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存在缺陷民事行為主要有哪些型別

2021-04-19 09:18:03 字數 3958 閱讀 4932

1樓:匿名使用者

1、絕bai對無效

的民事行為。是

du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zhi嚴重欠 缺生效要件,dao因而自回始、絕對、確定、當然不按答照行為人設立、變更 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民事行為。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 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生效力的民事 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 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由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 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

2樓:尹瑞優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無權**。限制行為能力人做出的合同行為等。

有效力瑕疵的民事行為分為哪幾種型別,每種型別具體又包括哪些行為?每種型別的效力如何?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不懂什麼是有瑕疵的民事行為,法律術語上沒見到過「有瑕疵的民事行為」一詞

民事行為效力有哪些分類

4樓:最愛彩虹糖

1、無效的民事行為;

2、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4、附條件或期限的民事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3、標的須確定並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於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行為效力包括四種

1、有效;

2、無效;

3、效力待定;

4、可撤銷。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效力不同,民事行為可以分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2、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4、無效的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效力有瑕疵的三種民事行為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三種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為分別是效力待定、可撤銷以及無效的。這三種民事法律行為之所以是效力有瑕疵的,是因為它們都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某個民事法律原則和精神。效力待定主要是為了實現意思表示的完整、真實,允許當事人變更自己的意思表示。

可撤銷的情形是因為出現了損害當事人意思真實的情形,為了實現誠實信用這一精神,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無效的行為是因為其嚴重危害了國家利益等。

民事行為的效力狀態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和無效民事行為的根本區別是

可撤銷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的不同 1 可撤銷行為大多屬於意表示瑕疵,無效民事行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體不合格的,還有違法的,2 可撤銷民事行為之撤銷,須以訴為之,無效民事行為是當然確定的無效,無須宣告。3 效力不同,無效的民事行為屬於自始無效和絕對無效,而可撤銷民事行為在審判或仲裁後,才屬無...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犯罪問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殺人的話,他自己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話,其監護人承擔怎樣的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是不同的概念。從年齡看,按民法總則,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低於刑法規定的十四周歲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當然談不上追究刑事責任。對十四周歲以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等 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通過刑事責任能力鑑定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殺人的話...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問題,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內容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 在一般成立要件的基礎上,加上 標的確定與標的可能 和 形式要件 要考司法考試嗎?三大本里很全的!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 1 一般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