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法院應該如何追加第三人

2021-09-12 00:23:23 字數 1076 閱讀 4246

1樓:歐巨集浚

你好!我母親2023年去世,父親2023年去世。我父親去世後遺產一直沒分割。

2017我委託律師調得知:我父母的房產在2023年 ,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父親以買賣的方式過戶給我侄女名下。經過訴訟,法院判決房產買賣合同無效,房產恢復登記至我父親名下。

後來我起訴要求法定繼承,我侄女在**那天,以第三人身份要求參加庭審,主張名為買賣,實為贈與,法院竟然支援了,說房產買賣合同無效,但父親將自己的份額贈予我侄女仍然有效,判決我只有六分之一的房產份額,請問一下法院判決正確嗎?我侄女有資格參加庭審嗎?

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

2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du訟法》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zhi訴訟的具體行dao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

答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最高院的《解釋》中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但是,實踐中法院多列第三人沒有錯誤,而如果少列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就會發還重審,所以你提的問題還很少遇到.相關的法律也沒有具體規定.一般都會允許其參加訴訟.

原告起訴時如果認為需要有第三人的話,就可以直接在起訴狀上列上第三人,法院不會依職權去掉的.

如果出現你所說的情況,我感覺原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或者第三人提出申請,法院如果不允許,應當下書面決定,該決定應當可以複議.但沒有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也極為少見.

3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內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容,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這是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制度的規定。

可以由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是否可以申請複議,法律沒有規定。

追加共同被告和追加訴訟第三人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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