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感情不合總是吵架,男方提出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2021-03-17 11:44:14 字數 4183 閱讀 9732

1樓:free丶一往情深

婚後一人一半,婚前都是男方的

2樓:叮噹貓妙

對半分,有小孩的話還得撫養費

夫妻感情不合,如何離婚及進行財產分割

3樓:四目半妖

第一,要先分清夫妻公有財產有哪些。

第二,離婚理由,比如你發現對方有外遇,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申請離婚,那你可以分到得財產會多一點。

第二,是否有共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撫養方自然會多分一點,同時沒有撫養權的要付給對方撫養費用。

第三,如果僅僅是感情不合,沒有子女,正常離婚的話,那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平分。

1.是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是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是**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

另外給你補充一些: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

一、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財產。

1、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是廣義上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現實中基本工資只是一個人收入的一部分,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有時還有實物分配,這些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企業或外資企業中,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制權等。

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從事承包、租賃生產經營,這些都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範疇。但是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一方在婚前就開始進行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持續到婚後獲得收益,收益部分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第

二、婚後一方以個人資產進行生產、經營、投資,如果夫妻間沒有相應約定,那麼由此產生的收益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3、夫妻用雙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夫妻用上述共同的收入購買住房、汽車、**等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二、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來的財產,受贈與得來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

在工作中要注意《物權法》、《婚姻法》的特別規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特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婚姻法》第二條也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我們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

甲乙為夫妻,後甲死亡,甲遺有房產一處,沒有遺囑,乙於兩年後和丙結婚。三年後甲的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依照法律規定甲的遺產由乙繼承,現在乙和丙對該繼承物是否構成共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乙繼承的遺產是乙的個人財產,案例中雖然乙在和丙婚後辦理的繼承手續,但是取得甲遺產的效力要追溯到甲死亡之時,所以該繼承物不屬於乙和丙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乙的個人財產。

三、其他合法收入。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四、當區分某項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出現困難時,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就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夫妻共同財產。又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鑑於夫妻具有家庭關係,這種共有屬於共同共有。

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離婚財產怎麼分

4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將根據以上原則進行分割。

5樓:

要看有沒過錯方,女方同意嗎?孩子有嗎?這都是問題

夫妻感情不和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 10

6樓:正商觀察者

該案例,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是由於雙方因為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所以不適合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只能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因為,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同時,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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