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內工程量與實際施工工程量不符

2021-08-13 13:13:30 字數 3889 閱讀 2736

1樓:魏勇軍

(一)絕對意思上的“固定總價合同”一般是沒有的,因為工程施工合同中會約定,區域性可調價的範圍,如工程變更等。

(二)固定總價合同工程量是否能調整,重點看施工合同中【雙方對於調價的約定】。

以下逐條回答問題:

(1)每一項都做了但少於圖紙量,不扣減的前題是: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了合同總價一次性包乾(當然,少量的工程變更除外)。包乾的總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其他人誰也管不著。

(2)固定總價合同結算時是看【項】,因為量與價是固定包乾的,如果有哪一項沒做,那發包人可以按合同約定進行扣減(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也會約定這一條)

(3)固定總價合同與按實結算並不衝突,理由如上第(一)條所述,合同會約定:工程變更按實另計、或者沒做的專案按實扣減等區域性調整。

2樓:瀝青瓦多少

固定總價合同等於招標圖包乾總價合同,在投標過程中有一次機會來核算招標方的招標清單工程量,如有差異要麼補充到招標清單中的補充清單,要麼折算到**中去,合同簽訂後就招標圖圖紙總價鎖定了!除非在施工過程中有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及簽證等費用的發生!

現在萬科、瑞安等大企業出具的招標清單工程量為參考,**單位自己填寫**工程量,這種做法比較合理,風險雙方承擔!

3樓:創作者

所謂的總價包乾合同,就是固定總價合同,指的是在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的前提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價一次性包死,工程總價固定不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即便是合同約定了總價包乾,在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施工單位仍然可以要求調整總價:

第一,固定總價只是實施合同範圍內的施工內容,總價才會包乾;如果實際的施工內容超出了合同中的施工範圍,那麼應該以實際工程量據實調整總價。

第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雖然約定了採取總價包乾的方式,但是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和範圍並未明確,以至於實際工程造價大幅高於固定總價情況的出現,這時也應該據實調整工程價款,否則,將有失公平。

第三,如若發生了情勢變更或建設單位違約的情況,承包人也可以以情勢變更及建設單位違約等理由來請求變更合同價款。

4樓:屠彭

1、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量是經過甲乙雙方核對確認的,工程量風險雙方均攤,沒有變更籤證的情況下,該部分工程量不做調整;

2、工程量減少或增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該種情況下造成工程量減少的,合理誤差範圍內工程量不做調整,減少超誤差的,技術層面也是不允許的,當然,增加超誤差的,施工單位就背好自己的鍋就行。一種是設計變更。該種情況下增加或減少的工程量以變更籤證的形式計入結算總價,所以固定總價和按實結算是不衝突的喲。

5樓:西安羅小靜律師

固定總價合同原則不調價,除非差異是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援。

從上述關於總價合同的解釋和相關規定可以得出,除設計變更、工程量的增加及雙方合同約定因素髮生變化時予以調整外,其他情況一般是不調整的。

6樓:

這個你再好好核定一下工程量看看。看看是不是你幹完的工程量核算少了,還是你計算方法有誤,把工程量計算少了。或者你的計算方法沒錯,但是業主的計算方法跟你就是不一樣,所以你的工程量怎麼核定跟他也對不上。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通常是按合同價來計算,工程完工錢就應該都給你。一般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應該約定一個超過總價多少的變化量。比如說超過總價的20%,超出部分給核定變化工程價款。

原來那120%的**不變。還按原來的100%的**算。也就是說少了20%也按100%算。

但是通常情況下,我們跟業主是沒有道理可講的。哪怕你其他分項賠了錢,只有這塊兒能賺點兒,往回找一找,他們也會狠心的不給的。尤其是國家專案,國家撥款。

審計部門一查,查出了問題,他們會挨收拾的。所以他們會想盡一切辦法把這筆錢扣回去。還有一點就是。

如果,我們只想在這個專案一錘子買賣,砸完就走,我們就奮力打官司往回要。如果想留下好印象,繼續承攬他們的工程的話,如果專案是賺錢的,就別計較這些了。得罪了他們,在他們手上很難再拿到專案了。

打字不易望採納。

請問固定總價合同中投標書中的工程量與實際不符怎麼處理

7樓:箮橢

由業主提供的設計圖紙經**機構編制標底後,進行投標後確認中標單位後,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把部分工程進行了變更,發現了設計圖紙中的尺寸比實際尺寸小了,結算時把圖紙設計多出部分工程量及造價扣除了(標底內的工程款).在合同中是這麼寫的中標單位的投標書中**即為合同價,實行固定總價包乾,含綜合收取費在內的總**一次包死,除遇下列情況者:1.

