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問題的解釋

2021-04-21 08:26:34 字數 2189 閱讀 5159

1樓:搜狐焦點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讀或提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66162示:《解釋》的首部明確了兩個問題:第一,本解釋的適用範圍。

本解釋只適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第二,本解釋依據較高階位的法律制定。本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及精神制定,其效力高於相關部門或地方的法規、規章。

如果相關部門或地方的法規或規章與本解釋存在衝突,則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時,將不會適用相關部門或地方的法規或規章。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4-07-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最高院對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15條應當如何理解答覆

2樓:

若當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訂立合同,則適用定金雙倍罰則(合同法115條) 若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例如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訂立合同,不適用定金雙倍罰則,應當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最高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前四條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bai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du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zhi業(以下統dao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專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屬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

4樓:司考我知道

民法院公告 法釋屬〔2003〕7號: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本條的意思是,出賣人賣房時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5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前是指原告將起訴書交到法院之前,不包括以後的訴訟階段。

6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前就是起訴前,已經進入訴訟過程了,顯然就不是起訴前了

7樓:2007米克

起訴前應該是買受人提起訴訟前而不是整個訴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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