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能否不得晉升級別和享受年終獎金

2021-04-19 21:11:34 字數 1472 閱讀 4244

1樓:life囧貓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階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年終獎金包含在工資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雲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書記張田欣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並連降四級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兩人被稱為遭遇「斷崖式」降級,雖然保住了公職身份,但半生奮鬥來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一夜盡失。

2樓:

哎!找了半天終於找齊了資料,你看看吧,我重點拷了回來給樓主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23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九章 懲戒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階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考核當年為不合格,而晉升級別和年終獎的前提就是年度考核合格,但是不能說是因為處分而不能晉升。

4樓:中公教育

公務員法 58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年終獎還是有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法58條的是晉升工資和級別,年終獎不受限制

6樓:遠_足_熊

正因為沒有法條支援所以才錯了

公務員法 58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沒說獎金吧?

74條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的工資應當以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質物,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的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所以也應當以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依據,而年終獎屬於工資,所以也應當以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依據,而不能以是否收到處分為依據。

工資和受處分沒有直接的關係,58條的只是工資檔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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