因設計圖紙缺項.修改引起實物量變化.2工程發生了供求因果增加費.

固定總價合同決算時,因實際工程量偏少與原合同清單工程量不符,原合同總價一定不能變動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變更的應該除外,按照固定總價合同時,建設單位在招標前要自己稽核一下概算,這種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風險

9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能證明合同無效,如你方代表有**情況。否則不能改變合同總價。固定總價合同最大的特點是風險是承包商承擔,只要他按時按質完成工程,就應該收到全額工程款。

10樓:匿名使用者

仍按原合同總價!因為:

1、只有設計變更或法律變化時才可調整。

2、量和價的風險,承包方要承擔,發包方也要承擔。

3、與單價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單和分項工程表不作為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的工程內容,只用於決定由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的工程所應得的款額。即實際工程量和總價款一般沒什麼關係。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的清單工程量,是與實際發生工程量不符合就可以按實

11樓:殺不死的儒蟲

固定綜合單價的意思是指施工承包起企業今後的計量結算必須執行投標檔案清單中的單價,該單價不可調。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承包企業承擔物價**帶來的價的風險。建設單位(業主)應承擔不屬於施工承包企業責任的工程量變化(業主承擔量的風險)。

所以工程量按實際計量。

12樓:

我認為是不可以,因為“總價包乾”與“單價計量”及“按實結算”是相矛盾的。既然設計深度不足,以後可能發生工程量增減,不好預料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現增減及增減多少,所以包乾也沒有意義,對於合同雙方都有風險。建議合同雙方考慮“單價計量”(**定價、按實計量)然後“按實結算”。

請問工程合同中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的區別?國定總價合同時,清單工程量與實際不附時如何調整?

13樓:匿名使用者

固定總價合同就

bai是固定總du價,在雙方沒zhi有簽訂另外籤dao證增加工程量的專情況下,總價不予屬以調整。

固定單價合同就是固定單價,其工程量是按實際發生量,其單價按合同價計量,其單價不予以調整國定總價合同時,清單工程量與實際不附時沒有另外簽證增加不予以調整。

14樓:匿名使用者

固定總價合同就是總包,包死。你把這個活幹完就給這麼多錢,不管以後會產生什麼費用專,概不加錢。固定屬綜合單價就是按工程量算錢,先期會有個預估價,合同中也註明以實際工程量為結算依據。

實際工程量都必須有書面依據,甲乙監理三方都認可,這樣才能結算。沒有書面依據的不會給錢的。

15樓:昭君

主要區別,就是工程量發生變化時,固定單價合同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固定總價合同不能。

固定單價合同的決算書中,定額子目工程量有誤,審計時可以用獨立費的形式扣除嗎

清單計價規範中,沒有固定單價的說法,只有單價合同的說法。工程量清單甲方只是提供數量和專案特徵,綜合單價 是你們施工單位自己報專價的屬。綜合單價的錯誤甲方不予調整,但是針對工程量的錯誤和專案特徵描述不清楚造成的原因綜合單價可以調整甲方承擔責任 這個約定是綜合單價不允許調整,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是這樣執行的...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其合同型別是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gb 50500 2008第4.4.3條規定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當然,清單計價模式下並不排斥總價合同。一般在工程範圍清楚明確 規模不大 總價200萬元以內 工程條件穩定 工程結構與技術簡單 工序相對成熟 工期較短 半年以內 施工圖紙完備的工程施工專...

關於建築施工合同內暫列金與實際金額差距過大的疑問

是暫列金還是暫估價啊?如果是暫列金,那麼使用權在業主,業主可以另行處理。如果是暫估價,那麼屬於合同範圍,但需雙方協商 一般情況不會另行分割處理。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 裝置 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