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區分主從犯,從犯有前科會怎麼判刑

2021-10-07 09:36:24 字數 1902 閱讀 2594

1樓:匿名使用者

1、在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主、從犯之分,但是並不是每個共同犯罪案件都是必須區分主、從犯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參加人的作用基本相當的,也可以不分主、從犯。

2、對於從犯,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如果有前科的,在量刑時也應該適當從重。具體的刑罰要由法院綜合考慮各個量刑情節後來確定的。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樓:哥_喂自己袋鹽

當然會區分,不過主從犯和共通正犯要區分開來,判刑的時候分開判,就是從犯該判多少,累犯又是多少這樣來的

民事案件變成刑事案件會判刑嗎?

3樓:

1、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將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先行審理。這需要根據具體按時間來判斷是否會判刑。

2、如經濟案件的民事糾紛,被告即使沒有賠償能力也是不能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國家一再立法禁止將民事糾紛用刑事手段解決。即使可能賠拘留也只是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和刑罰有著本質的區別。

3、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不立案:

1)、可以找當地檢察院,要求其督促公安機關立案;

2)、可以向當地紀委反映情況;二是可以向當地監察部反映,還可以打行政效率監督**投訴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三種訴訟程式

訴訟程式以國家的司法權為依託,是解決社會矛盾和衝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終的救濟方式。按解決衝突的內容可以把訴訟程式細分為刑事訴訟程式、行政訴訟程式、民事訴訟程式三類。

1、刑事訴訟程式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解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受刑事懲罰的活動以及由此發生的關係。

由於刑事訴訟以實行國家刑罰權為目的,雖刑事訴訟在實行國家刑罰權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權之意,但此非刑事訴訟之主要目的,因此刑事訴訟程式多表現為權力行使的程式,一項完整的刑事訴訟程式通常包括立案、偵查、公訴、審判、執行等程式階段。

2、行政訴訟程式系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構的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其權利時,請求國家司法機構予以撤銷(救濟)的法律程式。

行政訴訟有雙重目的:

一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一是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中,前一目的與民事訴訟相同。民事訴訟程式是指為解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因私法關係所生紛爭,由國家司法機構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式。

3、民事訴訟的目的具有多重性:保護私權、解決糾紛、維護私法秩序等,這一點決定了民事訴訟程式的原理、規則具有最廣泛的適用性。

換言之,在三大訴訟程式中,民事訴訟程式居於更為基本的地位。以行政訴訟程式為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很大的相通性,民事訴訟程式中關於迴避、證據、期間、送達、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以及執行程式的某些規定,行政訴訟程式可以參照適用。

4樓:孰問吾答

如果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發現又可以刑事立案標準的案件事實,則可以刑事立案,大多數是要判刑的。望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的除非無罪釋放其他都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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