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舉證責任是怎樣的,離婚舉證責任是怎樣進行的

2022-02-26 16:13:00 字數 3875 閱讀 5323

1樓:匯法網

(一)因感情破裂與否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從總體上說,原告應當對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樣確定的實際意義在於:當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證明感情破裂與證明感情未破裂的證據又都不充分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感情破裂是法律對離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現實生活中,感情破裂總是由某種或某些具體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礎差,雙方出於某種目的草率結婚,婚後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對方道德敗壞,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姦;方有嚴重的生理缺陷,不能過夫妻生活等。

感情破裂過於抽象,無法直接證明,因此原告實際上是通過證明各種導致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來證明這一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了可視為感情確已破裂的13種具體情況。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審判實踐中原告作為離婚理由的各種事實。

另一方面,該《意見》實際上也是告訴原告,欲獲得勝訴應當主張和證明哪些事實,從而使對感情破裂的證明轉化為對原告主張的《意見》中的具體事實的證明。

如果被告只是單純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則被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但在實際訴訟中,被告很少只作單純的否認,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實來反駁原告的主張。如針對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滿3年的主張;提出自己與原告實際上是時分時合;針對原告提出的受被告虐待的主張,提出自己並非虐待,而是一時脾氣暴躁,動手打了原告。

被告主張上述事實,實際上是用間接事實來反駁原告提出的作為離婚法定依據的事實。故儘管被告應舉證證明所主張的事實,但作為離婚法定依據的事實的舉證責任仍然由原告負擔。

但是,絕不能認為被告在離婚訴訟中完全不負擔舉證責任。以下兩種情況的舉證責任顯然應當由被告負擔:  (1)因事實的性質,原告無法證明或難以證明,而被告卻易於證明。

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隱瞞了患有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為由起訴離婚,被告則主張婚前已如實告知並主張經**後已大為好轉,對此,應當由被告對所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2)被告妨害原告舉證,致使原告無法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如原告主張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發生性行為,被告予以否認,但又拒絕接受醫生檢查。此時,舉證責任亦應當轉由被告負擔。

(二)因子女撫養髮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在離婚訴訟中,通常還會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第3款的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這意味著,如果母親在訴訟中提出要求撫養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必負任何舉證責任。只有當母親主張子女應由父親撫養或者父親主張子女應當由自己撫養時,當事人才有必要對不宜由母親撫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關於哺乳期後的子女歸誰撫養,依據我國婚姻法,是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因此,發生爭執時,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其主張的子女歸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此外,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中一方確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絕育手術、再婚有困難等,我國司法實踐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會盡量滿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請求。但對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爭議的,主張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離婚後,如果子女.

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請求,但必須對存在上述情況負舉證責任。

(三)因財產分割發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多數情況下,婚前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與婚後的共同財產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財產前,首先需要劃清這兩種財產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當事人如果主張某項財產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他對這一事實就負有舉證責任。我國婚姻法除了規定法定財產製外,還允許當事人採取約定財產製。如果當事人主張關於財產歸屬問題在結婚時或結婚後另有約定,他就必須證明另有約定的事實。

根據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事實,主張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關於離婚時的債務清償問題,婚姻法第32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在雙方當事人就共同債務還是單獨債務發生爭執時,究竟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無論婚姻法本身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說明。

筆者認為應當由主張單獨債務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這一方面是因為對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究竟系共同債務還是單獨債務,唯有債務人最清楚,最易於舉證;另一方面是因為在共同債務與單獨債務無法確定時,應本著處理共有財產還是婚前個人所有財產無法確定時同樣的精神實行推定,即應推定為共同債務,這樣才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離婚舉證責任是怎樣進行的

2樓:法律快車

(一)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要求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提交證據複製件或複製品,但在交換證據和**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規定》第十一條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並簽名或蓋章,註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該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要求

1、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λ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並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三)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4、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並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鑑定費用。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本院許可。證入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後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准許。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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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為: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8、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准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中申請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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