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病假真的那麼簡單嗎,員工請病假了,那麼病假期間的工資該如何發放呢?

2022-03-18 14:00:49 字數 5345 閱讀 5246

1樓:你的合夥人

職工請病假很簡單,只要提供醫院門診的的病歷本、醫生開具的生病證明,住院的話需要住院證明。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2023年政務院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和202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023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2樓:陶陶玩家

請病假其實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尤其是面對不懷好意的用人單位,裡面的講究其實很多。近年來,職工因病假被認定為曠工而被用人單位解除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除丟了工作、沒有得到任何經濟補償外,還因自己的違紀行為影響了未來的就業。為此,今天咱們來談談,作為職工應該如何請病假,如何辦手續?

一、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患病、負傷」。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

二、環節

合規病假主要由「請假、就醫、核銷」三個環節組成。

(一)請假環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實踐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均圍繞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制定了相應的《勞動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其中在「休息休假」章節中對假期的申請、審批等進行規定。

例如:要求職工提前多少天填報《請假審批表》等。為此,職工請假前,應按照用人單位制度要求,提前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二)就醫環節

勞動者具有自行選擇就醫機構的自主權利,正常情況下,職工應持《社保卡》前往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就診,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病情穩定時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注意:職工必須親自就診,禁止委託他人代為就診或以他人身份就醫。

(三)核銷環節

無論是事前請病假,還是特殊情況事後補假,原則上都應當由職工親自到單位申請辦理請假及核銷手續。用人單位核實無誤後,按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結論意見確定實際病假天數、核算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有權對病假證明等醫學材料進行稽核,確認其真實性。

依據:勞動部、***經濟**辦公室、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釋出的《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4)第二條規定:「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

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

(1)核銷內容。通常病假核銷手續主要指職工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假條》上報用人單位,用工管理嚴格的會要求職工提交與病假就診有關的相關憑證,包括但不限於:北京市定點醫療機構/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假條、**條、病歷、醫藥票據、檢查單據、影像學報告單、住院病案、急救院前搶救/檢查記錄等。

其中:病假條內容一般為醫院名稱、就診科室、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就診時間、疾病分類、疾病名稱、處理意見(建休時間建議及後續**建議)、主治醫師簽字,條形碼、醫療機構就診/病假專用章。

(2)核銷程式。不論職工以何方式提交就醫就診材料,應保留請假、報送的痕跡性證據材料,以便發生爭議時,職工無法主張曾經按照規定履行過核銷手續。推薦使用郵政儲蓄ems並標明寄送檔案的內容。

三、處理

1、未履行請假申請程式。如員工未履行請假或補假手續等,考慮職工健康權優先和重要,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依據《勞動規章制度》等進行批評教育,情形嚴重的,計一般性或輕微違紀一次。

2、病假主張與事實不符。如職工申請病假,但實際是事假等,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核實後,會按照職工實際履**況認定假期性質,如事假,扣除當日工資;情形嚴重的,計一般性或輕微違紀一次,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未履行病假核銷手續。如就診完畢後,職工未按規定或經催告拒不報送醫學材料的,用人單位會認定職工所休假期為曠工,曠工達到了規定天數的,可依據《勞動規章制度》等解除勞動合同。

4、超出病假條規定時間。員工應享受病假的起止時間,以定點醫療機構/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假條中所建議的休假天數為準;休假天數按自然日計算且就醫當天計算在病假期間內。職工所休病假不應超出病假條中建議的休假天數,職工在「建議休假天數」期滿前仍未**的,應繼續向用人單位提交病假條等醫學檔案,否則,病假超期天數會按照事假或者曠工處置。

5、職工提交虛假材料的。如職工向用人單位提交虛假《病假條》等醫學材料或情形嚴重的,用人單位可認定職工所休假期為曠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類似約定包括:

職工向公司提交虛假、偽造、塗改、與事實不符、就醫程式違規等各類證明材料的(包括但不限於病歷、檢查報告、醫療票據、病假條、診斷證明、住院病案等)或虛報、捏造、謊報休假理由的,均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立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

三、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四、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員工請病假了,那麼病假期間的工資該如何發放呢?

3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2018企業職工病假待遇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參考資料

中國法律資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4樓:我已年滿18歲

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病假工資能否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二是病假工資應按什麼規定發放。

首先,病假工資可以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這是因為,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相關規定的解釋,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可見,獲得最低工資保障的條件,一是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勞動義務。像本案例中田某患病住院,顯然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因而企業可以不按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的,也是合理的。

其次,病假工資應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對於患病住院**,未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職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號)中相關規定稱:「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樓:血刺狂人

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0.92(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

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

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還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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