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婚後感情不合分居後愛上了別的男人並且生了孩子如果我老公向法院起訴離婚我要給他多少賠償

2021-05-05 13:36:07 字數 5318 閱讀 7508

1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包括兩種重婚行為,一種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第二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第二種重婚行為,「明知」是重婚罪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本罪。本條所規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只要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均構成重婚罪。對犯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你的情況屬於重婚。在重婚概念上,如果你未離婚,和另一方同居事實,也算是重婚的,何況還生了兒子。畢竟你沒離婚,本身是不能領取結婚證的,所以重婚和你後來又沒有結婚證沒有關係

既然你重婚,肯定要蒙受損失

作為過錯方,男方可以向你要求物質和精神賠償,何況未離婚還懷了別人孩子,這在我國是很很嚴重的

所以,如果有共同財產的,你可能拿不到,對方如果向法院要求精神補償,你也可能需要付出

如果對方告你重婚,但又不和你離婚,可能你現在的丈夫和孩子更難以自處,你又能何去何從

所以不離婚就與人同居,這個行為是違反了婚姻法的,也造成了必然的損失

但是從你現在的新家庭考慮,如果付出金錢確實離婚的,你們商量著辦

但如果要給錢,一定要寫下離婚協議和給錢的數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來自木蘭湖傾國傾城的楊樹

對你非常不利。

如果你們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也就算了,如果有,那以為你先背叛婚姻的,這些財產多半要屬於他。這些東西他都可以慢慢查,統計出來的,所以給他三萬塊,一次性解決,反而對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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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們沒有財產分割的糾紛,那你這三萬塊就可以不給,只要你現在的男友不急,慢慢和他拖,3年分居自動離婚,他也要結婚的,他也拖不起,當他得不到利益,總不願和你兩敗俱傷相互拖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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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問題一氣問完好不,重婚顯然不是,你最多就是出軌,背叛你的婚姻,最對判決下來賠償男方一點精神損失而已。

3樓:無色

如果你與現在生孩子的老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不會構成重婚罪,這都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你最大的當然是輸了理,告不了你什麼。當初派出所報案處理過,你付出七千元他是同意離的,這在派出所會有記檔,萬一他到法院起訴你就可以搬這資料出來,法官看到了你已履行承諾,判決就對你相當有利。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是和你原來的老公有結婚證的,那你最好是賠他三萬,三萬不多,你這都跟別人生孩子了,也錯的太離譜了,打官司三萬不夠給那些所謂的法官喝茶,告你重婚,完全是有可能的,怎麼判那就得看法官了,國法家法,不如法官的看法,如果你爸是李剛,那你就牛著吧,反正做為男人的角度,很想罵你幾句,但我還是忍了。

5樓:匿名使用者

讓他起訴吧,本來你就沒什麼可以給他的義務,不會判你賠錢給他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只能依照法律的程式來判決了 ,該是多少就說多少?

7樓:匿名使用者

誒,你怎麼可以出軌呢

我和我老公感情不合,分居倆年多,為了孩子至今沒離婚,如今我愛上了另外一個男人,怎麼辦?

8樓:sfccg雙魚

真的愛上了麼 既然和老公感情不好 這樣的婚姻也不會幸福 人生大事不能兒戲 該狠心的時候就狠心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請分居,兩年後法院判決離婚的

10樓:人生路莫慌張

也許,是前世的煙,也許,是來生的緣,錯在今生相見,徒增一段無果的恩怨!呵呵,夜來夢一場,卻堪堪無言,心痛何茫然,歲月輾轉伴浮生,確是,不堪華年,當你隨風而逝,我連影子都沒來得及留下!

11樓:

當下人的自由在自已手上,他不為少耽誤事,離開也許就會有更合適的生活叫你喜歡呢?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多不合法呢?動不動就要離婚,離婚你沒有扶養權的在說離婚對孩子是很不好的

13樓:餘語風

看他能不能很好地對待你孩子,如果不能,即便你們兩情相悅也會出現麻煩

14樓:匿名使用者

為自己而活,孩子會理解

1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 果斷離 不離留著過愚人節?

16樓:

如果那個人愛你的話,應該會答應扶養你的孩子

17樓:

那就離,但對方接受你孩子嗎?

