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處宅子,一處田地,我們十多年不在家,哥哥把父母的田分地寫他土地證上了,現在不給我們該怎麼辦

2021-04-15 06:52:04 字數 5725 閱讀 7927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父母同意只給哥哥,你也沒有辦法。你十年不在家,地本就是你哥哥種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找親親幫助瞭解一下不行到村委會給調解解決,要是還不行那就只有起訴讓法院給解決問題了,到那時就不顧及兄弟情分了為自己的權力而去爭取,祝你成功打贏這場官司。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算是父母來的遺產,他往前

自進寫在自己的土地證上是不合法的,按理說,在進行更名之前,應該是嗯,遺產繼承人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履行手續,你沒在場父母的填寫在土地證上,這不符合法律手段,現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告他,他進行更換手續的時候,也應該有你的簽名或指印,現在啥都沒有,它的程式是違法的

4樓:zjc**座

最好和平解決。先協商。無果,然後才可以去村委會有官方幫助你們解決。

哥哥保版准以為你就是在外面發權展了。不需要才做的這個決定。

好好協商,會解決好的。親兄弟,這不應該成為難題的。

你要是每月或每年都向老人交贍養費,現在你的理由更加充分。如果你從來沒有交過老人的贍養費,此次你的勝算不會很大。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土地可值了錢了,你們都十年不回來,村裡肯定認為是哥哥種的就歸他了,怨只能是你們也不打聲招呼給村裡,無據只能協商了。

6樓:

看來你的父母已經去世了。這種紛爭財產的情況在當下非常盛行。如果是你專父母的財產你可以屬考慮。

跟大哥商量一下如何辦理。這樣可在外面面前看出你們家庭和睦,兄弟團結。擁有很好的修養。

如果這個辦法行不通,那可以請村上的親戚長輩來主持一下。看看村裡大家的意見都是什麼樣的。一般來說簽訂一個合同,這份財產有大哥來經營,那麼每年分多少利潤給你這就可以了。

如果你還是覺得不可以,那隻能撕破臉皮對簿公堂。但是要有人給你出具證據,村裡的證明證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這一但是村裡做錯的事情,村裡是需要改正的,那麼這種改正最終會遷怒到村幹部頭上。

不知他們是否願意這樣幹,如果他們,躲避不願意出此證據的話,你在公堂上也無法申訴。希望能夠幫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由於長

bai時間不在家,父母親

du名下的土地 被你哥zhi哥全部繼承了。土地證dao也是以哥哥的內名字了,這隻能說明容一個問題,是以父母親簽字轉給你哥哥的,你父母親也有這個權力。但如果你父母親不在世,那這塊地應該屬於遺產,沒有你的簽字,你哥哥是拿不到地的。

所以說你父母親如果在世,你只能承認事實。如果父母親過世了,遺產問題也可以訴訟法律裁決。

8樓:飛花落雲

父母已故去找律師就好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屬於你們家裡的內部問題了,不過你先去法律諮詢一下,如果你哥哥能退回來是最好的,如果不行給他說一下然後以法律程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要就算了,如果想要就一定能要回來,先找村委會解決,解決不了讓村委會出證明,法院去告他,一告便準。

11樓:匿名使用者

先溝通!如果你的戶口不在農村,那麼你就沒有田地!

12樓:海盜返回

去告他吧,別不好意思,是你哥先不仁的。告他。

13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解決,找村委會解決。可以起訴。

14樓:冷雲大叔

只要你的戶口還在當地,你可以去村委會找村幹部幫你調解這事,解決不了再走法律程式

15樓:無所謂他爺

是你哥做的不對,去法院告他

16樓:匿名使用者

都多年不在家了,那必然在外面也掙下家業了,何必回去和哥哥爭呢,實在要爭,只有找村幹部了,但已經下證的想改也不容易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17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8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19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是什麼?

20樓:話梅太飛糖

你說的這個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吧,肯定來說都是有這方面一個規定的了。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21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2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3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24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25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26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27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法律上怎麼算家庭成員

28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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