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債務,財產是另一方的名字,法院可以算共同財產嗎

2022-01-23 14:27:08 字數 5552 閱讀 9199

1樓:歐陽一鵬律師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如果該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夫妻已約定該財產的所有權,則屬於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五種情況,按照你所說的「財產是另一方的名字」,如果該財產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不論登記為哪一方的名字,皆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夫妻債務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有明確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另一方事後追認除外),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合理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對於債務人問題,應當由法律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樓:廉妍妍

不可以。夫妻各方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就享有所有權,除非一方自願為另一方承擔,則既然為一方的婚前債務,那麼只能由該方自己承擔,法院也只能執行該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如果法院確實執行另一方的婚產財產,那麼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執行異議的。

但因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法院在執行時,可以對婚後該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進行執行,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則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該方所享有的份額的,但應依法執行,不能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

夫妻一方債務,法院可以保全雙方共同財產嗎?

3樓:野球場大表哥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樓:蔣德順律師

如果是夫妻婚姻關係期間產生的債務,法院經申請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保全,如果能證明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債務有約定,並且第三人知道的,你可以提出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家庭的共同債務是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財產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索要債務的權利,而夫妻雙方卻都有償還債務的義務,法院也不可能保全夫妻雙方的財產。因為權利的可以放棄的而義務卻是必須履行的!

7樓:

是不是一方債務得由法院認定,若確實認定為一方債務,那隻能保全一方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有債務,但房產是共同財產,法院能強制拍賣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向外形成的債務,另一方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由於房產是共同財產,法院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按法律規定將房產拍賣來償還債務。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債務,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樓:杭州律師鄒祺明

夫妻一方欠債務,法院能否強制執行,夫妻共有的房子?

10樓:利晴桖

不能,而且如果債務方僅有一套住宅,是不能拍賣的。

11樓:崇薩孤

如果是唯一一套住房的話是不可以強制拍賣的。

12樓:love影子魚

首先,夫妻一方的債務,你需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此債務不用於家庭建設中,且你並不知情,那麼法庭可以考慮不用共同承擔債務。

其次,即便是共同債務,如果只有一套住房,可以不強制拍賣,但會限制高消費等

13樓:

不會他首先要讓你有住的地方,不會趕你去大街上去的。

14樓:找法網

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只能執行一方的份額,如果是唯一的房產法院只能進行查封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協議,夫妻各自債務各自償還,如婚內其中一方有有債務,法院能處理另一方的資產嗎?

15樓:易書科技

可以。夫妻各方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就享有所有權,除非一方自願為另一方承擔,則既然為一方的婚前債務,那麼只能由該方自己承擔,法院也只能執行該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如果法院確實執行另一方的婚產財產,那麼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執行異議的。

但因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法院在執行時,可以對婚後該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進行執行,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則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是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該方所享有的份額的,但應依法執行,不能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

16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婚前協議註明不承擔共同債務是合法的。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要有以下條件:

1、書面。

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瞭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雙方出於自願簽字。

3、公證。

4、在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5、有律師代表。

6、雙方都已經完全瞭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7、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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