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案件中由誰舉證,工傷索賠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2022-02-21 04:23:12 字數 5219 閱讀 3827

1樓:法幫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裡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為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麼,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援。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負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最基本的原則;

(2)負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域,用人單位有條件和便利收集職工負傷證據;

(3)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事故責任,而採取轉移現場,撕毀、銷燬相關檔案材料等手段,使證據滅失。該條規定也不排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等工傷認定申請人也有收集證據,向工傷認定機構舉證的權利。

2樓:東綺玉

違反規定操作發現一次警告,二次理應開除絕對不能湊合,因為消極情緒注意力不集中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在職人員不把制度當回事,把安全第一當兒戲,這類人只會給公司帶來麻煩,一擔出現受傷既苦了自己還苦了他人,(特殊情況除外)。工作中不用心,受了傷談國家法律那是有一套

工傷索賠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3樓:匿名使用者

舉證責任,就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擔負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對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的待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一般而言,一方當事人主張一定事實,該方當事人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在訴訟中勞動者總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

因此,在工傷事故索賠中,為了切實充分地保證勞動者的利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除《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以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還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當然,工傷職工也不是絕對免除舉證責任的。

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時候,工傷職工要提供勞動合同文字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等。另外,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對經辦機構核定的保險待遇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相對來說就會小一些。

但這並不是說勞動者就不必重視證據的收集與提交了。恰恰相反,要充分保護自己時合法權益。勞動者就必須要善保留證據、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證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有關費用的,如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則應當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工傷爭議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4樓:頻青無燁磊

?是否屬於工傷,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說明工傷認定程式不同於一般的行政程式,一般的行政程式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一定要有證據充分,並且行政機關要主動取證。

而工傷認定程式則是根據需要確定是否取證,由用人單位舉出不是工傷的證據,如用人單位舉不出不是工傷的證據,或者拒不舉證的則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

二、去**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

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勞動者人身受到了傷害,此時是否屬於工傷,並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當然也不會因為受傷是發生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工作場所內,就直接判斷為工傷。此時需要相關人員,如受傷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受傷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依法在規定時效內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之後根據認定的結果才能確定是否屬於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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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是否是勞動爭議?

5樓:我愛你帣

《工傷保險條例

》頒佈後,工傷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該法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又不認為是工傷的,即當出現了工傷爭議後,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舉措,對於受傷的勞動者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

相對於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的正置,這是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其簡要的表述為:誰主張,誰舉證。將其引伸到工傷認定當中,凡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請求,應就這種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事主張的,在工傷保險機構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適用於工傷認定,不僅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應包括舉證責任的正置、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免證等。

工傷認定不能簡單地與刑事訴訟中的情況相比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 或無罪推定的理論,即不能簡單地說不能證明不是工傷,即就是工傷。面對繁雜的傷害情況,如不加區別是隻採用舉證責任的倒置,那麼有可能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後果。

工傷保險作為一種特定情況下人身傷害的補償,與侵權行為制度的發展演變有密切的關係。工傷保險屬於社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這樣一個規定: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在實踐當中,我碰到這這麼一個案例,說有個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腦出血,導致全身癱瘓,象這種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嗎?

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雖然以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曾規定: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也就是說,職工突發疾病如果沒有死,而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也是可能認為為工傷的。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原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但是《試行辦法》並未廢止啊,其仍然還具有法律效力。我問了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得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遇到這種情況該怎樣辦?

其次,對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也不太合理,現實中有有可能回出現以下情況,如果單位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工傷,完全可以利用現代的先進醫療手段,盡力使職工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由於我國目前並沒有腦死亡的鑑定標準,因此在技術上要達到這一點並非難事。而48小時一過,即使職工搶救無效死亡,也不在被認定為工傷,這樣企業就可以減輕一大筆開支,尤其是對那些沒有交納工傷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來說。法律快車整理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裡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為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麼,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援。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負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最基本的原則;

(2)負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域,用人單位有條件和便利收集職工負傷證據;

(3)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事故責任,而採取轉移現場,撕毀、銷燬相關檔案材料等手段,使證據滅失。該條規定也不排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等工傷認定申請人也有收集證據,向工傷認定機構舉證的權利。

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的,誰承擔舉證責任?

7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的,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的相應資料,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到勞動者身上,勞動者將無法進行維權之路。

工傷2、申請工傷認定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歷建是某娛樂公司保安部經理。一天上晚班是正趕上下雨,歷建在工作巡視過程中,由於路滑不小心從樓梯上摔下來,導致右膝關節粉碎性骨折,送急診**,醫院建議儘快手術。

手術需要一大筆費用,歷建家人向單位申請預支手術費用,並要求單位儘快申請工傷認定,被單位主管一口拒絕。理由是單位無法證明歷建是否是在工作過程中摔傷的,單位猜測歷建可能是自己在休息時間進行娛樂活動的時候不小心摔傷的。如果家屬要申請工傷認定的話,就必須向單位證明歷建是在工作工程中摔傷的,否者單位沒有義務為歷建申請工傷認定。

歷建的家人頓時焦急萬分、一籌莫展,這事情該怎麼辦啊。

問題:發生工傷後,申請工傷認定究竟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專家解答:

歷建所在公司的主管領導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有意誤導歷建的家人以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又不認為是工傷的,雙方發生爭議後,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是否為工傷事故要由用人單位來舉證。

如果單位認為歷建不是工傷,就必須證明歷建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或者非工作原因所導致的傷害;如果單位不能證明歷建所受傷害不是工傷,那麼歷建所受傷害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如果其公司不願意為歷建申請工傷認定的話,那麼歷建的家人或者歷建委託的**人可以幫助他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歷建**所需的全部費用及其他應該享受的工傷待遇均由其公司來承擔。法規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在工作中受傷廠裡不報工傷應該找誰幫助

本人或親屬洗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

勞動中擦撞傷算不算工傷,能不能申請,(由於擦傷只是進行消毒處理)

工作中受傷屬於工傷,先申請工傷認定,痊癒後再去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相關法條 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

什麼是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釋,請問工傷傷殘中的傷殘就業補助金是什麼含義?

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專門針對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輕傷職工設計的,其中屬於 五 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屬於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幫助其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