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可以做為抵押,什麼財產可以做抵押?

2022-02-26 10:32:02 字數 4828 閱讀 4563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如抵押人未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2樓:龍商百科知產

你好,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本條是關於抵押財產範圍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財產抵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第二,是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法律規定該用益物權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4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將其佔有、使用的財產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5條規定,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於甲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裝置、成套裝置或者重要建築物,經**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物權法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築物包括住宅、體育館等。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於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樑、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築物,以及林木,莊稼等。

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權利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論承包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將荒地的承包經營權抵押。

4.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生產裝置包括:工業企業的各種機床、計算機、化學實驗裝置、儀器儀表裝置、通訊裝置,海港、碼頭、車站的裝卸機械,拖拉機、收割機、脫粒機等農用機械等。

原材料指用於製造產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於鍊鋼的鐵礦石、用於造紙的紙漿,用於生產傢俱的木料,用於製作麵粉的小麥,用於建設工程的磚、瓦、沙、石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產完成的產品,比如尚未組裝完成的汽車,尚未縫製鈕釦的服裝、尚未成熟的農作物等。產品指生產出來的物。

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

,儀表、儀器、機床等生產裝置,電視機、電冰箱、大米、白麵等生活用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建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實踐中,建設工程往往週期長、資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作為擔保,對於解決建設者融資難,保證在建工程順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6.交通運輸工具。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船舶、火車、各種機動車輛等。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生活需要。

這項規定表明,以前六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財產抵押,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抵押的財產,(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該財產有處分權。

企業可以將企業的動產、不動產及其某些權利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擔保,比如,將廠房、機器裝置、庫存產成品、工業產權等財產作為總資產向銀行抵押貸款。但是,企業將財產一併抵押時,各項財產的數量、質量、狀況和價值都應當是明確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3樓:河北劉律師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樓:找法網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抵押下列財產: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汽車、大型機器裝置等,有價值的財產都可以吧

什麼財產可以做抵押?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如抵押人未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7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保證債務人如期還債,往往以一些財產進行擔保抵押。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了如下不得抵押的財產:(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規定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用以抵押的財產應辦理相關手續。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四)抵押擔保的範圍;(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二是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登記要區分如下部門: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同樣,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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