你好,請教你一下,我跟我老公已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快兩年了,然後孩子(女孩)一直由我在帶,這期間他很... 20

18樓:匿名使用者

1、分居兩年可離婚這是法條中有的,但是你有證據能證明嗎,最好是街坊內鄰居,但這事,操容作起來比較困難

2、你可以陳述老公沒有盡到撫養義務這是可行的,這點應該有人能幫你證明吧

3、孩子一般去留法院會考慮對孩子成長最有利的環境,比如母親關愛,經濟條件,我想這些你可以在法庭上盡力爭取的

放心吧,沒事

19樓:趙小哈

同為孩子的媽bai媽,感同身受。我不說du太多話,但zhi希望對你dao有用。

以你所述,估計這個男人回不大會跟你協議得答成離婚的,他就是在一個拖字訣,而且按中國人的一貫認識,婚姻當中,孩子又這麼小,你是媽媽,照顧孩子多是正常的。別理會這些,寫個起訴書,去法院起訴他吧。起訴要求可以有:

解除婚姻關係,婚生女由你撫養,要求男方補償分居期間你和孩子的生活費用,要求男方承擔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你們分居了這麼長時間,除非男方堅決不同意,那可以要隔六年月再起訴,一般只要雙方同意,都會判離。而孩子這麼小,又一直跟你生活,撫養權肯定是你的,完全不用擔心。

如果你所在地有居委會和婦聯,你可以去找她們要求免費的法律援助,象這種男方不出撫養費的案子,他們是會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的。

至於說離婚後的事情,估計這個男人不大會來看孩子,你就好好帶著孩子,好好疼她,自己要堅強起來,所幸你父母還能幫上手,趁年輕多賺點錢,有機會找個好男人好好愛自己和孩子。別跟這個男人拖,這樣拖下去,他就是在等s。

20樓:

分居兩年可以順利離婚的,孩子這方面依你的情況來看應該孩子可以判給你的。

21樓:

去法院吧↖↖↖↖↖↖↖▇▇▇▇

要求他該做的一定要做

22樓:茫茫然

既然他不常來看孩子,應該也不會像你愛孩子那樣急切的要孩子的撫養權。分居需要去辦手續的,然後兩年可以離婚。你最好去當地的部門問一下,每個地區的手續不一樣的。

孩子的撫養你最好有一些證據,如證人,這樣即使真走法律途徑,你也穩贏的。一般法院判都是傾向母親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牽扯到很多關於扶養的權力和義務,以及自身的能力.最好去法院進行調解,和平解決.

2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沒問題,孩子判給誰,要看雙方誰更有撫養能力,自己判斷一下就知道結果了

25樓:技術宅男

找律師,你的勝算很大

我和老公感情不合分居快2年了,現在我向法院提出離婚,如果他不同意第一次會判離嗎?

2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bai》第32條規定的du關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zhi:有下列情形之dao一,調解無版

效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

權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分居足夠兩年就可以離了

27樓:王界國

不會。法院一般都會調解,到了實在過不去的第步才會強制性判離。

2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找個律師,他會給你比較專業的解答

29樓:匿名使用者

很快就能夠辦哩了。願日日都快樂哦。

我和我老公一直感情不合。至今為止已經分居兩年多了。請問現在需要到法院起訴離婚嗎?

30樓:塵埃照大千

好像分居2到3年就可以離婚了,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諮詢下,要準備什麼材料至少他們會告訴你的

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的唯一理由是感情破裂,但是感情的事情不好證明,所以法律指定了幾種情形,可以視為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關於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關於第四條,是指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2樓:烏鬱桀

在法律上,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那麼雙方要先分居兩年,之後到法院去起訴,變可以離婚了

33樓:小許諾

可以協調的嗎,他不肯再到法院起訴

34樓:度我時代

兩個想必沒什麼感情了,再聊一聊還有沒有過下去的必要,實在不行就好合好散,沒必要搞得起訴人人皆知,純屬浪費時間、金錢、感情。

35樓:你生命的枷鎖

分居倆年可以起訴離婚

36樓:baby死性唔改

你好,可以的,如有離婚的各方面問題,建議你上律伴網免費諮詢律師。有個朋友前些天離婚都是去那裡,她說很方便,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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