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闡釋學是什麼意思,文學的作用是什麼

2021-03-20 14:12:13 字數 5160 閱讀 6595

1樓:匿名使用者

以文字解釋一種事物,或者闡述一種現象,講究如何描述準確生動。!

2樓:柒月黑瞳

詮釋學(hermeneutics),又稱解釋學,是一個解釋和了解文字的哲學技術。它也被描述為詮釋理論並根據文字本身來了解文字。

西方哲學、宗教學、歷史學、語言學、心理學、社會學以及文藝理論中有關意義、理解和解釋等問題的哲學體系、方**或技術性規則的統稱。有關解釋學的研究可以上溯到古希臘。它作為一種哲學學派形成於20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西方學術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釋義學"  早在人類遠古文明時期就已存在如何理解卜卦、神話、寓言意義的問題。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的學說已涉及理解和解釋的問題。「解釋學」一詞的詞根 hermes就來自古希臘語,其意為 "神之訊息"。

當時,人們已把如何使隱晦的神意轉換為可理解的語言的研究看作一門學問。中世紀的a.奧古斯丁、卡西昂等哲學家在對宗教教義進行新的解釋時,逐步把以往對解釋問題的零散研究系統化。

16世紀的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提出如何直接理解聖經本文的原則與方法的問題,對解釋學研究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此外在法學、歷史學、語言修辭學等傳統研究中也一直涉及解釋學的問題。「解釋學」一詞於2023年首次出於j.

丹豪瑟的著作中。但在18世紀以前,有關如何正確理解文意內容的研究往往被稱作"釋義學"。這類研究往往從實用性出發,實際上是一些零散解釋規則的彙集。

亦澤「闡釋學」、"釋義學」、「詮釋學」。廣義指對於文字之意義的理解和解釋的理論或哲學。涉及哲學、語言學、文學、文獻學、歷史學、宗教、藝術、神話學、人類學、文化學、社會學、法學等問題,反映出當代人文科學研究領域的各門學科之間相互交流、滲透和融合的趨勢。

既是—門邊緣學科和一種新的研究方法,又是一種哲學思潮。狹義指區域性解釋學、一般解釋學、哲學解釋學等分支、學派。區域性解釋學泛指任何本文註釋(包括古往今來的法律、《聖經》、文學、夢和其他形式的本文解釋的規則和方法的理論體系。

從古希臘人解釋荷馬的史詩和其他詩作開始.歐洲的古典學者就有註釋古代文獻的傳統。中世紀後期形成了有關《聖經》**和法律條文解釋的「古典註釋學」和考證古代典籍的文獻學。一般解釋學是對本文的理解和解釋的—般方**研究。

它不同於各種區域性形式的解釋學,其目的在於建立以連貫—致的理解哲學為基礎的一般而普遍的方**。代表人物為施萊爾馬赫、狄爾泰和義大利哲學家埃米里奧·貝蒂。埃米里奧 貝蒂為了響應伽達默爾的《真理與方法》,發表《作為精神科學的普遍方法的釋義學》和《普遍解釋是人文科學的方法》(1967)兩書,試圖建立以考察多學科中解釋的模式為基礎的普遍「理解」方法,規定一套解釋的標準。

哲學解釋學泛指對理解和解釋的現象的各個層次和各種情況的研究,它不是一種方**,而是對方**、對理解中意識形態的作用以及對不同形式的解釋的範圍和假定等的哲學「反思」。哲學解釋學有兩種形式;

(1)分析的解釋學。涉及理解和解釋、思維機器和日常語言等問題。它雖然也涉及方**,但是主要屬於哲學性質。

(2)人文主義的哲學解釋學。其代表人物包括海德格爾、伽達默爾、利科和德里達等人。他們根據現象學的傳統及其對客觀知識的批判,對本文解釋的條件進行反思。

伽達默爾和德里達根據海德格爾對存在——神學傳統的批判研究,力圖在形而上學問題的具體情況中理解解釋。利科與前兩人不同,試圖調和德國的解釋學傳統和語言分析哲學、心理分析學、結構主義思潮,認為體論只存在於解釋的方**中.並只有通過各種解釋之間的「衝突」,才能獲悉被解釋的存在。

文學的作用是什麼?

