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放我的加班休假不給實際工資合理嗎

2022-03-27 11:30:35 字數 4255 閱讀 3710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在工作日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不可用補休替代。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2樓:上圩農場主

如果不超過1個月的就合理,否則不合理。因為每個月的工資必須足額發放,超過1個月的就是拖欠工資。

3樓:濮睿誠

只要不是國定假允許補休。

由加班而產生的換休假能否折算為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有用人單位依法決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加班費。

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加班是勞動者超市勞動,應當當月結算。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應當在當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延遲安排補休,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

5樓:國家企業政策網

既然你說了是公司的規定,你們也都一直按照這個在實施,對雙方來說,你們都預設了這種換休的方式,如果休假是公司安排了你沒休,是算你自動放棄休假的,但安排休假你沒休卻在上班的,應該按加班計算,離職時因為沒有安排休假而導致休假未能休完,可以要求補算加班工資。

公司一直按照這種制度在執行,說明這是屬於公司制度,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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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完假期的加班費,加班費的支付標準為《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

2、公司的規定並無不當。

7樓:五五六六來

這個很具有地方性,按理說是合法的,但是有的地方就是企業怕個人告,所以你要求支付時公司推脫幾次就給了,但有的地方的企業根本就不搭理你,所以看你那個地方的企業什麼情況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休息日加班優先安排補休,公司的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假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沒休完繼續安排休,本人不休就算自動放棄的說法是不對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企業強制加班而不給加班費員工要收集哪些證據材料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廠里老放假,放完假之後就讓我們加班來還班就是沒有加班費,我們該怎麼辦呢。

公司對待員工的加班時間,只給調休不給加班費。我現在辭職了,還有200小時的加班時間沒有修,應該怎麼... 40

10樓:濤濤

其實這個事情因為公司的性質不同 給出的處理是不同的!~

我之前就遇到過可以在離職的最後幾天讓你修。也就是說你那天沒有上班其實已經是辭職在家呆著或者已經去別的公司上班了。而那家公司還在給你按照你倒休的時間來給你計算工資

要不然就是直接給你按照小時工作時間來給你錢 !

1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辭職可以通過法律或行政途徑解決,就是法院起訴或者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2、通常加班時間可以摺合成工作日計算工資。

3、另外還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法定節日要按照3倍工資計算,法定假日按照2倍工資計算。

12樓:匿名使用者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加班費啊。如果公司不給,你拿著加班證據(加班記錄、考勤)去勞動局告,100%會要回來的。

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現因被投訴而進行調休,這樣做是否合法?

14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不合法,應該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內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容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5樓:匿名使用者

休息日安排bai加班調休du合法,工作日和法定假zhi日加班dao調休違法。

專根據《勞

動法》屬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6樓:彩律師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1、工作日加班的,單位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150%的加回班費,而不能通過調休答的方式解決。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只有週六週日加班的才能通過調休進行調整,其它工作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都不能通過調休。

2、對於單位的調休,你可以和單位協商,並提出你的不同意見,即單位的調休方式是不合法的。如果單位強行調休,你只能向勞動監察投訴,投訴時不妨礙你提出加班工資問題。因為,調休是不合法的,你仍然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

17樓:張勇律師

不合法建議你提起勞動仲裁。

1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做法有瑕疵。但對於加班首先要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才會給加班費。你願意仲裁就去仲裁吧,很可能支援補休的。

19樓:毛巾小律師

你可以直接申請仲裁,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調解並非必要的程式,可以直接仲裁。北京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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