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解約是否支付違約金,請問,教師解約是否支付違約金

2021-07-05 04:49:14 字數 5466 閱讀 8542

1樓:匿名使用者

教師解約是否支付違約金,是根據簽約協議,有簽約協議的,要支付違約金。沒簽約協議的,一般普通招聘的教師不必支付違約金。

教師崗位,有國家支教計劃的簽約師範生。這型別的教師,根據協議要求,一般需要在教學崗位服務十年。其上學的學費是由國家免費資助的,簡稱免費師範生。

所以,簽有畢業後,由國家統一安排到邊遠地區支教,年限一般為十年。協議中要求,假如不能服從分配,或不能服務10年期滿,視情況,要支付培養金或違約金。

部分地區,有地方教育局為了支援貧困山區的教育,對於畢業後,志願到山區教育的師範生,給予降分錄取或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樣,簽有工作協議,協議都明確了權利、義務、與約束問題。是否支付違約金,支付額度,都寫在協議上。

普通招聘的教師,沒有簽訂任何協議的,或簽有工作聘用協議,而沒有違約經濟處罰條款的,一般不支付違約金。

2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如果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違約條款,通常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請問,教師解約是否支付違約金?

教師與學校解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1、學校無權利扣押畢業證

2、違約金條款無效。

3、如果你要求解約,並且之前有培訓的話,你需要退還培訓費用。

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辭職被要求付違約金合法嗎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辭職被要求付違約金是否合法,取決於學校或者教育部門是否對其進行專業培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只有專業技術培訓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而涉及勞動關係解除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有違反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的。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職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培訓協議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事業單位在編教師辭職,學校或者教育部門對其進行了專業培訓,支付了培訓費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反之,則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

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

在此情況下,由於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這裡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

再如,《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

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

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範圍。

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

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範圍。

5樓:鄧明友律師

既然已經簽訂合同約定清楚,請你好好考慮決定。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離職,只有勞動者違法培訓服務期用人單位才會要求支付相應培訓費用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違約是什麼?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

7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回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比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功能: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補償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制裁違約方。

責任: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違約金具有約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滅合同效力的法律後果。

公辦教師教師辭職需要交違約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單位花錢提供了第三方培訓並簽訂《培訓服務期合同》,或者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中途辭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沒有這兩種情況,學校僅以教育局規定為由要求扣違約金,是違反勞動法的,也就不需要交。

教育局的規定不能超越勞動法。而且,勞動合同法也是適用於學校這種事業單位的。

其次,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需要單位批准或者同意,所以,只要提前向公司出具一份辭職報告,做好工作交接,一個月之後,即可辦理離職手續。

9樓:六紅紙

1.如果只有當初的資助協議裡註明違約金,你只要根據當初的協議,減去你已經工作的一年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工作上如果有合同約定進行了培訓費並且規定了服務期,服務期不滿是需要交違約金,你既然沒合同也就不存在這個問題

3.違約金需要單位出示相關的單據,你交錢要單位給你收款憑證蓋公章 ,然後在離職證明上寫明相關的交接工作、違約金支付已清

4.另外就是檔案如果在單位要及時轉到新單位或者人才中心

10樓:白雲劉

公辦教師教師辭職還是應該需要交違約金的,但是金額不大。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受憲法保護的

你照做就行了,一定要保留好證據

12樓:小倫哥丶

那麼好的工作辭職?你腦子有問題麼?

教師辭職違約時不交違約金可以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所說的情況,需要弄清楚以下問題才能確定是否違約:

首先,是否約定試用期的合同解除情形。如果試用期條款有約定,出現瞭解除合同的情形,你辭職不算違約,更不用繳納違約金;若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需要參考其他條款綜合考慮;

其次,公辦學校的一些崗位,是參照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的用人制度進行管理的。一些普通的勞動合同條款,在此情形下不能使用,特別是對於辭職、辭退、考核、獎懲等環節有特殊的規定,所以你要按照所簽訂的合同來辦事;

最後,如果確實想跳槽,考慮一下後果,確定今後不參加公務員或者事業編的考試,完全不用顧忌違約金;如果還要參加類似的考試,現在辭職可能會對後續的考試產生不利的影響。

所以,先看清合同條款,再結合現在的情況,能否規避一些風險,從而決定是否辭職。

人生關鍵的時候只有幾步,祝你走好腳下的路。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一所公辦學校簽了6年的合同,剛教半年向跳槽,不交違約金可以嗎? 教育局不會因為6000起訴我吧? 合同上說試用期1年,現在還沒到一年,算違約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單位花錢提供第三方培訓,並簽訂培訓服務期合同。或者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中途辭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

沒有這兩種情況。學校僅以教育局規定為由要求扣違約金。是違反勞動法的,也就不需要交。

教育局規定不能超越勞動法。而且《勞動合同法》也適用於學校這種事業單位。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

不需要單位批准或者同意。只要提前向公司出具一份辭職報告,做好工作交接。一個月之後既可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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