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與人保,債權人可否先向保證人追償

2022-02-23 17:05:49 字數 2885 閱讀 2870

1樓:阿元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先請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樓:

不矛盾,區別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說的是:混合擔保中,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時,先債務人償還,不夠的再找擔保人

2說的是,連帶擔保責任很大,債務人不還,也可以先找連帶擔保人

物保、人保同時有的情況下,債權人如何受償的問題?

4樓:命題基本規律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5樓:

一般先物保,後人保。關鍵看人保是不是連帶等一些情況。13同時,無先後。13不夠,找2

連帶保證中債務人提供物保,第三人提供人保,此時物保與人保競存時,幾條法條理解的疑問?

6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管是什麼型別的擔保,債權人都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求償債權,在債務人無法償還所有債務後,才能向保證人要求履行擔保責任.

擔保型別只就多個擔保人的情形才有區別和約束,並不包括你所舉例的情況.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之間是否具有求償權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應該算比較典型,我的看法是這樣的:1、甲和乙對小王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小王的債權人(債主)有權要求甲和乙任何一方(甲、乙、或者甲和乙)對小王欠他的債務償還任意比例的債務 3、甲和乙之間對小王債務的承擔份額協議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俗點說就是,小王的債主找甲和乙任何一方還錢都可以,而且還多少也由他說了算,如果一方有錢,他可以向甲或乙單獨索要全部欠款,而且甲或乙不能拒絕。你這種情況屬於變賣物品償債,債主可以從變賣所得裡拿走他那部分的欠款,如有剩餘,歸物品變賣人支配,也就是說另一個沒變賣的人不能要求從變賣說得裡拿到補償。

如果甲和乙對擔保的份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就是說外面債主的錢給完後,出錢的擔保人可以要求沒出錢的擔保人補償他應該支付的部分,而不能以這個為理由不支付債主全部的欠款。希望你能明白我的說法

8樓:匿名使用者

1、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之間是否具有求償權,這是物保與人保並存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我國《擔保法》並未就此問題作出規定,之後,《擔保法解釋》第38條明確規定了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之間具有求償權,其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顯然,這一解釋肯定了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之間的求償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物權法》第176條關於「求償權」的規定卻沒有堅持《擔保法解釋》第38條所主張的立場。具體而言,《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這樣,《物權法》第176條改變了《擔保法解釋》第38條第1款關於「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的規定,並明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根據列舉其一(債務人)即為排除其他(尚未承擔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的法理,應該認為,《物權法》第176條的規定實際上否定了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之間的求償權,即物上保證人或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僅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不能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2、人保和物保並存時的實行規則:《擔保法》和《物權法》的不同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可見。〈擔保法〉採取的是保證人的絕對優待主義;而〈物權法〉採取的是保證人絕對優待主義和平等主義的綜合。

9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數額與比例,法理上兩個擔保人應承擔同等擔保責任。

這種擔保責任同時也是連帶的,如果一方在連帶賠償超過了應承擔部分可以擔另一方主張清償或賠償,這在民事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10樓:趙輝煌律師

依擔保法之規定,甲可以請求乙承擔其份額,由於甲與乙沒有明確承擔多少份額,通常情況就是按平分原則來處理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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