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丟了,能找物業賠嗎,小區丟車,物業有責任嗎?

2021-07-22 10:23:58 字數 3350 閱讀 9866

1樓:濤聲海韻

對此類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物業管理公司賠償,有的則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關鍵還是要看物業是否具有看管和注意的義務,有無過失,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業主與物管公司因車輛在小區內停放而發生的丟失或毀損糾紛是目前在社會上爭議較大的一類糾紛。對於此類糾紛,應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分擔責任。因此,物管公司對小區停車場記憶體放的車輛的保管義務,以及在此基礎上,物管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可按下面情況分析:

一、此類糾紛的法律性質

認定因車輛丟失而引發的賠償責任,首先應明確此類糾紛屬於侵權糾紛還是合同違約。事實上,丟車糾紛儘管視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但共同的事實是當事人之間都有合意和交車行為,實際上是以口頭形式建立了合同關係,車輛丟失後停車場如果要承擔責任,應該是合同約定的責任即賠償責任。另外,車主與停車場之間權利義務都是特定的,被侵害的顯然是一種相對的權利,從損害後果看無疑也是財產性質的。

因此,停車場與丟車人之間的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的原則和規定處理。

二、關於小區停車場內的停車合同性質之爭議

在明確合同責任的基礎上就要具體區分一下該合同的性質。對此,理論界與實務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車主與停車場建立的是車輛保管關係。停車場既然允許車主停車並收取了停車費,自然應保證車輛在停車場內的安全,對車輛的盜損有看管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小區內的車輛丟失應當屬於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安保義務內容之一,因此,車主應當依據物業管理合同要求物管公司承擔責任,而並非是依據保管合同主張賠償責任。物管公司只要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安全防範的義務,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所存爭議之分析

物業公司是接受業務的委託,根據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活動,其義務只能是維護物業的治安、衛生和社會生活秩序。對於業主所停放的車輛,一般物管公司都要收取一定的停車費用,雖然物管公司一般會主張其收取的費用是代業主收取的佔用公共部分的使用費,且這部分費用應當由業主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收費標準,並由物管公司將收取的全部費用及時移交給業主大會。而在實際物業管理中,小區業主停車繳納的停車費是有物管公司確定的,並且所收取的費用全部由物業公司公司使用。

因此,物管公司與車輛停放人之間的合同應當屬於保管合同更為恰當,據此可以認定物管公司收取的停車費完全是基於提供保管車輛的服務而收取的一種保管服務費用。因此對於車輛停放在小區停車場內發生的丟失或毀損糾紛,則物業管理應當負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如果在停車期間,車輛發生丟失或毀損,物管公司應當按照保管合同理論,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2樓:站起來不準跪

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孫建芳律師認為 :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丟失的情況很普遍,有的業主認為,我交了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就有責任保管我的財產,財產丟了,物業公司就要賠償。有的物業公司認為,我們收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只是為了維修、養護小區的公共部分,對業主的個人財產我們不負保管責任,因此,業主車輛的丟失,我們一概不負賠償責任。

以上兩種認識都是錯誤的。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實際上是一種服務合同關係,具體的服務專案包括哪些,現行的《物業管理條例》沒有也不可能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具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必須以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為依據。

具體到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丟失這個問題,物業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取決於兩點:一是看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有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負有保管責任,二是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管理義務。

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車輛負有保管責任,那麼,基於這樣的約定和我國《合同法》關於保管合同的規定,物業公司毫無疑問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則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財產不負有保管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物業公司是不是就一概不承擔賠償責任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判斷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管理義務、在管理上有沒有瑕疵以及這種瑕疵與業主的車輛丟失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具體到本案,您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約定對車輛的保管義務,雙方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您的車在小區內丟失,物業公司在小區因施工沒有完全封閉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門衛管理不嚴,對車輛物品的出入缺乏嚴格登記,由於其疏於管理,未盡到安全防範義務,對業主您的車丟失存在過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參考連結處還有很多律師說法,與您的個案及其相似,希望可以幫到您!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應該從物業有無失職來看物業有無責任,單元門鎖不上,屬於物業工程維修不到位,再看物業對進出人員和進出物資有無管理制度,若無,或者有但執行不力,說明物業失職有過錯,這樣物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樓:黑龍江陳山律師事務所

在小區車丟了物業公司就一定應該負責賠嗎?

小區丟車,物業有責任嗎?

5樓:打造完美世界

如果與物業公司有明確的約定.物業需賠償相關的責任.

第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成本報酬,既不是業主財產的保管費,也不是財產的保險費;第二,物業管理中的保安工作只是配合居委會、公安機關搞好治安防範,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區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為某個業主看家守財。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能力有限,從客觀上無法完全杜絕盜竊案件的發生。

只要物業管理公司履行了其應盡的管理義務,業主的賠償要求便與理相悖、依法無據。當然,若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存在管理疏忽,而導致了盜竊案件的發生,則其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出入證 而車 給偷了 你有交管理費物業當然要負責拉

合同上 寫的 不合理 對你沒有約束效力的先去談判一下 通常都不行的

上法院解決啦

7樓:

由於你有車輛出入證,證件是物管犯法,他也有收費,而且出入證在你手裡,那麼物管就有沒有合法合理的監管的過失,他們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會是全部

8樓:聖尊龍帝

關鍵是有沒有交錢

有交的話

他就要負責

9樓:匿名使用者

有交物業費的話就有責任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業只對小區承擔一般性的防範義務,並不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物承擔保管責任,你與物業只是服務合同,沒有形成或簽訂保管合約。物業不是賠償的主體責任人(盜竊者或破壞者才是賠償的主體人)。

11樓:覃學家康樂

物業服務協議中對於汽車的管理沒有詳細的約定,加上業主自己也有責任!雖然物業也有看管不利的責任,但也賠償不了多少錢,打官司如果物業態度強硬,會比較麻煩!建議先私下調解協商,畢竟物業應該也不希望事情鬧大。

不成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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