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2021-06-07 03:26:54 字數 5356 閱讀 2857

1樓:華律網

不得進行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有: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關係相關的合同債權,不作為的合同債權,與第三人利益有關的合同債權。

例如,特定演員的演出合同,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不得轉讓。

2樓:傷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①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

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③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④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

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哪些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樓:華律網

不得進行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有: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關係相關的合同債權,不作為的合同債權,與第三人利益有關的合同債權。

例如,特定演員的演出合同,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不得轉讓。

4樓:張偉傑律師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我國合同法規定哪些合同債權不能轉讓

5樓:華律網

不得進行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三種:(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有: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關係相關的合同債權,不作為的合同債權,與第三人利益有關的合同債權。

例如,特定演員的演出合同,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不得轉讓。

6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7樓:魔人啾啾個布偶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①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

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③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④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8樓:你愛我媽呀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

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9樓:狂拽一條街

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一是基於個人特別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係,故不得轉讓他人。

二是“基於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

三是屬於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願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卹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為什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10

11樓:墨陌沫默漠末

因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令禁止的,一旦轉讓,發生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則成為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普通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移”,該法律規定之本意在於維護最高額抵押關係之完整性。但現實中,尤其在金融信貸領域,由於特殊歷史原因,我國四大商業銀行大量將其債權轉讓給相應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不乏涉及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也對此作了特殊規定。因此,應如何理解、適用相關規定,在實踐中顯得尤為重要。

1、對於主債權已特定並決算的,依據《解釋》第83條第1款,應視為普通抵押權,而普通抵押權並不存在禁止主債權轉移之問題,故此種情況顯然不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定,而應適用《擔保法》第51條之規定,認定主合同債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的,抵押權隨之部分或全部轉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肯定了這一觀點。

2、對於主債權雖未特定,但整個基礎關係發生轉移的,如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或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全部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也不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定。這是因為:該法律規定立法之本意在於確保最高額抵押關係之完整性,而作為基礎關係的整體轉移,並不妨礙抵押關係之完整性,與立法之本意並無妨礙;同時,從《擔保法》的條文表述分析,所謂“主合同債權”,在整部法律中顯然是指擔保期間實際發生的具體之債,並不包括具體之債據以發生的基礎關係。

綜上,應認為此種情況並不受該條款限制。

3、對於主債權尚未特定且當事人協議轉移在擔保期間已實際發生的部分或全部具體之債的,無疑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定。然而,應如何理解該法律條款之規定,是否應據其認定相關債權轉移無效?對此,理論界普遍認為不應當限制具體之債的轉移,因為這實質上違背了民事關係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當事人自主處分其權利的原則;但有人同時也指出,司法解釋已將《擔保法》第61條限制解釋為只適用“決算前的債權轉讓”,則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能作出“決算前轉讓主合同債權的,轉讓無效”的結論。

對此,為維護最高額抵押關係的完整性不能以犧牲民事關係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當事人自主處分其權利的基本原則為代價,而基於最高額抵押在從屬性上的特點,以上兩個目標實際上完全可以並行不悖。由於最高額抵押並不從屬於具體之債,抵押權不隨具體之債轉移而轉移,故完全可認定決算前轉移具體之債的,轉移有效,但不受《擔保法》第51條之限制,即相關的具體之債不再受最高額抵押擔保,同時在此後最高額抵押權決算中也相應排除該具體之債。據此,對《擔保法》第61條,仍可進一步限制解釋為“決算前轉移的主合同債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但在此問題上,應當予以區別的情況是:如果在具體之債轉移後,當事人明確達成協議以同一抵押物擔保該具體之債並依法進行登記的,應認為是新達成的普通抵押權,並依法予以確認。

13樓:碧樹攬月

《物權法》修正了《擔保法》關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能轉讓的規定,而規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可以轉讓部分債權,但最高額抵押權不隨之轉讓,轉讓出去的這部分債權就喪失了最高額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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