3樓:

文學是指以語言文字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觀現實的藝術,包括戲劇、詩歌、**、散文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稱作體裁)表現內心情感和再現一定時期和一定地域的社會生活。

文學除了擁有外在的、實用的、功利的價值以外,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擁有內在的、看似無用的、超越功利的價值,既精神性價值。

關於精神,可以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我們一般是在這樣的意義上界定精神這一概念的:它是人內在的一種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與感性諸多心理因素的有機統一,是人不斷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一種心理活動過程。

因而,精神的價值不同於物質的價值,它是內在的、本體的、不斷超越自身的。文學藝術的創造活動是文學藝術家的精神活動,文學作品屬於人類的精神產品,文學藝術的接受鑑賞也屬於人們的精神領域的活動,所以,文學藝術的精神性價值應當是其自身最為內在的、基本的價值所在。正如早期的德國現象學學家moriz geiger指出的,「在藝術作品中,存在著一些構成其價值的確定的特性」,那就是藝術的精神性價值的特性,即它並不以為了實現某種目的的服務的手段,那麼他就無法理解藝術。

這些價值是作為存在於作品之中,作為被包含在藝術作品之中的特性而被人們體驗的。」

藝術,在履行自己的種種「服務」職責時,反而已經忘記了什麼是它自己,而我們在擁有過多「藝術作品」時卻失落了「藝術的精神」。

藝術,並不僅僅是工具,甚至也並不總是「作品」。但是藝術在本質上是一種生存方式,生活態度,生活的內涵,是生命賴以支撐的精神。

4樓:方塊

作為審美的社會意識形式,文學作用於社會生活,是通過陶冶人的性情,塑造人的靈魂的途徑實現的。這種作用是精神的,它雖然歸根到底會影響人的實踐活動,進而促使社會歷史的變革,但它畢竟不能等同於物質作用,沒有物質作用的那種直接性和立竿見影的社會效果。就是精神作用,文學也有自己的特點。

黑格爾對此有一個很精闢的論述。

5樓:月夜星螢

文學的作用是精神的。

作為審美的社會意識形式,文學作用於社會生活,是通過陶冶人的性情,塑造人的靈魂的途徑實現的。這種作用是精神的,它雖然歸根到底會影響人的實踐活動,進而促使社會歷史的變革,但它畢竟不能等同於物質作用,沒有物質作用的那種直接性和立竿見影的社會效果。就是精神作用,文學也有自己的特點。

黑格爾對此有一個很精闢的論述。他說:「在藝術裡,這些感性的形狀和聲音之所以呈現出來,並不只是為著它們直接本身或是它們直接現於感官的那種模樣,形狀,而是為著要用那種模樣去滿足更高的心靈的旨趣,因為它們有力量從人的心靈深處呼喚起反應和迴響。

」文學的作用從方式上講,是內在的、情感的,沒有政治理論或道德觀念的精神作用的那種對實踐活動的指導性和規範性;從作用的內容上講,它主要也不是簡單地傳達某種是非觀念,或一般地懲惡揚善,而是立足於對優美高尚的思想感情的表現,顯示人生的價值複議,通過對美的追求和高揚來陶冶性情,塑造靈魂。可以說,幫助人們懂得按照美的規律去創造生活,才是文學作用於社會的根本目的。

2、文學的作用以社會存在為前提。

文學只有通過讀者才能實現它的社會作用,而讀者又是生活在一定社會歷史環境之中的。無論他是否自覺,他的接受活動都會受其社會存在的制約。因此,要正確認識文學的社會作用,就必須注意到人的社會存在是怎樣從根本上規定他對文學作品的把握。

和一切社會意識形式一樣,文學對社會生活的作用只能是一種反作用,是第二性的,要以社會存在對自身和讀者的決定作用為前提。就是說,社會存在不僅決定著某種文學藝術能否產生、存在,而且還決定這種文學藝術可能發生多大的社會影響。當年,一些青年男女可以被湯顯祖《牡丹亭》感動得死去活來,有人甚至因此傷心而死;可是今天的讀者儘管還會欣賞這部古典名劇,卻不會再達到那樣的程度的。

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點,就是因為社會存在的條件已經完全不同了。普列漢諾夫說過:「相似的社會原因,自然產生相似的精神結果。

