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人打了,應怎麼辦?用什麼法律手段解決

2021-07-25 21:20:33 字數 3831 閱讀 3758

1樓:匿名使用者

先報警,然後驗傷,如果傷情不重,則可以主張賠償醫療費等,如果嚴重到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則可以交由**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有沒有必要進行到醫院檢查一下,如果沒有形成輕微傷以上的,向領導彙報情況,將事情的原委說清楚,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如果造成輕傷,請領導主持先行調解,再報警。

僅僅因為發生口角,相互打了一架,男子漢吃點虧,人在江湖是難免的,過兩天就消了氣了。

3樓:熾烈火焰雲

我說大哥呀,警察很忙的!我看你也不是小氣的人,暫時不要提報仇的事!所謂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到時他有求於你,你記住今日之恥,到時不把他整死?

對吧?額~教壞小孩了,呵呵···經驗之談啦!想想那個背後**刀子的傢伙,現在,我都不忍心去看他可憐像!

就這樣啦~君子十年報仇,就是君子!

4樓:貪婪的**翅膀

報警,讓**介入,然後去做司法鑑定,要求賠償以及追究其責任。

5樓:長髮飄飄

根據社會治安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可以報警,但是我建議你直接找領導談話,弄清他打你的原因,讓領導從中協調解決才是上策,如果領導不幫忙或者偏向他,換個地方幹吧,君子報仇,十年不晚,

6樓:八三老人

建議及隨後報警取證。

被人威脅到人身安全,並涉及到家人,如何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7樓:

報警求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8樓:金果

建議報警,這是屬於治安案件,**應當對威脅者做出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9樓:上海笙銘律師

1、建議報警,這是屬於治安案件,**應當對威脅者做出處理;

2、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修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處理起來很簡單,直接報警抓他就可以.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可以報警,對方的行為已經可以構成行政拘留。

12樓:桑靜雅

你好,緊急時候請報警。

我兒子在學校被人打成輕微傷我要用什麼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樓:律兜諮詢2號

加害人是侵權人,所以加害人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您的兒子是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則若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的,學校還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您的兒子已滿十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則學校存在過錯的才承擔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對方賠償損失,構成輕傷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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