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稱 「雙方如無異議,視為合同自動延續。」請問,表達異

2022-02-14 10:48:12 字數 4341 閱讀 7012

1樓:九月

如果有這種約定,表達異議最好是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將來追究起來也沒有證據。

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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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容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物件。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

目前,多數說認為合同關係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所以,對於《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三、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

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

四、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鑑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鑑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2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

如果說是對方違約,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來承擔責任。

如果說是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則雙方可以協商由違約方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解決。

更多3條

技術服務合同規定合同到期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請問順延一年後再次到期後是否能依次順延下去?謝謝

3樓:智障班班長

不能依次順延下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故該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重新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所以在又一年到期後應重新建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建議可以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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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4樓:豬豬將軍

不能依次順延下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等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該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重新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5樓:張芳律師

如果對方一定要主張你的這個條款是可以一直順延的,也說的過去;但是在一般情況下,正常的理解是隻在簽訂本合同的期限上順延一年。建議如果要到期自動終止合同或者繼續順延,都再另行訂立一個書面形式的補充協議。防止今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6樓:匿名使用者

在雙方書面確認同意的前提下,順延一年後可以到期後仍可以依次順延下去。不過還是重新簽訂比較穩妥。

7樓:

上面二位說的意思差不多是一樣的 但一樓說的比較簡單易懂 二樓可能是律師的關係 比較那腔調 o(∩_∩)o哈哈~

期限屆滿時如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則授權期限自動延長三年,期限屆滿後亦依此類推是什麼意思?

8樓:匿名使用者

期限屆滿時如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則授權期限自動延長三年,期限屆滿後亦依此類推的意思是:如果自動延長三年的期限屆滿後,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的,再延長三年期限;如果第二次延長的三年期屆滿後,仍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的,再延長三年。以此迴圈,直到雙方簽訂書面終止協議為止。

9樓:好大哥的律師朋友

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終止協議,授權就一直三年三年的延續有效。

10樓:機電孫權

雙方未提出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但不能視為無限延期。如果想無限延期,雙方同意則可以簽訂延長期限的協議。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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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支払前 甲 本條所定 事由 生 場合 甲 乙 納入済 成果物 複製物 含 引 揚 同意 在支付貨款之前,如果甲方觸犯了這條規定,甲方則必須同意 乙方收回稅後開發專案 也包含翻印拷貝品 你好 觸犯本條規定的當事者會自動喪失 一定時間內還款 期限的利益,對 債權者 需一次性付清剩餘款項。希望對您有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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