」文學對社會生活的作用首先要受社會存在的制約。強調這一點並不是否認文學自身的價值,文學作品一經作家創作出來,其美學價值便客觀地存在於作品之中,是不依賴於文化環境的變遷的。文學的價值、功能與社會影響之間存在的這種時間差,又顯示了文學價值與文學社會作用的不一致性。

因此,不能簡單地以作]品在某一時間內的影響大小和暢銷與否來判斷它的價值和功能。確定作品的價值,估價它的功能,都要從審美關係中,聯絡整個社會生活的歷史程序來考察,這是正確認識文學社會作用必不可少的一種歷史眼光。

3、文學的作用是整體的。

正確認識文學的社會作用,還要有整體觀念。

(1)應該把文學的認識作用、教育作用、情感交流作用、娛樂作用等等,統一於它的審美作用,看其是否是在審美價值實現的基礎上產生的。文學作為一個具有系統性質的整體,構成它的各種要素當然也有各自的價值,所以必須具有多價值性的特點。但是對於一個有機系統,其整體不等於各部分的機械總和,整體的價值顯然也不是諸要素價值的總和,更不是某種要素價值的單一表現。

因此,既不能機械割裂文學各種作用之間的有機聯絡,將其孤立化;也不能脫離審美價值去片面強調某一種作用。

(2)對文學作品的社會效果的認識,須以它在整個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和它的全部內容來衡量。不能只看作品在一時一地,在個別人中所發生的影響;也不能僅憑某些場面、某些細節去估計它所可能產生的作用。讀者固然是文學實現其價值的重要中介,但是這個「讀者」應理解為社會群體,並非指個別人或部分人。

我們不能因為作為個體的讀者以非審美的態度去理解文學作品,甚至取其一點,不及其餘。

從整體上去認識社會與文學的關係,是考察文學社會作用的基本出發點。社會之需要文學,根本原因是審美需求。因此對整個社會而言,滿足這種審美需求即是文學的社會作用,它不可能因個別或部分讀者的非審美把握而改變。

明確這一點,不僅對正確認識文學的社會作用大有幫助,而且對認識文學創作的根本目的,對把握文學批評的價值取向,都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4、文學的作用是有限的。

無可否認,文學有其特殊的價值,這是其他社會意識形態無法取代的,所以不能忽視和低估文學的社會作用。但是,文學的作用又是有限的,它既不能履行其他社會意識形態的職能,更不能代替物質的作用,所以不能誇大。馬克思早就講過:

「批判的**當然不能代替**的批判,物質力量只能用物質力量來摧毀。」文學作為社會意識形式,其作用不能超越物質條件所允許的範圍,也不能和政治理論或其它居於統治地位的思想相比。黑格爾在講到**的社會作用時,就斷然否定了「憑**就可以敵」的說法。

魯迅更為明確地講過文學作用的有限性。他說:「便是悲壯淋漓的詩文,也不過是紙片上的東西,於後來的武昌起義怕沒有什麼大關係。

倘說影響,則別的千言萬語,大概都比不過淺近直截的『革命軍中馬前卒』鄒容所作的《革命軍》。」單憑文學,既不可能興邦,也不可能成為一個國家或民族衰亡的主要原因。就是對於個人來講,他的進步或落後,革命或反動,也不能僅僅歸因於文學的影響。

文學的價值在於審美,在於對人的思想感情的潛移默化,這是一項緩慢的、內在的靈魂改造的工程,只有通過具體的社會實踐,才能使這種精神影響化為實際效果。有人提出文學可以「干預生活」,嚴格地講並不確切。雖然某些文學作品也能提出一些社會問題,但是這並非文學所長。

許多作品是以犧牲了某些文學特徵才取得這種效果的。文學藝術形象作為文學傳達內容的基本方式,使文學在說明和評判生活時帶有相當的模糊性,這就從根本上限制了文學對社會生活的直接干預。因此,與其講文學的作用在於干預生活,還不如說文學的優勢是干預靈魂。

分清兩者之間的區別具有重要意義,它使我們明瞭,不應給文學加上它無力負擔的任務,也不能忽視文學對人們思想感情的巨大影響。

文學的作用,文學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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