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藥品通用名與商品名有何區別

2021-03-24 09:47:50 字數 4860 閱讀 1195

1樓:最愛彩虹糖

區別如下:

1、成分相同商品名不同的藥品,其藥品通用名必須相同。

因為藥品的通用名是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註冊。

2、藥品通用命相同,藥品商品名可以不同。

商品名是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一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比如西藥頭孢哌酮鈉,通用名稱為頭孢哌酮鈉,商品名稱可以為先抗、先鋒必素、頭孢氧哌唑、先鋒必、先鋒哌酮、氧哌羥苯唑、頭孢菌素鈉、先鋒哌唑酮、先鋒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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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藥品常有多個廠家生產,許多藥品生產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給自己的藥品註冊獨特的商品名以示區別,因此,同一藥品可以有多個商品名,例如對乙醯氨基酚複方製劑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藥時,不論商品名稱是什麼,都要認準通用名,即藥品的法定名稱,也就是國家標準規定的藥品名稱。

依據《商標法》規定,通用名不能作為商標或商品名註冊,因此通用名可以幫助識別藥品,避免重複用藥。《藥品管理法》和《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規定》規定,在藥品包裝上或藥品說明書上應標有藥品通用名。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型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型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型的二分之一

2樓:成長號列車

藥品通用名即國際非專有名稱

,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任何藥品說明書上都應標註通用名。

藥品商品名是藥品生產廠商自己確定,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產品名稱,具有專有性質,不得仿用。在一個通用名下,由於生產廠家的不同,可有多個商品名稱。

藥品的通用名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藥品的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可用作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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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藥品通用名的優越性:

1、有利於提高藥品的質量

注重藥品通用名, 可以使藥品生產企業不再被藥品商品名稱所累, 不再把精力放在藥品包裝和藥品商品名稱的改變上,不會挖空心思、不厭其煩地申報「新藥」。他們的生產重心就會放在藥品的生產上, 就會更加關注劑型的改進, 更加註重藥品的質量。

2、有利於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從 2023年 5月 1日起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 醫生開處方時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如果由患者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不同**的藥品, 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患者的權益, 有助於改變「新」藥、**藥走俏, 療效確切且**便宜的藥無人問津的怪現象, 從而 降低患者的藥品消費負擔。

3、有利於遏制各種腐敗現象

在藥品的生產、流通和使用 過程中更加重視使用藥品通用名, 可以消除藥品審批部門「尋租」的條件,減少藥品生產企業的「定價收益」,避免醫院 「大處方」和藥品銷售回扣現象,規範藥事管理工作,穩定藥品市場秩序。

4、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

我國醫院藥品銷售佔市場份額的 80% 以上。醫院處方中藥品實行通用名,患者可以在社會藥房買到所需藥品, 有利於打破醫院藥房壟斷的局面, 促進我國藥品銷售終端的公平競爭

3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藥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

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該藥品專用的商品名稱,如對乙醯氨基酚是解熱鎮痛藥,它的通用名是乙醯氨基酚,不同藥廠生產的含有對乙醯氨基酚的複方製劑,其商品名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

2、使用的意義不同

藥品通用名:藥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一處方或同一品種的藥品使用相同的名稱,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選用藥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製藥企業之間公平競爭。

藥品商品名:企業依法使用藥品商品名,有利於企業保護自己的產品和創立品牌,有利於醫生和患者選用不同廠家的產品,也有利於藥品使用後發生不良反應的追根溯源。

3、法律規管不同

藥品通用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藥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藥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內容。

藥品商品名:《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除了新化學藥品、新生物製品和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其他藥品(包括原料藥、中藥和仿製藥)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藥「六味地黃丸」,不管多少個廠家在生產,每個廠家都只能叫這個名稱而不準再取其他名稱。

4樓:

1、命名標準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

藥品商品名是由商家自己確定,報經藥監部門審批通過就可以使用了。

2、流通範圍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國際非專有名稱,也就是說在全世界都通用,比如一說對乙醯氨基酚,全世界藥學專業人士都知道是什麼。

