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 關於 公安局 立案 和立案通知書 規定

2021-07-27 09:05:29 字數 4923 閱讀 3485

1樓:七臺河李陽平

這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7號令)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5號令)中有具體規定,這兩個部發令是公開的,可以在網上搜一下就有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7號令)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第125號令)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1、樓上說的有誤,公安立案怎麼不算嚴格意義的立案?

2、公安的程式是先受理,再決定是否立案。派出所幹警給你做了詢問筆錄(不叫錄口供,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說明他們已經受理了,但一般要在7日之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經局領導審批,屬於正式、嚴格意義上的立案)。如果立案,公安的卷宗裡會有正式的立案文書,叫做《立案決定書》但不用書面通知報案人,也沒有“立案通知書”這個文書。

如果不立案需要書面通知報案人,並在《不予立案通知書》上簽字。

3.、具體到你的案子,既然鑑定為輕傷,就符合立案條件,現在應該是立案了(沒讓你籤《不予立案通知書》也是佐證),你可以放心。如果你還是不放心,可以問問辦案民警,直接問他立沒立案,他不會也不敢也沒有必要騙你。

4、派出所說抓不到人?那可能性就有很多了,可能是真的抓不到,也可能有其他原因,最好找找熟人問問到底是怎麼回事,也可以託人給你催催。另外你可以自己找找打人的對方,找到以後控制住他,扭送到派出所或者打110。

5、現階段還談不到檢察院、法院,公安是偵查機關,說白了是調查事情到底是怎麼個來龍去脈的,先把公安階段的問題處理清楚再說吧。

6、通過法律途徑或許比較繁瑣拖沓,雖說群眾利益無小事,但畢竟派出所警力不足、案件繁多,需要你有一定的耐心。

您可以參考一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重點看規定立案的那幾個章節

3樓:姑蘇小機靈

公安階段的立案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立案

你報案了,公安受理了並且讓你做了筆錄,那麼這說明公安已經立案啦!對於受害人來說,這個無須書面上的通知的。只是對於對方會進行拘留或者逮捕,公安會出示拘留證或者逮捕證給對方的。

接下來,公安就要履行偵查、拘留或逮捕的職權,根據你的敘述,你已經構**體輕傷,對方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了,公安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令,將對方逮捕的,公安偵查終結將會把案件材料移交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檢察院起訴階段,一般會通知受害人,建議受害人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受理了,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立案!

法院會有傳票通知到你,告訴你出庭時間等一些情況!

公安局立案以後會給立案通知書嗎

4樓: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節 受 案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擴充套件資料:

江蘇首個網上直接立案通道啟用 20分鐘內可完成立案

***無錫2月4日電 (孫權)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4日開通江蘇首個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這是該院繼開通執行網上預約立案平臺之後,又一項運用資訊化手段滿足群眾司法需求、方便群眾訴訟的新嘗試。

該平臺開通後,相關案件的整個立案流程都可在網上直接完成,從而進一步簡化工作環節,減少立案時間,降低訴訟成本。理想狀態下,操作人能夠在20分鐘內完成整個立案流程。

據瞭解,《中共**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以此為契機,無錫南長法院於2023年底開闢了網上預約立案通道。通過這個通道,當事人直接在網上提交立案材料。

經立案部門稽核通過後,可預約時間到立案視窗辦理正式立案手續。網上預約立案,主要是可以減少當事人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等因素來回奔波的勞頓。

雖然法院出於好意開通平臺便民,但眾多當事人及委託律師卻對網上預約立案並不“待見”。資料統計顯示,兩年來,通過南長法院網上預約立案平臺申請併成功立案的只有17件,並沒有出現預期中的網上預約立案熱。

對此,南長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林春江坦言,法院經過調研發現,網上預約立案“不被待見”的主要原因是網上預約立案需要當事人能夠較為熟練操作電腦,掌握一定的上網及掃描知識,並瞭解法院立案提交材料的要求,還需要當事人家中配有掃描裝置等,而這些條件對於普通當事人來說未必具備。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委託律師在網上預約立案通過後,還需到法院立案視窗辦理正式立案手續。對於熟悉法院立案條件、提交材料相對齊全的律師群體來說,這種網上預約立案模式的便捷性得不到有效體現。”

南長法院立案庭庭長劉一剛稱,此次該院開通的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就是為了針對不同群體的不同司法需求提供更精細化的訴訟服務,為熟悉法院立案條件、參與訴訟量大的律師群體,打通網上立案的“最後一公里”,實現申請立案從“只跑一趟”到“一趟不跑”的轉變。

記者瞭解到,目前無錫已有5家律師事務所加入此番南長法院推出的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依託南長法院官方qq平臺,該5家律師事務所均指定唯一官方qq號作為網上直接立案申請平臺,經該律師事務所授權的律師均可通過電腦或手機在網上直接提交材料申請立案。

“通過南長區法院開通的這個網上直接立案律師通道,我們的律師無需再到法院辦理最後的立案確認手續,有效節省律師往返法院辦理立案手續的事務性工作時間。

應該來說是一項不錯的舉措。”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徐雁清主任接受採訪時稱,打造網上立案平臺是法院資訊化便民的體現,希望今後法院跟相關律師在使用該平臺時還需加強網路安全,確保平臺持續執行。

5樓:公羊譽明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會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併發放立案通知書。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6樓:律師老孃舅

公安機關立案不一定下達立案通知書,但是會告知你結果。如果已經立案,程式上理應會有,但是實踐上這一點做得並不好,如果你不要,一般是不會給你的,但是會及時通知結果。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而該規定中並無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後須給受害人立案通知書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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