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的家中正在行竊,忽然聽到外面有腳步聲,甲轉身而逃,請問這個案例是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請細分

2021-07-13 15:21:25 字數 5143 閱讀 5756

1樓:木淨緣

我認為是未遂,

甲已經潛入民宅,盜竊行為已經開始實施,只是因為途中由於客觀原因中止,但是已經開始實施了

這個問題很難定性,甲完全可以說自己是因為聽到響聲,因為害怕這個主觀上的原因自己放棄的,這樣就是犯罪中止

但是從另一種角度,這是因為甲踢倒了椅子,這種是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客觀原因,所以他跑了,再進行下去就不是盜竊了.而是搶劫所以這種情況下甲是犯罪未遂

2樓:

未遂還是中止,

始終都爭論不休

原因在於 這個主觀原因很不好確定,即便是非自願放棄,也是有一個外力造成主觀上有放棄的想法,這個和中止的放棄很難分辨.

此案他逃跑後完全可以否認自己是聽到聲音而跑,就說自己放棄的.很難認定成是未遂.

但是一般認為倉皇逃串是未遂

3樓:風箏呀有風

毫無疑問,犯罪未遂,題面上的轉身而逃已經說明了出題者的意圖。成立犯罪中止需要,1主動放棄,2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4樓:

如果是自己踢翻了椅子,然後走了,應該是中止吧,主動放棄犯罪.

前一種情形應該是未遂,由於犯罪犯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中止犯罪的是未遂.

5樓:

從本案的陳述情況來看,應該是未遂,因為在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中,中止要求犯罪嫌疑人是自動停止犯罪的,在主觀上是主觀上是積極的,而未遂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犯罪嫌疑人未完成犯罪,具體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由於聽到腳步聲害怕而逃走,不符合犯罪中止的中要求的犯罪嫌疑積極主動停止犯罪的要件。以上意見供參考。

6樓:管理都督

如果被抓到就是盜竊罪.至於中止還是未遂.就本案來說是未遂,因為中止要求犯罪嫌疑人是主觀上自動停止犯罪的,在主觀上是積極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是因其主觀意識停止實施盜竊行為,而是由於外界因素導致不得不停止實施盜竊行為.未遂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犯罪嫌疑人未完成犯罪活動而被迫停止事實犯罪行為.具體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由於聽到腳步聲害怕而逃走,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只能按未遂來定.

7樓: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徵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這一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所呈現的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未遂具有下列特徵;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基本標誌。如何認定「著手」,目前有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之分。

主觀說認為,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存在明確的犯罪意圖為標準認定犯罪實行行為的的「著手」。客觀說認為,應當從行為所實施的客觀行為出發認定犯罪的「著手」。折中說則主張從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和客觀行為兩方面來判斷犯罪的「著手」,認為只有當行為人實施了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並明確表露出犯罪意圖時,才能認定為犯罪的「著手」。

我們認為,由於犯罪行為的複雜性,迄今為止,對於如何認定犯罪著手尚未形成一種通說,而且似乎也不可能形成一種通說,惟一正確的做法只能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不同行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義,嚴格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行為及其著手的特點,予以分析判斷。

2.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徵,也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誌,所謂犯罪沒有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在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這三類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沒有得逞的具體判斷標準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結果犯中,法定危害結果的出現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在危險犯中,法定的危險狀態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

在行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誌。

3.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圖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徵,是犯罪未遂區別於犯罪中止的基本標誌。所謂意圖以外的原因,從性質上講,是指違背犯罪分子主觀願望和意圖的主客觀原因。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願而主動停止犯罪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未遂。

如**犯罪中,犯罪分子在攔路**的過程中因良心發現或者害怕受懲罰而在能夠順利實施**行為的情況下放棄**的,則不能認為是**未遂,而應當認為是**中止。

根據司法實踐,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1)行為人以外的客觀原因,如遭遇被害人的強烈反抗、遭遇第三人的制止、被害人的有效逃避、自然力的破壞、犯罪的時間、地點不適於犯罪、遇到難以克服的物質障礙等。(2)行為自身的客觀原因,如行為人的智慧低下、犯罪技術拙劣、犯罪時突發疾病,使犯罪難以繼續。

(3)行為人主觀認識錯誤,如對犯罪物件的認識錯誤、對犯罪工具的認識錯誤、對犯罪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對犯罪時周圍環境的認識錯誤等。

二、犯罪未遂的分類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根據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所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為,並且自認為已經將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

行為人持槍向被害人射擊,被害人應聲倒地,行為人誤認為被害人已經中彈死亡,持槍逃離犯罪現場,實際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輕傷。

所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因而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行為人持刀**被害人,在**的過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因而未能完成殺人行為。

一般說來,實行終了的未遂較之於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更接近於完成犯罪,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實行終了的未遂的處罰重於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根據犯罪行為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所謂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實際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

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髮妻另結新歡,遂將足量滅鼠藥摻入其妻的飯食中,其妻在吃飯時感覺飯中有異味,便將飯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於其妻警覺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為屬於能犯未遂。

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由於對行為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客觀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

不能犯未遂雖然由於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在客觀上不可能實際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明確的犯罪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能犯未遂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和能犯未遂相比較,不能犯未遂畢竟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實際危險,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小於能犯未遂。

因此,在案件其他情況相同的前提下,對不能犯未遂的處罰一般應當輕於能犯未遂。

三、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對於如何處罰犯罪未遂。各國有不減主義、必減主義和得減主義之分。不減主義,即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未遂犯的主觀惡性和既遂犯並無區別。

必減主義,即必須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犯罪未遂形態畢竟沒有完成犯罪,並且往往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得減主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

我國採取得減主義,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徵

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或者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徵:

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認為,犯罪既遂以後自動返還原物或者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盜竊犯在盜竊他人財物後又將竊取的財物歸還原主,或者**犯****後又祕密退還**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2.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首先,必須要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繼續實施。其次,認定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還必須要求確實是出於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放棄犯罪,而不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觀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了繼續並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實施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並完成的犯罪行為。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以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採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

二、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的定性

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法定犯罪結果出現的第一次侵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在能夠重複實施同一性質的侵害行為並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的情況下,出於自己的意志自動放棄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對於這種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應當如體定性,有的主張按犯罪未遂論處,有的主張按犯罪中止論處,有的主張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我們認為,在討論如何對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定性時,應當把犯罪行為理解為一個行為整體,一個由多個具體動作或者數個單獨行為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絡的發展過程。按照這樣的觀點理解犯罪行為,就應當認為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徵,應當按照犯罪中止論處。

三、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關於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各國有無罪說、不罰說和折中說之分,目前各國立法例多采取對中止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做法。

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採取必減免主義。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損害結果,則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為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的,則應當減輕處罰。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犯罪中止行為的肯定和鼓勵。

所以,綜上所述:

甲在乙的家中正在行竊,忽然聽到外面有腳步聲,甲轉身而逃.是犯罪未遂.(原因: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如果甲是因為一不小心踢翻了椅子而發出的聲響,而逃走的.是犯罪中止.(原因: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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