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內丟失車輛,物業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2022-03-05 19:13:22 字數 5027 閱讀 9537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小區內丟失車輛,物業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這屬於偷到他人財物,由犯罪嫌疑人來負責賠償。如果小區物業在治安管理方面不好,可以連同業主委員會對其進行問責,並且可以做出解聘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3樓: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

在小區車丟了物業公司就一定應該負責賠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電瓶車是2023年2月9號凌晨在小區地下停車場讓人偷了,本人報警後警察去小區調取監控發現從小區大門口到地下停車場共月11個攝像頭全部都是壞的,物業公司現在也不賠償,說他們是日本跨國公司不服氣可以去告他們,我住在蘇州人民路萬達廣場永旺永樂物業管理公司,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辦啊!回覆

小區內車輛被盜,物業公司是否有責任賠償? 10

5樓:找法網

般情況下物業是有一定責任的,具體要看你們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怎麼約定的,一般正規的合同中對業主的財產安全保護進行約定,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問題是你需要證明你的財產損失,有無證據。

第一,總體上講,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應對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予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要看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履行了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如果物業合同裡面有約定,而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停車服務是物業服務中的一個子項,物業公司有義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對小區內停放車輛進行管理並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我國《物業管理條例》亦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在協助維護小區治安秩序,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義務。物業公司保管業主車輛的義務既**於合同的約定,又**於法律的規定。

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內,如果由於物業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過失導致發生損失,業主有權利向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擴充套件資料物業既可以一次性**,也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零星**,邊流通邊消費;其價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較長的時期中多次收回。根據中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

6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是為小區物業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業主物品丟失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要看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中,有無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有無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有無過錯。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太陽能熱水器通常是安裝在樓房頂部,屬於公共部分,對於房屋頂部的養護和管理,是物業公司的法定職責。

第三十六條規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知,你所說的物業公司並沒有對房屋公共部分進行必要的和適當的管理,否則物品不會丟失。對業主發生的該財產損失,物業公司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另:通常情況下,每個物業公司都在小區門口安排有門衛,負責往來車輛登記、外出搬運物品登記、以及出入非本小區業主的陌生人登記,以維護小區正常生活秩序。

太陽能熱水器不是小件物品,一個人不可能搬得動,如果多人進入小區、未經允許就爬上樓頂(正常管理下樓頂頂不是正常生活區域、上樓的行為應當得到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必要詢問和制止、否則有可能威脅公共安全)、進行拆卸、然後通過繩索吊下樓頂、最後順利將熱水器搬出小區,這麼明目張膽的多個可能威脅業主財產安全的行為,都沒有得到充分注意和必要詢問和制止,顯然是物業公司人員沒有正確完成其工作內容,有明顯的過錯。即使從民法通則的角度講,也應該承擔過錯責任。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8樓:m木螞蟻

是有責任的.在小區內物品被盜,物業都有責任,只是視情況而定責任大小.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交了物業費,就應該賠給你

在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內丟失汽車,物業公司應該賠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管理企業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車輛所承擔法律責任,產生於當事人之間就車輛存在的法律關係。而物業管理企業基於該法律關係對於業主車輛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應當是其法律責任產生的關鍵所在。由於現實中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方式的差異,使得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有著多種形式和不同性質。

而這些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又使得物業管理企業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有所不同。

1、公共服務性質的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法定的一般注意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將這一注意義務表述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更明確地將該義務界定為「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由此可見,業主如果需要物業管理企業為其車輛提供保管服務,就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另行訂立車輛保管合同。

否則,物業管理企業只承擔因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防範義務而引起的車輛損失的相應法律責任。「相應」是指過錯在造成損失的原因力中所佔的比例份額。

2、特約服務性質的車輛保管合同法律關係:約定的特殊注意義務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人值守的停車場存放的車輛,應當屬於車輛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因此,物業管理企業作為保管人對保管物負有的即是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係中所產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對於一切因自己過失而給保管物造成的損害,保管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損害既包括車輛的被盜,也包括車輛的毀損,哪怕是劃傷。

3、車位租賃法律關係:不負有注意義務

對於丟失車輛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最常見、最有力的抗辯理由就是所收取的停車費是車位租賃費而非車輛保管費。在車位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物業管理企業義務指向是車位而非業主車輛。其注意義務僅在於所提供的車位符合業主正常的使用要求,對於業主車輛不負有注意義務。

司法實踐中,由於各地人民法院對於如何甄別車輛保管合同和車位租賃合同性質有著各自不同的標準,以至於出現基本事實相同的案件,其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例如,深圳一家保險公司因車險代位追償糾紛而起訴物業管理公司一案,羅湖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均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是車位有償使用關係,對車輛損失不負保管義務,對該車的丟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是,另外一宗性質相同的案件,判決結果卻正好相反。

審理該案件的福田區法院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是車輛保管合同關係。

界定陳某與物業公司之間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按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其必備要件就是交付。

所謂保管合同,又稱寄託合同、寄存合同。其制度發端於羅馬法,羅馬法上稱為寄託。我國將寄託稱為保管,是受蘇聯民法典的影響所至。

在英美法系中,寄託一詞在英語中與委託佔有相同。委託佔有是指非財產所有者受財產所有人的委託對財產所實行的合法佔有,而構成委託佔有的一個必備要件就是寄託人必須將寄託的財物的排他佔有和實際控制權交付與受寄託人即保管人。由此可見,對財物的排他佔有和實際控制權就是衡量是否完成交付的重要標準。

如果業主將車停泊在停車場,自己拿著鑰匙並可以隨時將車開走,那麼在停車場停放汽車的實際控制權就並沒有轉移,交付沒有完成,自然該車的保管合同關係就不成立,雙方之間存在的就應當是一個停車位的場地租賃合同。如果業主將車開到停車場存放,由停車場管理人員或自動監控設施給付憑證或者檢驗出入。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車已在停車場的實際控制之下,隨著實際控制權的轉移,保管物交付完成,保管合同關係方能成立。

綜上所述,陳某的主張能否實現,取決於交付這一法律要件是否成就。當然,還有一條捷徑,《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第五十五條還特別規定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的必要程式和收益用途。

車位既是**於小區共用設施之一的場地,物業管理企業就應將收取的停車費依法歸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他沒有這樣做,那麼,物業管理企業所收取過的費用無疑就不是租賃費性質。由此可知,物業管理企業對於小區內的車輛所負有的義務只能是保管責任。

因此,對於陳某,物業公司基於保管合同的違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11樓:黑龍江陳山律師所

在小區車丟了物業公司就一定應該負責賠嗎?

物業有責任賠償業主在小區內丟失的車輛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交的是停車費用,並不包括保管費用,如果物業只是義務保管的話,你得不到法律支援。

13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點說,收費停車場,就有義務賠償!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車輛在小區內被盜,物業該不該賠,電動車在小區內被偷 物業要不要賠錢

如果您除了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以外,還單獨繳納停車費的,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374條的規定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 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您與物業公司對摩托車的停放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您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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