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搶劫,但乙犯的是盜竊,那甲構成搶劫罪嗎?是未遂嗎?請高手回答,謝謝

2022-04-11 13:38:16 字數 3578 閱讀 9085

1樓:中國刑事辯護網

甲屬於教唆犯,教唆犯以其所教唆的罪定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不是教唆未遂,是搶劫未遂。

2樓:律臨王巖律師

個人認為,甲罪名是搶劫罪(未遂)。

從共犯角度上來說,乙實施的具體犯罪——盜竊,顯然也是甲意料之外的,故未遂。

另外提請你注意的是,教唆物件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問題,例如「教唆」14週歲以下小孩子犯罪,只是把該小孩子當成犯罪工具,即間接正犯。

3樓:明天只吃半碗飯

如果你不是專業法學要求很詳細的理由那就很簡單的給你解釋啊

教唆犯一般來說犯被教唆凡人相同的罪名,但是前提是被教唆人所犯的是他教唆的犯罪,對你的問題而言,很明顯,甲不構成搶劫罪,因為乙沒有搶劫,所以他是未遂,至於盜竊則和甲沒關係,因為他並有教唆乙去盜竊

4樓:匿名使用者

甲是搶劫罪的未遂,因為乙沒有犯甲教唆的罪,所以甲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

據我所知教唆未遂還停留在理論階段,司法考試中只能按我上面說的來考察。

5樓:

甲構成搶劫罪(未遂),已構成盜竊,罪不罪還要看金額。

6樓:匿名使用者

經過耐心反覆的查閱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的相關講解,我可以負責任的說:

甲構成搶劫罪未遂。客觀上有違法性,主觀上有有責性,侵害了法益,(對法益造成了可能性危險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符合搶劫罪(未遂)的犯罪構成。

如果沒有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比如缺乏期待可能性、年齡不到14歲等),則構成犯罪。

乙構成盜竊。和甲不成立共犯。1樓有誤。

7樓:範尼

關於共同犯罪,傳統的觀點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甲和乙在搶劫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犯罪未遂。教唆犯罪屬於共同犯罪,除了被教唆的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由教唆人獨立承擔外,其他情況下,都是共同犯罪。

關於盜竊罪,這是乙單獨實施的,和甲的教唆沒有直接的因果聯絡,因此,甲不承擔盜竊罪的責任。

關於本案的認定:1.甲乙成立搶劫(未遂)的共同犯罪;

2.乙除承擔搶劫的共犯外,還要獨立承擔盜竊罪;

3.對甲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見面處罰

另外要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別開來。教唆犯教唆的物件,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於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間不發生共犯關係,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共犯 教唆為未遂 可在盜竊罪的量刑時考慮

10樓:令狐大夫

所謂教唆未遂,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是指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具體情形包括:

1、被教唆者沒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圖(可能是當時根本就沒有接受也可能是當時接受但隨後又打消犯意的)。

2、被教唆者當時接受了教唆犯關於犯某種罪的教唆,但實際上他實施的行為並非教唆之罪。

3、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有實施該種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實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引起的。

可見,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後,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沒有得逞或者自動放棄的,此種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屬於犯罪預備、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屬於教唆既遂,但並非犯罪既遂。

從你所述情況來看,是典型的教唆未遂!

甲教唆乙搶劫,乙盜竊,甲成立盜竊罪。甲教唆乙盜竊,乙搶劫,甲成立盜竊罪。這兩句話怎麼理解?

11樓:

這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種包容思想,且教唆人只對自己的教唆行為所產生的後果負責。這種思想的人認為搶劫罪裡面是可以包容盜竊罪。所以,當甲教唆乙搶劫,乙去盜竊,而盜竊罪包含在搶劫罪裡,所以甲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

另一個案例中,甲教唆乙盜竊,但乙搶劫,雖然搶劫罪包含盜竊罪,但實際上甲應該只對自己教唆的結果負責,搶劫罪超出盜竊罪的部分不是教唆的結果,因此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樓:摸魚兒過秦樓

正犯的行為性質修正(投射)給共犯。

但是要受到兩種限制1、實行從屬,共犯的犯罪階段不得超過正犯2、罪質從屬,共犯的罪質不得超過正犯。題目第一句話就是對罪質從屬的舉例說明。甲作為(教唆犯)共犯,教唆乙搶劫,但乙作為(實行犯)正犯實行了盜竊行為,甲的罪質不能超過乙,所以甲成立盜竊罪的教唆犯。

對於第二句話,實則是共犯過限的責任歸屬,正犯的行為超出了共犯的預期,共犯是否承擔責任,要看超出結果是否異常,如果異常,共犯不承擔責任,如果不異常,共犯需要承擔責任。甲教唆乙盜竊,乙超過甲的預期實行了搶劫,這種情況是超出甲的預期的,所以甲對乙的搶劫行為的不承擔責任,也即甲不對乙的搶劫行為負責(這種情況一般體現在事後搶劫中,事後搶劫是典型的異常情況),甲為盜竊罪,乙為搶劫罪。

13樓:我愛我老婆婆

你給出的題幹表述不準確。

假設甲教唆乙搶劫,結果乙根本沒搶劫,轉而去盜竊,那麼乙的盜竊行為和甲根本無關,甲也不成立盜竊罪,或者說甲根本不成立任何犯罪;

假設甲教唆乙搶劫,結果乙在搶劫的過程中發現搶劫不太妥,轉而選擇盜竊,那麼甲成立搶劫未遂。

假設甲教唆乙盜竊,乙結果在盜竊的過程中轉化成搶劫,則甲只對其教唆的盜竊部分負責,成立盜竊罪共犯,假設甲教唆乙盜竊,乙卻沒有聽甲的話,直接去搶劫,則甲依然不承擔刑事責任。

14樓:到環電

盜竊共犯 教唆為未遂 可在盜竊罪的量刑時考慮 所謂教唆未遂,根據刑法第關於本案的認定:1.甲乙成立搶劫(未遂)的共同犯罪; 2.乙除承擔搶劫的

15樓:黃劍華律師

第一句話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是甲成立搶劫罪(未遂);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這兩句想表達的意思大概是:教唆犯只對其教唆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被教唆者超出其教唆範圍實施的犯罪,就不承擔

17樓:依依漢水

這是共同犯罪學說中的共犯從屬性說。**的是當教唆者所教唆罪行同被教唆者實際所犯罪行,在性質相同或相近(如盜竊罪和搶劫罪),或完全不同時,如何給教唆者定罪的幾條原則。在前述"性質相同或相近"情況下,教唆者定罪原則是:

教唆罪行重於實行罪行的,按輕罪實行罪行定罪;教唆罪行輕於實行罪行的,按輕罪教唆罪行定罪。

甲教唆乙實施搶劫,乙卻實施盜竊,甲和乙該如何定罪?

18樓:匿名使用者

甲定挑嗦盜竊罪,乙定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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