是在退社成員退出以後要做一個退社宣告。

四是在處理退社成員的財產時,要特別注意。退社成員資格終止後,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退社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額盈餘。但是為不影響其他成員的利益,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退社成員在資格終止前的本社的虧損、債務、成本支出等。

如果其在資格終止前和本專業合作社簽得有其他合同的,還要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按照合同履行。

《農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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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時,已經有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關規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時,只要按照當初的章程規定操作便可。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起草章程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起草,在得到全體成員的同意後才具有法定效力。

中途有人提出加入,首先要通過資格稽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條件,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者組織。資格稽核通過以後,要按照章程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其加入,然後填寫相應的資料,繳納相應的入社股金,履行相應的入社手續,讓新加入的成員能夠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

4樓:shmily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怎樣退社?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合作社成員的基本權利。退社的權利是農民自主的權利,即當農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願意或者客觀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時就可以選擇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九條對於合作社成員退社的時間、程式等問題做了規定。

主要明確如下內容:

(1)退社時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3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6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成員資格終止時間。提出退社的成員的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自動終止。

(3)合作社成員退社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宣告即可,無須批准。

7樓:天涯

回答親,您好!我們正在為您解答這道題,您需要耐心等待五分鐘左右的時間,答案馬上為您揭曉,請您不

要著急,我正快馬加鞭為您整理答案, 請稍候 。。。 謝謝 !!!

農記曾在一篇文章中講過為什麼要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程式以及章程的起草等等,在這裡就不再說成立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究竟有什麼作用了,今天我們來說說如果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後,有人提出想要加入或退出合作社時,作為合作社的負責人你該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時,已經有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關規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時,只要按照當初的章程規定操作便可。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起草章程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起草,在得到全體成員的同意後才具有法定效力。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中途有人提出加入,這個比較簡單,首先要通過資格稽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條件,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者組織。資格稽核通過以後,要按照章程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其加入,然後填寫相應的資料,繳納相應的入社股金,履行相應的入社手續,讓新加入的成員能夠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

其實不管加入和退出都可以,因為合作社按照規定,其必須要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的原則,只是加入和退出在程式上有所區別罷了。相對於加入,退出就要相對複雜一點,因為這涉及到影響其他成員利益,或者本人入社資金退出的核算等等問題。所以在退出上面,《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此專門做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在退出的時間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提出要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前3個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但如果成員是組織或團體的應當在6個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規定的,要按照章程辦。

二是退社成員資格終止時間,只要辦理了退社手續,在財務年度終了時便可自然終結。

三是在退社成員退出以後要做一個退社宣告。

四是在處理退社成員的財產時,要特別注意。退社成員資格終止後,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退社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額盈餘。但是為不影響其他成員的利益,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退社成員在資格終止前的本社的虧損、債務、成本支出等。

如果其在資格終止前和本專業合作社簽得有其他合同的,還要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按照合同履行。

親,您好!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的話,麻煩給個贊,謝謝 !!!

更多9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退社手續程式是什麼有關法律規定

8樓: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二)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四)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其他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六)成員的除名,應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七)在實施前款規定時,應當為該成員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

(八)被除名成員的成員資格自會計年度終了時終止。

9樓:莫忘昔日傾城

一、《農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二、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四、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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