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編制,也沒有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在本事業單位工

2022-03-17 03:42:03 字數 5635 閱讀 587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因為你是在事業單位工作,且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故你和該事業單位的爭議以及權利義務不適用勞動法調整,也不屬於勞動關係。

你可以向你所在單位所屬區縣地區的人事局提出人事仲裁

2樓:

同二樓的回覆,再加上一點,請你一定注意收集你每次領工資時的工資條,或者工資卡的打單情況,這樣會有助於你仲裁結果.

還有一點要注意的是,你所在的單位是財政撥款,這個的含義是,它非同一般的事業單位.因為事業單位分三種,全財政撥款,半財政撥款,自收自支.在勞動法中適應的"事業單位"是否特指這個尚未清楚.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解釋的相關書上都有.

在編職工都是進的財務統籌系統,只有幹部或工人身份.而你非在編職工,那麼你肯定是外聘人員或臨時工身份.而又沒有籤合同,這對於你維護自身權益是很困難的.

所以才提出上述收集證據的說法.

3樓:匿名使用者

儘管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本人在事業單位工作七年,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交社保

4樓:張巨集明律師

您好,您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可以向原單位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補繳社保、公積金、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並要求單位幫你辦理失業登記。

5樓:萌面首

可以!只要有人證物證證明你在那裡的工作 有勞動關係就可以。比如工作服 工資條 打卡記錄同事證明等等

我在事業單位工作已經兩年了,單位一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說等有編制了,跟我簽訂佔編聘用的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仲裁,請求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事業單位現在都這樣。

想在那呆著就找領導;不想在那呆著就仲裁

8樓:李嬌律師

如果你要維權的話,會和單位弄僵,也就是你可能無法在這個單位繼續待下去。

採取的措施;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包括事業單位的用工。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相關的證據;你需要蒐集你在你單位的工作時間證明即可。這裡單位有無和你簽訂合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2.單位還需要對你進行經濟賠償,賠償的數額為你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以及經濟補償,補償金按照工作的年限,沒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平均工資。

先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提起訴訟。(律師解答,希望滿意)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自己的目標協商吧。

我在某事業單位工作,一直沒有編制,工作5年了,也沒簽任何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不算

第二 現在簽訂 前幾年不算

第三 辭退沒補償

第四 辭職按照合同辦 合同寫的就補償 沒寫沒補償第五 不要、馬後炮 當初不簽訂時候 就應高早點走人 不要等耗了好幾年才走

第六 祝福 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11樓:心相凌

你辭的沒有補給你的,現在很多廠都沒有和工人籤合同的,要是你在廠裡還可以,那就現在籤合同也行啊。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事業單位與不在編制內的人員建立用工關係,需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您的情況(假設所述情況真實),用人單位與您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所以違法;

2、用人單位應自2023年1月1日起,自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之日終止,每月支付您雙倍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辭退您,在假設辭退原因為您非過失,手續正常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除支付上述雙倍工資外,還需要根據您的工齡,按每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您主動申請離職,用人單位需自2023年1月1日起,自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之日終止,每月支付您雙倍工資。沒有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勞動關係,胳膊擰不過大腿,不建議對簿公堂

在事業單位工作九年,沒有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14樓:濟南程律師

在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就可以要求籤訂,並依勞動法律執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15樓:

事業單位原來是不籤勞動合同的,只有聘書(還有組織關係),勞動法也不管現在勞動合同法把事業單位也納入勞動關係調整範疇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辭職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所以你辭職是拿不到錢的

補充:把你算作你的公司的僱員,就可以給你自己交三金了,暈

16樓:

事業單位規定不執行停薪留職。在事業單位連續曠工15天,單位就可以除名你。

除名跟辭職都沒有賠償,不過為了你的檔案上好看,還是主動去辦辭職好。

辭職後你可以以自由職業的方式為自己繼續繳納社保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在編的嗎

辭職 什麼都沒有

18樓:習慣小孤單

你可以去專門的**看吧 **應該詳細一點

我在事業單位工作11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同有事業編制的員工

19樓:書生之見是我

我在事業單位工作11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你拿出證據,可以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能認為你有編制,沒法同有事業編制的員工享受同樣的待遇,

20樓:財有源

你這個情況應該是的吧,你可以自己在網上查一下具體怎麼才能符合的條件吧,做到心有數吧!

本人在縣級事業單位工作7年 到現在單位沒有給我簽訂勞動合同 也沒有繳納社保 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21樓:濤聲海韻

在縣級事業單位工作7年,到現在單位沒有給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1)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

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社會保險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的繳費物件做了明確規定:

1,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來說養老保險:單位20%,個人8%;

2,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

3,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準。

4,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5,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是由企業承擔的,在1%左右,個人不需要繳納。單位所繳比例,各地區、不同的行業的企業略有差別,以當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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