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環境侵權訴訟中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2021-06-11 13:14:48 字數 3614 閱讀 9070

1樓:淮安浙江人

環境汙染給被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既包括財產因環境汙染所遭受的直接損失,也包括被侵權人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但因環境汙染而未能獲得的利益,還包括消除汙染、修復環境所需的支出。但無高度蓋然性證據支援的間接損失不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之列。

如何確定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中的財產損失範圍

2樓:愛笑的賽宗妤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汙染犯罪案件與環境民事侵權案件的財產損失範圍有何區別

3樓:青州從事

兩者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刑法範疇內,後者只是民事經濟糾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4樓:愛穿拖鞋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明怎麼判決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6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看你法院有木有人啦

環境侵權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7樓:shmily丶

環境侵權訴訟中,應適用嚴格責任。汙染者的加害行為應當排除“違法性”的適用,但在環境保護單行法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環境保**》第41條第1款規定:

“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66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但部分單行環境保**並不沒有在汙染構成要件上與這兩個法律規定保護一致。

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也將違法性作為汙染的評判標準,而《水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中,卻未將違法性作為汙染的評判標準。

因此,違法性是否為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在具體案情中要根據不同的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來判斷。

環境侵權中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在舉證責任分配上,被告承擔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從規定的本意,應當降低原告舉證責任的證明標準,原告只要能夠證明因果關係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果關係不成立的舉證責任由汙染者承擔,並不免除受害人就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仍需就因果關係初步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基於環境汙染責任在因果關係認定上的特殊性,通過舉證責任倒置和因果關係推定的方式降低受害人的證明責任。

即與一般侵權案件中,受害人需要對因果關係提供充分成立的證明不同,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係初步成立承擔證明責任。所謂“初步的因果關係“是指原告的證明標準較低,即只要原告能夠證明被告汙染行為具有導致其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原告即完成了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在汙染者不能完成因果關係不成立的舉證責任下,推定汙染者的汙染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8樓:羊洋楊

具體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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