藥品商品名僅僅只是在一個小範圍內流通,比如快克,出了國門就沒人知道是什麼東西。

3、性質不同

藥品通用名由藥典委員會制定,凡是市面上流通的藥品必須標註通用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藥品商品名由廠家自己確定,具有專有性質,也就是說商品名報批通過之後,其他商家無法再使用。

5樓:國健醫藥諮詢

通用名稱(國際非專利名稱):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稱。如阿司匹林、頭孢克洛等。

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是由國家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藥品的中文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一種藥物只有一種通用名稱,所以凡上市流通的藥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要用通用名稱。

商品名稱:許多廠家或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產品形象和品牌,除了報批通用名稱之外,往往給自己的產品再註冊一個商品名稱,以示區別其它企業的產品,如拜阿司匹靈、希刻勞等。一般在商品名稱的右上角加註or,說明這個商品名稱已經被註冊,其它廠商不得再使用。

同一種藥品由於生產廠家不同往往註冊不同的商品名稱,藥品宣傳也大多使用商品名稱,我們在用藥前一定要仔細閱讀說明書,弄清藥品的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不同廠家生產的同一種藥品,儘管商品名稱不同,但其通用名稱是一樣的,如通用名稱為苯磺酸氨氯地平的藥品,其商品名有絡活喜、安內其。只要通用名稱一樣就屬於同一種藥品,應儘量避免同時服用,以免造成藥物過量,加重不良反應的發生。

6樓:品牌優生

通用名稱是不能註冊商標的。

在商標法中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所以,這個是強制性的不允許。

簡單的來說,

一、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如果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徵,就無法實現商標的功能,也就不成其為商標。

二、商標註冊缺乏顯著性,就無法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比如,「手機」是一種通用名稱,用它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這一商標分辨「手機」是由哪一家企業生產的。但是,用「蘋果」作為註冊商標,就可以很明顯的辨別。

藥品通用名與商品名有何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1、定義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藥品的法定名稱。在我國,藥品的通用名稱是根據國際通用藥品名稱、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新藥審批辦法》的規定命名的。

藥品的商品名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特定企業使用的該藥品專用的商品名稱,如對乙醯氨基酚是解熱鎮痛藥,它的通用名是乙醯氨基酚,不同藥廠生產的含有對乙醯氨基酚的複方製劑,其商品名有百服嚀、泰諾林、必理通等。

2、使用的意義不同

藥品通用名:藥品使用通用名稱,即同一處方或同一品種的藥品使用相同的名稱,有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有利於醫生選用藥品,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有利於製藥企業之間公平競爭。

藥品商品名:企業依法使用藥品商品名,有利於企業保護自己的產品和創立品牌,有利於醫生和患者選用不同廠家的產品,也有利於藥品使用後發生不良反應的追根溯源。

3、法律規管不同

藥品通用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藥品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根據《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十二條規定,通用名稱是藥品廣告中必須進行宣傳的內容。

藥品商品名:《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除了新化學藥品、新生物製品和具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其他藥品(包括原料藥、中藥和仿製藥)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藥「六味地黃丸」,不管多少個廠家在生產,每個廠家都只能叫這個名稱而不準再取其他名稱。

8樓:

1、命名標準不同

藥品通用

名是由藥典委員會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組織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同一種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在中國境內的通用名稱。

藥品商品名是由商家自己確定,報經藥監部門審批通過就可以使用了。

2、流通範圍不同

藥品通用名是國際非專有名稱,也就是說在全世界都通用,比如一說對乙醯氨基酚,全世界藥學專業人士都知道是什麼。

藥品商品名僅僅只是在一個小範圍內流通,比如快克,出了國門就沒人知道是什麼東西。

3、性質不同

藥品通用名由藥典委員會制定,凡是市面上流通的藥品必須標註通用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

藥品商品名由廠家自己確定,具有專有性質,也就是說商品名報批通過之後,其他商家無法再使用。

給我藥品的通用名,化學名,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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