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職工請病假需要出具醫院的證明這一條是什麼法律規定上明確

2021-04-11 08:29:08 字數 5870 閱讀 2978

1樓:木偶

法律並無明抄確規定病假一定需要醫院bai證明。

但是在實際工作

du中,要請帶薪病假zhi

,又為了避免職dao工濫用帶薪病假,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

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

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樓:華律網

法律並無copy明確規定病假一定需要醫院證明。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要請帶薪病假,又為了避免職工濫用帶薪病假,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證明: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書。

證明書要有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有效;2、請假條。或者用人單位內部類似的其它證明。職員上班請病假的,一般不能扣工資。

用人單位在員工請病假時,應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樓:

請假,病假條日期開錯了,再去找給你開的那個醫生重新開

一般是不能重新開的,只能想辦法再另外開了

經常給網友開得多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病假一定需要醫院證明,但是單位索要醫院證明是合理的版

,因為並非所有的疾病都需權要請假(比如普通感冒或者高血壓之類的慢性疾病),什麼疾病需要請假,醫院是專業人士,由他們來證明是合理的。當然,你有其他證據證明需要病假的,比如憑著診斷記錄從常理判斷就需要請假休息的病情之類的(比如急性傳染需要隔離住院**,比如短暫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等的疾病),可以和單位協商免於證明。

最後,作為請假人,對於單位的合理要求,建議予以配合。

5樓:逍遙觀人生

職工請病假需要出具醫院的證明,法律管不了這種事

關於醫生開病假條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哪個法中可以查到?

6樓:才不當無名之輩

對於醫院開的病假單有疑慮,可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我國就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相關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依法執業註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後,方可簽署病假證明,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3.醫師開具的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

病假證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對於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病假證明等類似情況的,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由醫療機構按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市衛生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也可以在法庭上當當庭質證,書面遞交司法鑑定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7樓:廖

1、對醫院開的病假單有疑慮,**的時候可以質證。如果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書面遞交司法鑑定申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3、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4、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5、第七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員工打病假條的來由】

(1)依據勞動法規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

(2)用人單位中規章制度中關於請病假需醫院證明的規定合理且對員工有約束力;

(3)因此員工請假就需要到醫院出具病假證明;

【醫生出具病假條的依據】

醫生經病人(職工)請求在不違背醫院和職業道德的情況下出具對病人病情的說明式病假證明,是其職業要求;

【關於你得問題】

建議你到其他醫院嘗試,看診斷結果和病假證明是否一致,你得疑慮就得以打消了。

8樓:之何勿思

沒有特別要求,醫生出具病假條的依據**於病人的請求,且不違反職業道德和醫院相關規定。

醫院對醫生開具病假單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醫生必須親自診斷後,方可簽署病假證明。並且,醫生簽署的病假單,要有醫生簽字蓋章,方可生效。醫生不得開虛假的病假單、如果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樓:李均律師

一生出具病假條的依據**於病人的請求,且不違反職業道德和一元相關規定。

【員工打病假條的來由】

(1)依據勞動法規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

(2)用人單位中規章制度中關於請病假需醫院證明的規定合理且對員工有約束力;

(3)因此員工請假就需要到醫院出具病假證明;

【醫生出具病假條的依據】

醫生經病人(職工)請求在不違背醫院和職業道德的情況下出具對病人病情的說明式病假證明,是其職業要求;

【關於你得問題】

建議你到其他醫院嘗試,看診斷結果和病假證明是否一致,你得疑慮就得以打消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加強企業

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第二條 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要建立定期家訪制度,及時瞭解長休職工的傷、病、殘情況變化,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能力的職工按時復工;根據勞動能力恢復情況,安排一定的試工期或調換適當工作;要加強企業勞動紀律,對逾期不復工或不服從工作安排的,可停發傷病保險待遇,並按曠工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醫院開的病假單都有留底的,可以讓律師去要。

12樓:李森_律師

如果嚴重

算得上是作偽證了

公司只承認指定醫院開出的病假條,請問此規定是否合法???

13樓:

不合法,此類規定剝奪了勞動者的就醫選擇權,應當歸於無效。

《民法總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因此,當勞動者患病或受傷時,基於健康權的保障,勞動者有自主決定到****看病就診的權利。

而且,單位指定的醫院不可能什麼疾病都擅長**,指定醫院可能使員工喪失最佳醫療機會。再者,指定就醫也可能影響員工就醫的便利性。

如果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粗暴地要求勞動者休病假必須到某醫院就診,這種規定顯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下列合理的、有條件的「指定就診」規定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

第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書及病假證明,這與目前的醫療保險體制完全吻合,這樣規定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從非醫保定點醫院提供病假手續,單位有制度規定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重新到定點醫院檢查。

第二,在保證病假工資符合法律底線標準的情況下,對未到醫保定點醫院就醫的職工實施待遇限制。比如,單位可以規定:在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的,病假期間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未到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第三,勞動者連續或累計休病假達到一定期限時,書面通知勞動者到指定醫院檢查,且用人單位同意承擔由此增加的勞動者交通成本或醫療費用。

第四,用人單位指定的醫院能夠基本滿足勞動者不同層次的就醫需求,並且勞動者事先也以書面方式表示同意到指定醫院就醫的,勞動者應遵守約定。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請病假在指定醫院開證明? 法院:員工有權選醫院

趙女士是錦天公司的員工。2023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鬱症到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該中心分別於2023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議其休病假一個月的病情處理意見單。

自趙女士休病假後,錦天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標準支付她的病假工資,但從5月16日開始就突然停付了,並要求趙女士去其指定的華山醫院複查。2023年6月23日,趙女士按要求至華山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休息一週(抑鬱症)」。診斷結論出來後,公司仍未支付剩餘工資。

認為自己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的趙女士,向浦東人保局進行了投訴,要求公司支付其2023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間病假工資,浦東人保局經向雙方調查後於2023年9月29日,向錦天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但錦天公司未予整改。

浦東人保局遂於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要求錦天公司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趙女士2023年6月的工資報酬,共計3160元。收到處理決定的錦天公司並不服氣,以行政處理決定缺乏法律依據等為由將浦東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趙女士作為第三人蔘加了庭審。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浦東人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了錦天公司的訴訟請求。錦天公司隨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訴。

2023年1月4日,上海一中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庭審中雙方圍繞著「趙女士2023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15日期間是否屬於病假」這一焦點了論辯。錦天公司主張趙女士之前未至錦天公司指定的華山醫院複查,故依照公司《病假證明管理制度》,趙女士不應享有相應期間的病假工資。

錦天公司還提出趙女士稱病不上班期間在外兼職工作,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浦東人保局則認為趙女士履行了完整請病假的手續,錦天公司應當按照病假處理。

至於錦天公司提出的趙女士未到指定醫院複查的說法不能成立,因為上海市2023年出臺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中明確規定,職工可以到本市範圍內的任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趙女士當天未到庭陳述其意見。

上海一中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權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提出質疑,但患病員工也有權根據病情輕重和醫院的遠近選擇合適的醫院就診,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患病休息時需提交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及病假證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況且趙女士已按照錦天公司的要求於2023年6月23日至華山醫院複核,沒有證據表明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出具的病情處理意見單存在虛假或不符合診療規範的情況。而錦天公司雖提出趙女士稱病不上班期間在外兼職,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

上海一中法院據此認定浦東人保局要求錦天公司向趙女士支付工資報酬的行政處理決定符合法律規定,遂於日前判決駁回錦天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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