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有哪些,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麼

2022-02-06 19:00:41 字數 4995 閱讀 4821

1樓:華律網

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

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⅔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⅓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候;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樓:廣發**網際網路營業部

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度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有哪些?

4樓:華律網

(一)會議籌備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2、會務組織;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4、準備會議資料。(二)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三)會前檢視1、修正會議議題;2、印發會議資料;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5、關注簽字事項的準備。

(四)審議及決議1、律師見證;2、審議及表決;3、會議記錄及簽字;4、會議決議及簽字。(五)善後,開啟新的迴圈1、出具法律意見書;2、補正資料;3、發文;4、準備及披露;5、歸檔。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人,**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人簽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⅔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⅓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候;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樓:廣發**網際網路營業部

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度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是什麼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臨時股東大會:指根據法定的事由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股東大會,以決定臨時出現需要股東表決的公司重大事宜。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般是公司內部情況變化,特定主體提議召開等。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併、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交存於公司。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8樓:華律網

公司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

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

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於程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樓:goto歲月

中國 《公司法》規定,臨時股東會可在5種情況下召開: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臨時股東會議是股份公司根據需要而臨時召集的不定期的全體股東會議。可因董事、監事或持有規定股份數量以上的股東要求而召集。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事由為: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股份****在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法規定,股份****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會成員一旦少於5人,公司就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為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併、重大人士變動、調整股利政策等。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

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就是在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之前的某個設定日期,這天持有公司**的的投資者就會被登記成為股東,有資格參與臨時股東大會投票。對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投票。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範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擴充套件資料概括世界各國臨時股東會議召開的情形,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提議或者請求召開時;二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認為必要而提議召開時;三是法院責令公司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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