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遞交辭職信月之後就可以走了嗎

2021-05-04 11:43:50 字數 1385 閱讀 1373

1樓:水6元

是的,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信的第31天可以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後走人。

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信〔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宿洮

建議樓主補充一下:

你的勞動合同、你的企業性質、……

儘可能多的資訊是最好的。

我就是某市勞動局長的兒子,我高中畢業時還幫我們同學追討過工資呢,我清楚勞動局的流程:

我不同意樓上要你申請仲裁的做法,因為仲裁是要收費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你們單位。同時,注意一點,保留所有對你有利的證據。

還有,你最好不要簡單用手機拍照,作為一個在律師事務所的templar,我可以很明確地告訴你,那個效力問題很值得商榷的,而且清晰度什麼的都可能被對方抗辯。

還有所謂黑名單,不用擔心的,他要真敢加進去,你就起訴他們,還可以要求賠償一大筆呢。因為是他們的過錯和責任,你把老闆炒了,老闆還把你拉黑名單,這什麼道理嘛?!

腦子裡面要有權利意識和證據意識,因為是非黑白不是你想怎樣就可以理所當然的怎樣的。關鍵在於,你是否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你怎麼維護的方法!

牢記吧!

3樓:

首先,就辭職的問題得看你有沒有締結勞動合同。如果締結勞動合同則如果無合法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的責任得看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你所在地的地方法規(這個也很重要)的規定。

具體法規我就不復制了。

其次,強制加班肯定是違法的,如果證明屬實可構成上面所說的單方面接觸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這樣就不必擔心扣掉工資。他們所說的黑名單沒有合法依據。

最後,我的建議是先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通過行政施壓,讓他們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並賠償相應費用(如加班費等,另外,如果他們超過法定期限未和你訂立勞動合同會被處以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仍協商無果,則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走到這一步的話建議請律師。至於你所說的證據,我沒有看到,不好評判,建議讓律師處理。

4樓:楊俊林

找個報社去暴光吧,讓記者來干涉這樣的事情就很容易解決了。

提前月辭職就可以吧?辭職信是手寫還是列印啊發郵件行嗎?需要公司給辦理的離職手續都有哪些?謝謝

注意幾個關鍵點 1,正規勞動合同,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2,提交日到離職日 最多30天。有些單位有什麼領導不肯簽字等情況,不用理睬,可以直接走人。他們不幫你辦理離職手續,可以仲裁公司。3,辭職報告 書面,親筆簽字和日期。交給人事部經理。然後再通過郵件的形式,告知部門經理,抄送人事經理。格式網上自己找吧...

遞交了辭職報告,就可以立即走人嗎

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報告後是不能立即走人的,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按照違反勞動紀律來處理。勞動者在非試用期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 切記 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 勞動者送達 移交 文書 材料 簽收單 簽上姓名和日期 不需要徵得...

提前月提交辭職報告,月後就可以走人嗎

你可以先讓當地的相關部門協調,如無效再去告醫院,能協調好最好不要搞大,對你沒有什麼好處 勞動法 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確立了勞動者的單方辭職權,對勞動者辭職並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勞動法 的立法意圖是相當明確,具有積極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