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最多經過幾級法院的審理便告終結

2022-03-18 15:00:37 字數 5178 閱讀 9694

1樓:戚廣利

我國的法律劃定了二審終審制。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訴訟,最多經由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訴訟不能再繼續打下往。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訊一個尚未審訊過的案件,這一審訊過程就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訊或裁定,並不是立刻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答應上訴的裁定除外)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訊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

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訊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訊過程就稱為第二審。法律劃定第二審的目的,是藉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舊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訊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訴訟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重審。

假如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 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訊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樓:亼粅

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訴訟,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訴訟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法律規定第二審的目的,是藉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訴訟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審。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 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場訴訟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並不是說每一個訴訟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才結束。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 無論是否滿意,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期限界滿,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另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立即生效,也不會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一審終審後對判決不滿意怎麼辦

3樓:北京君泰張律師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法律規定第二審的目的,是藉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官司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審。

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場官司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並不是說每一個官司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才結束。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無論是否滿意,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期限界滿,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另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立即生效,也不會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一審結束還可以上訴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之後是否可以上訴,要看是什麼性質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正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但是,如果是屬於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則應由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一審法院作除的判決屬於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從二審結束後要多久才能最終執行?從二審法院判決開始計算,要多久以後才會最終執行?如果二審被告還是不

5樓:可愛的統計人

我國法律規定二審終審制。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法律規定第二審的目的,是藉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官司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審。

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場官司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並不是說每一個官司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才結束。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無論是否滿意,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期限界滿,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另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立即生效,也不會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至於你所說的執行時間,不同的案件,執行期都是不一樣的,判決書會說明的。一般都要有60天的過渡期,也叫申訴期。

一般是必須出庭的,如果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可全權委託律師,是要向法院申請的,如果沒有原因不出庭,對判決是很不利的。

交通事故,作為原告可以不用出庭,全權委託律師幫你搞定就行了。

6樓:廣州仇律師

1、二審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執行;

2、如果你們是上訴人,你們不出庭就按照撤訴處理;如果你們是被上訴人,你們不出庭不影響法院審理;

7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判決生效後就可以申請執行

對方還不服的話,可以申訴,但是申訴不影響執行

二審你們必須出庭

8樓:啊a暗暗

二審就終審了,不能上訴

執行是判決書生效之時

刑事的要關監獄的一般都立即執行的

二審出不出庭要看是什麼型別的案子的一

9樓:鷹css無邪

什麼案子啊- - 真暈

二審終審制到底可以審幾次?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規定二審終審制。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麼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並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法律規定第二審的目的,是藉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官司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審。

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場官司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並不是說每一個官司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才結束。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無論是否滿意,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期限界滿,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另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立即生效,也不會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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