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遞交辭職信後,不辦完手續能否去到另一家公司直接上班?原公司能對我產生什麼影響麼

2021-04-23 03:48:04 字數 2276 閱讀 6402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不發你離職工資,不給開離職證明。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你說的不抄詳細,大體可以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2、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后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請仲裁維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原公司同意了就可以啦。不過一般新公司都會要求你的離職證明啊。

原公司沒辦離職 可以去新公司入職麼

4樓:區樂仕

一般公司在員工離職後扣發工資或拒開離職證明的行為已經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明確規定,單位在員工離職時,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也就所謂的離職證明檔案。

如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或者剋扣工資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通常這個時候,我們都會建議職場人去公司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出具離職證明和支付勞動者當月應得的薪資報酬。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跟勞動者是否配合公司進行工作交接無任何關係,所以用人的單位並不能以這個為由,拒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檔案,但可以在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沒有與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那麼新單位不會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的,而且無法辦理社保,甚至導致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將得不償失!

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樓:沒事別說髒話

你申請辭職的公司,沒給你批,你現在想去新公司報到,我要告訴你的是,這兩家公司都不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

公司會按照規定發給你,但是不是在你辭職的時候發,而是每個月月底發工資時間統一發

7樓:圖圖

原公司沒有迴應,需要等一個月你才能走

8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勞動者有責任提前30天提出辭職,而不是說走就走。

作為用人單位也有責任按時發放薪水,不克扣,不拖欠。

按照勞動合同法,公司在30天之內完全可以不理會,不可以辦理你的離職手續,如果你執意到新公司上班,你可能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新公司還要承擔連帶責任。

你現在可以做的有兩個選擇,一是和新公司協商儘快辦理離職手續;二是和新公司協商推遲報到時間。注意這兩個選擇都是「協商」,因為是你違規在先。

9樓:找法網

原公司沒有離職,在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去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你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對你進行辭退,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一直請假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曠工處理,用人單位可以扣除相應的勞動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是遞交辭職信月之後就可以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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