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江蘇一家外企工作,但公司每年都不發高溫費,請問公司算不算違反了勞動法

2021-04-02 01:16:02 字數 969 閱讀 3837

1樓:清一色

江蘇省的高溫費:

1、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從今年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首次將高溫費發放等問題列入其中。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高溫費,屬違法行為。

2、該條例屬江蘇省地方性法規,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3、目前我省多地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2樓:匿名使用者

1、只有露天工作工種或者室內溫度極高情況下,才會有高溫補貼。

2、即使不發,你也告不了。

中國關於高溫之下的勞動保障政策相當空白,翻閱相關資料,在全國範圍內普遍使用的高溫勞動保護條例,僅有2023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這個規定僅適用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而事實上,在炎熱夏季各行各業都有一個防暑降溫問題,各行各業勞動者也都依法享有獲得良好的防暑降溫條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溫待遇的權利。現代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第三產業的高度發展為鮮明特徵的,而《暫行辦法》根本沒有覆蓋第三產業。

此外,該規定也沒有表明,什麼溫度情況下,員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該條例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即使企業不遵守,它也難以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據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訂今年的高溫津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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