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和再審,有什麼區別,二審與再審有何區別

2022-01-01 03:38:03 字數 5314 閱讀 9038

1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也稱為重審。

再審不同於重審。重審,是指上訴案件被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即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裁判確實有錯誤,且不宜直接改判,於是裁定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由原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重審是對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審程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而再審是對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

在程式的啟動原因方面,再審程式與一審、二審程式存在重大區別:第一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者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第二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對第一審裁判不服,再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為了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和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仲裁(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除外)與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六大區別:

第一,仲裁的受理範圍限於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涉及人身關係的糾紛不屬於仲裁的受理範圍:而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既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也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涉及人身關係的糾紛。

第二,仲裁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不予受理;而民事訴訟則不須雙方自願,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協議,一方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應當予以受理。

第三,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而民事訴訟則實行嚴格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有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才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協議選擇法院管轄,但也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四,仲裁庭的組成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一名仲裁員仲裁或三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還可以選定仲裁員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民事訴訟審判組織是實行獨任制還是合議制,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當事人無權決定,審判人員也由人民法院自行指定,當事人無權指定或委託人民法院選定。

第五,仲裁不公開進行,只有當事人協議公開的,才可以公開進行;而民事訴訟實行公開審判原則,只有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情況下,才不公開進行。

第六,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而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除特別程式等以外,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

證據的分類,是從訴訟理論上,依照一定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對刑事訴訟證據進行的劃分。我國刑事訴訟中比較常見的證據分類有: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和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2樓:偶然傷心了

二審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程式,一般二審時一審的判決書沒有生效。

再審是原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結果有錯誤或者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就做出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直接審理的程式,再審時判決書已生效。

二審與再審有何區別

3樓:

1、程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

2、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再審程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4、審理的物件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的物件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

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5、審理的理由不同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

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採用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6、適用的程式不同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只能按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再審沒有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式。

7、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按一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樓:吳田田

二審也稱為重審。

再審不同於重審。重審,是指上訴案件被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即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裁判確實有錯誤,且不宜直接改判,於是裁定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由原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重審是對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審程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而再審是對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

在程式的啟動原因方面,再審程式與一審、二審程式存在重大區別:第一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者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第二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對第一審裁判不服,再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為了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和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5樓:壽瀚龔雅蕊

二審就是第二次審判,但是再審是一種重審程式,啟動再審的可能是啟動第一審,也可能啟動第二審,按情況而定

6樓:律問問

(一)程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

第一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起訴權。

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

(二)提起方式不同

當事人起訴,原則上要求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再審程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起訴只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訴訟時效內隨時可以提起訴訟。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四)審理的物件不同

第一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針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

第二審程式,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的物件是生效的法律文書。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一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消除當事人民事權益的爭議,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

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採用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六)適用的程式不同

第一審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既可適用普通程式,也可適用簡易程式,並且必須**審理;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只能按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再審沒有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式。不論適用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一律**審理

(七)審結期限不同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審結,應轉為普通程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

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按照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審理期限確定,審理期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和准許上訴的裁定,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

按第二審程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按一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資料擴充套件:

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是民事訴訟中三個獨立的審判程式。

第一審程式是第二審程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式。

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

第一審程式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和裁定在上訴期限內不上訴,或一審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的案件,均不會發生第二審程式。

再審程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式,其特點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式,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

二審和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7樓:風景

二審是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而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程式,一般二審時一審的判決書沒有生效。

再審是原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結果有錯誤或者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就做出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直接審理的程式,再審時判決書已生效。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活動。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或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訴訟即告終結。因此,再審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進入再審程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條件。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因此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所作的裁定或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式又被稱為上訴審、終審程式。二審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已達成調解或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那麼一審裁判就發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二審的裁定或者判決一經做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對其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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